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1年会计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开始啦
发布于 2021-05-12 08:05 ,所属分类:注册会计师学习资料
根据《实施办法》的规定,本区范围内行政机关、企业、事业单位以及社会团体等组织具有会计专业技术资格的人员,或不具有会计专业技术资格但从事会计工作的人员(以下统称“会计专业技术人员”),均应参加2021年会计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尚未完成信息登记的人员,应先通过上海财政(网址:www.czj.sh.gov.cn)完成会计人员信息登记。
会计工作具体包括:出纳;稽核;资产、负债和所有者权益(净资产)的核算;收入、费用(支出)的核算;财务成果(政府预算执行结果)的核算;财务会计报告(决算报告)编制;会计监督;会计机构内会计档案管理;其他会计工作。担任单位会计机构负责人(会计主管人员)、总会计师的人员,也属于从事会计工作的人员。
为切实贯彻落实国家及本市防控新冠肺炎疫情的有关要求,2021年会计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采用网络学习,并实行在线测试。
会计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实行学分制管理,每年参加继续教育取得的学分不少于90 学分。其中,专业科目一般不少于总学分的三分之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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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年本区会计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报名学习原则上应在2021年5月6日至2021年12月31日期间完成。因故未在本年完成继续教育而未取得规定学分的,可在次年补学。
会计专业技术人员可在完成继续教育并通过测试的15个工作日后,登录上海市财政局网站查询本人继续教育记录。
各部门、各单位要加强会计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政策宣传,依法重视和支持会计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切实保障会计专业技术人员参加继续教育的权益。
会计专业技术人员信息登记、继续教育相关问题解答
1、“工作证明”中的“首次从事会计工作时间”怎么填?会计人员信息采集系统中的“首次从事会计工作时间”怎么填?需要上传什么证明材料?
《关于开展本市会计人员信息采集和管理有关事项的通知》(沪财会〔2019〕20 号)相关问题解读中规定,“工作证明”中的“首次从事会计工作时间”,与会计人员信息采集系统中“首次从事会计工作时间”一致,均指会计人员依法开始从事会计工作的最早时间。原《会计法》明确规定“从事会计工作必须持有会计从业资格证书”,2017 年 11 月 5 日实施的新《会计法》取消了必须“持证上岗”的规定。
(1)持有会计从业资格证书,但在本市会计人员库中没有信息的采集对象,“首次从事会计工作时间”既不能早于会计从业资格证书的首次发证时间(或发证时间),也不能早于全日制学历载明的毕业时间。在附件类型“首次从事会计工作证明材料”中,应上传会计从业资格证书。
(2)未持有会计从业资格证书的采集对象,“首次从事会计工作时间”不能早于 2017 年 11 月 5 日。在附件类型“首次从事会计工作证明材料”中,应上传人事档案材料或财政部门认可的其他实质性证明材料(例如,有本人签名盖章的会计凭证、会计账簿、会计报表、会计人员交接表等)。
先进会计工作者评选、会计专业技术资格考试或评审、高端会计人才选拔等的会计工作年限审验,均以此次采集的时间为准。“在岗”期间将自动累加其会计工作年限,“不在岗”期间不计入从事会计工作时间。
2、原持有会计从业资格证书的采集对象,其原有信息中的“首次从事会计工作时间”是否可以修改?
《关于开展本市会计人员信息采集和管理有关事项的通知》(沪财会〔2019〕20 号)相关问题解读中规定,原持有会计从业资格证书的采集对象,其原有信息中的“首次从事会计工作时间”原则上不得修改。
确因换发、补发会计从业资格证书,致使会计从业资格证书所记载的首次发证时间(或发证时间)晚于实际依法开始从事会计工作时间的,可在完成信息采集后,向主管财政部门现场提交财政部门认可的相关实质性证明材料(例如,会计从业资格证书、有本人签名盖章的会计凭证、会计账簿、会计报表、会计人员交接表等)申请变更,经主管财政部门审核后方可变更且只能变更一次。
3、什么人需要参加会计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
根据上海市财政局《上海市会计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实施办法》(沪财发〔2018〕8 号,以下简称《实施办法》)的规定,本市范围内行政机关、企业、事业单位以及社会团体等组织(以下称单位)具有会计专业技术资格的人员,或不具有会计专业技术资格但从事会计工作的人员(以下简称会计专业技术人员)应当参加继续教育,每年取得的学分不少于 90 学分。
4、继续教育一定要参加吗?
根据《实施办法》的相关规定,会计专业技术人员享有参加继续教育的权利和接受继续教育的义务,应当自取得会计专业技术资格或自从事会计工作的次年开始参加继续教育,每年参加继续教育取得的学分不少于 90 学分。会计专业技术人员参加继续教育的情况将作为本人参加会计专业技术资格考试或评审、先进会计工作者评选、高端会计人才选拔等的依据之一,并纳入其信用信息档案。
5、如果忘记参加继续教育有什么补救办法嘛?
根据《实施办法》的相关规定,会计专业技术人员原则上应当在当年度参加并完成继续教育,因故未在本年完成继续教育而未取得规定学分的,可在次年补学。即仅可以补学上一年度,不可跨年度补学,所以无特殊原因请及时参加继续教育。
6、本市财政部门是否认可其他省市会计人员继续教育系统中的继续教育信息?
根据财政部、人社部《会计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规定》,会计专业技术人员参加继续教育取得的学分,在全国范围内有效。如会计专业技术人员需在本市补登记在其他省市参加继续教育的相关信息,可 通 过 “ 上 海 市 会 计 人 员 信 息 管 理 系 统 ”(https://www.czj.sh.gov.cn/ACM/userLogin.jsp)中的“继续教育抵免申请”栏目提交申请。
2021 年全国会计专业技术中级资格考试报名,由原先的承诺制及考后审核变为考前信息审核,其中工作年限、继续教育等问题比较突出,现根据相关问题进行案例举例。
根据财政部《关于 2021 年度全国会计专业技术中级资格考试考务日程安排及有关事项的通知》(会考〔2021〕1 号)的规定,报名条件中所规定的“从事会计工作”年限,截止日期为 2021 年 12 月31 日;在校生利用业余时间勤工助学不视为正式从事会计工作,相应时间不计入会计工作年限;参加中级会计资格考试工作年限为取得规定学历前后从事会计工作时间的总和。报考人员在本市会计人员信息系统中的相关信息(包括历年会计人员继续教育信息),是判断其依法合规从事会计工作年限的参考依据。
案例一:小编是 2017 年本科毕业参加工作,担任出纳岗位,根据单位培训考核于 17 年 12 月 1 日正式从事出纳岗位。那么小编需要做些什么呢?
答:1、登录上海财政会计人员信息管理系统进行信息登记,经过主管财政部门审核通过后,自 17 年 12 月 1 日开始首次从事会计工作,并计算工作年限;
2、自信息登记完成后次年开始,即 2018 年开始每年完成继续教育。
案例二:接案例一基础条件,小编每年按时参加继续教育,因2021 年继续教育未开始还没参加,那么如果小编想在 2021 年参加中级考试,可以嘛?
答:可以。根据 2021 年报考要求,报名工作年限的截止时间为2021 年 12 月 31 日,小编是属于本科学历,需要从事会计工作满 4年(即 48 个月),那么 1、会计工作年限=报考年度-“首次从事会计时间”=2021-2017=4 年;2、依法合规的会计工作年限,必须是完成相应年度的继续教育次数,继续教育次数=年限-1=4-1=3 次(由于2021 年尚未开始继续教育,且 2021 年考试通过一门可折算当年继续教育,因此,2021 年继续教育可不做要求,即继续教育次数在工作年限的基础上减 1,下同)。那么小编依法合规的继续教育次数满足,可以报考。
案例三:接案例一基础条件,小编没有按时参加继续教育,缺少了 2019 年继续教育,那么如果小编想在 2021 年参加中级考试,可以嘛?
答:不可以。根据 2021 年报考要求,小编是属于本科学历,需要从事会计工作满 4 年,那么 1、会计工作年限=报考年度-“首次从事会计时间”=2021-2017=4 年;2、依法合规的会计工作年限,必须是完成相应年度的继续教育次数,继续教育次数=年限-1=4-1=3 次。小编需要依法合规的 3 次继续教育记录,因缺少 2019 年度,延后一年报考。
案例四:接案例一基础条件,小编按时参加继续教育,但是 2019年因工作需要在外省市进行继续教育,那么如果小编想在 2021 年参加中级考试,可以嘛?
答:可以。根据 2021 年报考要求,小编是属于本科学历,需要从事会计工作满 4 年,那么 1、会计工作年限=报考年度-“首次从事会计时间”=2021-2017=4 年;2、依法合规的会计工作年限,必须是完成相应年度的继续教育次数,继续教育次数=年限-1=4-1=3 次。那么小编依法合规的继续教育次数满足,但因 2019 年度继续教育在外省市参加,需将其继续教育记录提交至上海市会计人员信息系统中进行审核,审核通过后可以报考。
(来源:上海市嘉定区财政局,编辑:徐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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