新《安全生产法》之理论文章篇①张盛云:带您了解不报、谎报安全事故罪

发布于 2021-11-30 16:14 ,所属分类:知识学习综合资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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编者按:为广泛深入开展新《安全生产法》宣传贯彻活动,进一步提高全体参建人员知法、懂法、守法、护法、用法意识和安全风险防控意识,推动树牢安全发展理念,“出彩那平”gongzhong号将持续推出宣贯动态、理论文章、心得体会系列报道,此为理论文章系列中第一篇

一、生产安全事故法定报告义务

《安全生产法》第二十一条规定: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对本单位安全生产工作负有下列职责:……(七)及时、如实报告生产安全事故。

《安全生产法》第八十三条规定:生产经营单位发生生产安全事故后,事故现场有关人员应当立即报告本单位负责人。

单位负责人接到事故报告后,应当迅速采取有效措施,组织抢救,防止事故扩大,减少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并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立即如实报告当地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不得隐瞒不报、谎报或者迟报,不得故意破坏事故现场、毁灭有关证据。

二、不报、谎报安全事故罪法律条文

《刑法》第一百三十九条之一规定:在安全事故发生后,负有报告职责的人员不报或者谎报事故情况,贻误事故抢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三、不报、谎报安全事故罪法条释义

本罪具有以下特征:

(一)犯罪的主体是特殊主体,即对安全事故的发生负有报告职责的人员。这里的“安全事故”是指环境污染、水灾、矿难、大型群众性活动中发生的重大伤亡事故等各种安全事故。“负有报告职责的人员”,通常是指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雇主,对安全生产、作业负有组织、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的监督检查人员,以及直接造成安全事故的责任人员。

(二)行为人实施了不报或者谎报的行为。“不报”,是指行为人不按照规定及时报告。实践中,有的行为人一开始隐瞒了事故真实情况,被发现后不得已再报告,这种情况应视为不报。“谎报”,是指行为人虽然将发生了安全事故这件事按照规定向有关部门作了报告,但对事故的真实情况,如人员伤亡、财产损失、事故原因等作了虚假的描述或隐瞒了某些情况,作避重就轻的描述。

(三)由于行为人不报或者谎报事故情况,贻误事故抢救,情节严重的才构成犯罪,这是罪与非罪的界限。“贻误事故抢救”包括贻误对受伤人员的救治,也包括贻误对财产的抢救。“情节严重”,主要是指由于负有报告职责的人不报或者谎报事故情况,使得原本可以得救的人员失去了生还的机会;或者由于行为人不报或者谎报事故情况,使得有关部门没能采取及时有效的救助措施,造成伤员人数、财产损失扩大等情况。“情节特别严重”,主要是指负有报告职责的人在事故发生后不仅自己不报、谎报事故情况,而且还指使、授意甚至阻止他人报告,或者逃匿、伪造、破坏事故现场、转移、藏匿、销毁有关证据,不仅贻误了事故抢救,而且还给事故调查处理设置障碍等情况。

四、立案标准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危害生产安全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法释〔2015〕22号)、《最高人民检察院 公安部关于公安机关管辖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诉标准的规定(一)的补充规定》(公通字〔2017〕12号),在安全事故发生后,负有报告职责的人员不报或者谎报事故情况,贻误事故抢救,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一百三十九条之一“情节严重”,应予立案追诉:

(一)导致事故后果扩大,增加死亡一人以上,或者增加重伤三人以上,或者增加直接经济损失一百万元以上的;

(二)实施下列行为之一,致使不能及时有效开展事故抢救的:

1.决定不报、迟报、谎报事故情况或者指使、串通有关人员不报、迟报、谎报事故情况的;

2.在事故抢救期间擅离职守或者逃匿的;

3.伪造、破坏事故现场,或者转移、藏匿、毁灭遇难人员尸体,或者转移、藏匿受伤人员的;

4.毁灭、伪造、隐匿与事故有关的图纸、记录、计算机数据等资料以及其他证据的。

五、典型案例典型案例—黄某某等人重大责任事故、谎报安全事故案

(一)基本案情

被告人黄某某,男,福建A石油化工实业有限公司(简称A公司)原法定代表人兼执行董事。

被告人雷某某,男,A公司原副总经理。

被告人陈某某,男,A公司原常务副总经理兼安全生产管理委员会主任。

被告人陈小某,男,A公司码头原操作工。

被告人刘某某,男,A公司码头原操作班长。

被告人林某某,男,B船务有限公司(简称B公司)“天桐1”船舶原水手。

被告人叶某某,男,B公司“天桐1”船舶原水手长。

被告人徐某某,男,A公司原安全环保部经理。

2018年3月,C材料科技有限公司(简称C公司)与A公司签订货品仓储租赁合同,租用A公司3005#、3006#储罐用于存储其向福建某石油化工有限公司购买的工业用裂解碳九(简称碳九)。同年,B公司与C公司签订船舶运输合同,委派“天桐1”船舶到A公司码头装载碳九。

同年11月3日16时许,“天桐1”船舶靠泊在A公司2000吨级码头,准备接运A公司3005#储罐内的碳九。18时30分许,当班的刘某某、陈小某开始碳九装船作业,因码头吊机自2018年以来一直处于故障状态,二人便违规操作,人工拖拽输油软管,将岸上输送碳九的管道终端阀门和船舶货油总阀门相连接。陈小某用绳索把输油软管固定在岸上操作平台的固定支脚上,船上值班人员将船上的输油软管固定在船舶的右舷护栏上。19时许,刘某某、陈小某打开码头输油阀门开始输送碳九。其间,被告人徐某某作为值班经理,刘某某、陈小某作为现场操作班长及操作工,叶某某、林某某作为值班水手长及水手,均未按规定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对装船情况进行巡查。4日凌晨,输油软管因两端被绳索固定致下拉长度受限而破裂,约69.1吨碳九泄漏,造成A公司码头附近海域水体、空气等受到污染,周边69名居民身体不适接受治疗。泄漏的碳九越过围油栏扩散至附近海域网箱养殖区,部分浮体被碳九溶解,导致网箱下沉。

事故发生后,雷某某到达现场向A公司生产运行部副经理卢某和计量员庄某核实碳九泄漏量,在得知实际泄漏量约有69.1吨的情况后,要求船方隐瞒事故原因和泄漏量。黄某某、雷某某、陈某某等人经商议,决定在对外通报及向相关部门书面报告中谎报事故发生的原因是法兰垫片老化、碳九泄漏量为6.97吨。A公司也未按照海上溢油事故专项应急预案等有关规定启动一级应急响应程序,导致不能及时有效地组织应急处置人员开展事故抢救工作,直接贻误事故抢救时机,进一步扩大事故危害后果,并造成不良的社会影响。经审计,事故造成直接经济损失672.73万元。经泉州市生态环境局委托,生态环境部华南环境科学研究所作出技术评估报告,认定该起事故泄露的碳九是一种组分复杂的混合物,其中含量最高的双环戊二烯为低毒化学品,长期接触会刺激眼睛、皮肤、呼吸道及消化道系统,遇明火、高热或与氧化剂接触,有引起燃烧爆炸的危险。本次事故泄露的碳九对海水水质的影响天数为25天,对海洋沉积物及潮间带泥滩的影响天数为100天,对海洋生物质量的影响天数为51天,对海洋生态影响的最大时间以潮间带残留污染物全部挥发计,约100天。

(二)处理结果

2019年10月8日,泉港区人民法院作出一审判决,对被告人黄某某以重大责任事故罪、谎报安全事故罪分别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六个月、一年六个月,数罪并罚决定执行四年六个月;对被告人雷某某以重大责任事故罪、谎报安全事故罪分别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六个月、二年三个月,数罪并罚决定执行四年三个月;对被告人陈某某以重大责任事故罪、谎报安全事故罪分别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数罪并罚决定执行二年六个月。对陈小某等5名被告人,以重大责任事故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至二年三个月不等。禁止黄某某、雷某某在判决规定期限内从事与安全生产相关的职业。雷某某等6人不服一审判决,提出上诉。2019年12月2日,泉州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判决已生效。


参考文献:

1.《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释义及实用指南。

2.案例来源:2021年1月20日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布第二十五批指导性案例中《黄某某等人重大责任事故、谎报安全事故案》(检例第96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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汇编|张盛云

编辑|吴松岳

责编|张盛云

审核|韦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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