生物医药企业系列文章之二 | 生物医药企业融资过程中的风险防范初探

发布于 2021-04-24 15:47 ,所属分类:知识学习综合资讯


问题的缘起


在作者的上篇拙作《生物医药企业融资风险浅析-以企业控制权和家企隔离为视角》一文中,作者基于生物医药企业周期长、投资大的特点,得出了融资成为生物医药企业发展的必要选择的结论,进而又分析了生物医药企业融资过程中的风险,有:


(1)融资过程中股权稀释而导致企业控制权丧失的风险,是指在风险投资机构的股权融资模式下,融资方通过转让企业股份的方式获取投资方的资金投入,企业创始人的股权被不断稀释,可能最终导致企业创始人丧失企业控制权。


(2)融资过程中产生的波及家企的风险,是指企业控制权丧失的风险、企业经营风险累及家庭财产的风险、财产混同导致股东个人对企业债务承担连带责任的风险。本文基于对生物医药企业融资过程中存在的风险,对上述风险防范予以初步探讨,以期促使生物医药企业创始人在融资过程中,将存在的潜在风险最大程度的消解。


企业控制权丧失的风险防范

01设置保障条款,合理限制投资方的持股比例




企业控制权的表现形式之一为持股比例,若企业创始人在谈判过程中拥有一定的话语权,并非处于完全被动的地位,为了避免因股权稀释而丧失控制权,企业创始人在签订对赌协议时,可以针对控制权设置保障性条款,限制投资方的持股比例。如可约定投资方持有的股权比例无论如何调整,其所持股权比例都不能超过一定比例。若对赌失败,需要割让股权以弥补投资方损失时,亦可约定创始人持股比例不得低于一定比例。如太阳能电池制造商一无锡尚德太阳能电力有限公司,公司的创始人及控制人施正荣在与高盛等外资机构签订对赌协议时,特地设置了保障条款,约定了投资机构的持股比例在任何情况下都不能超过公司股本的40%,用于保留无锡尚德公司创始人的控制权。







02创设双层股权结构,保障创始人拥有更多的表决权


企业控制权的表现形式之二为股份表决权,若企业创始人在谈判过程中处于完全被动的地位,无法对协议条款的制定施加影响力,可设置双层股权结构,限制投资方的表决权比例。双层股权结构,本质上就是“同股不同权”是股东权利在投票权方面的特殊安排。如将公司的股份划分为AB两类,A类股份是一股一个表决权,B类股份是一股多个表决权。该类股权结构设计,可以满足企业创始人的需求,让他们在企业进行股权融资后,在不持有企业大多数股份的情况下,仍能保持对公司的控制权。
典型的例子有百度和京东。百度在美国上市时,公司股票分为A类和B类,A类股票,每股有1份表决权,而创始人股票为B类股票,每股有10份表决权。两位创始人李彦宏、徐勇共持34%的B类股,再加上10倍投票权,因此他们能够以较小的持股比例控制公司。京东上市时也发行了A类与B类两种股票,后者投票权是前者的20倍。在京东经历多次融资后,刘强东股权虽遭到部分稀释,但仍以以15.5%的股权兼79.5%的投票权掌控京东大局。






03 获取多数董事提名权,实现创始人对董事会的支配


企业控制权的表现形式之三为支配董事的人数,若企业创始人无法采取双层股权结构,可设置创始人团队控制过半数的董事,进而实现对企业的控制。特别是股权分散的上市公司,在公司的实际运作过程中,董事会代表股东对公司的日常经营和重大事项进行决策,控制了董事会就等于控制了公司的实际控制权。典型的案例就是阿里集团,阿里集团经过数轮融资,第一大股东软银和第二大股东雅虎的持股比例达到57.5%,依照美国双层股权发行不得对原股东的权利进行限制,即使阿里赴美上市发行无投票权的股份,马云等创始人也无法控制阿里,这才有了“合伙人制度”的诞生。

该制度的核心就是:

(1)“合伙人”享有提名公司半数以上董事的专属权利。若“合伙人”对某一董事的提名未获股东大会通过,则“合伙人”有权任命一名临时董事暂行董事权利(无须经股东大会表决通过),待下一年股东大会召开时,“合伙人”再提名一名新的董事候选人;

(2)若要取消或变更“合伙人”提名半数以上董事的权利,必须经出席股东大会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95%以上通过。







04 创始人管理层增强影响股东会决议的能力


企业控制权的表现形式之四为影响股东会决议的能力,若企业创始人无法支配董事会的多数席位,只能寻求与公司大股东合作,凭借出色的经营管理能力,依赖大股东的支持而掌握企业的控制权。典型的例子就是“宝万之争”,当宝能系成为万科第一大股东并向公司股东大会提出罢免王石等万科董事提案时,股东华润选择与王石等万科管理层团队站在一起,因为华润深刻的认识到只有王石为代表的万科管理层团队才能真正给广大股东创造价值,万科管理层团队具有的专用性人力资本价值在公司治理中无可替代。







在上述四种控制企业的方式中,企业创始人应根据企业的情况来选择适合企业的方式。第一种方式和第四种方式是与内地的公司法律制度相容的。第二种方式,内地公司法也并未禁止有限责任公司实行双层股权结构。针对股份有限公司来说, 2013年国务院出台关于优先股的指导意见,是内地双层股权结构的雏形。2020年上海证券交易所和深圳证券交易所发布科创板上市规则,允许发行特别表决权的股份,优刻得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成为内地第一家同股不同权上市公司。所以,当前的内地公司法律也是允许双层股权结构的企业上市的,只是限制颇多。内地公司法律制度中,股东享有董事的提名权,股东会决定董事的任免,与第三种方式的阿里的合伙人制度是不兼容的。
















波及家企的风险防范



生物医药企业在融资过程中产生的波及家、企的风险,第一种风险就是企业控制权丧失风险,关于该风险的防范,上述前文已叙述,本部分不再赘述。
第二种就是选择债务融资方式时波及家庭财产的风险。针对该类风险的防范,一方面,企业创始人要树立家企分离的管理理念。企业经营者一旦有家企不分的经营理念,往往会将企业的财产、个人财产、家庭财产视为一体,为了企业的融资,会不惜牵连个人财产和家庭财产,致使企业债务牵连到家庭,最终家庭财产无法得到保障。另一方面,在经营企业时面临可能遭受的企业债务,创始人要妥善运用赠与、保险、信托、基金、海外资产配置等财富管理方式分散家庭的资产风险,做好科学的资产配置,提前防范风险的来临。
第三种就是企业创始人将通过融资获取的资金用于个人、家庭消费,致使出现财产混同,造成创始人对企业的债务承担连带责任的风险。针对该类风险的防范,一方面,企业创始人也要树立家企分离的管理理念,避免私自挪用企业资金、企业的账户与个人的账户混合使用、家庭开支大部列入公司经营成本等情况的出现。另一方面,加强财务管理,形成规范化、制度化、专业化的会计制度,从会计账簿上杜绝创始人个人、家庭与企业出现财产混同。






结语







生物医药企业在融资过程中,不可避免地会遇到诸多风险。如何预见并规避这些风险,是企业创始人不得不面对的课题。本文对生物医药企业融资过程中的风险防范进行了初步探讨,以期从宏观上对生物医药企业创始人提供有益的指导。




王炳玉律师

江苏万拓律师事务所主任,上海政法学院硕士生导师/客座教授,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涉侨特聘调解员,苏州市侨商会副会长,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涉侨纠纷调解员,苏州市侨联涉侨纠纷调解中心副主任,中国国际贸易促进委员会委员,苏州市吴中区律师协会理事。

王律师,拥有国际注册高级私人财富管理师(SPWM)证书,为长城保险江苏分公司、大童保险江苏分公司,以及华成保险公司、明亚保险经纪公司、泛华保险经纪公司、中宏保险公司、幸福人寿、民生私人银行、兴业私人银行等公司的特约家族财富传承培训律师。

王律师在生物医药科技、家族财富管理与传承方面有着丰富的执业经验,其带领的家族财管理与传承团队已为多位境内外高净值客户、家族企业提供了财富管理与传承、家族信托等方面的专项法律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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