区块链与数字货币专栏 | 区块链及数字资产司法实践略谈

发布于 2021-05-13 09:12 ,所属分类:区块连和PHP开发学习资料


17年到19年的时候,我与同事讨论和猜测,中国的主权数字货币一定是一个双重架构。因为任何主权都是不可能放弃铸币权的,要利用区块链技术却又无法背离它去中心化的基本属性,所以按传统的东方中庸智慧,它一定会是中心化和去中心化相结合的。

我跟大家分享的是在实操层面的数字资产司法实践略谈。开篇我想给大家分享一个现状,我经常被很多个人投资者问到“比特币能炒吗,在哪可以交易,国家对于比特币、数字资产是个什么态度?”同时,也有大量的机构投资者,包括一些矿业集团、上市公司,他们问到我的问题会更加的专业,会跨法域、跨国家、跨领域,比如加密数字资产的跨境税务问题,应该怎么去做税务筹划。因为法律和法规的政策都是滞后的,我们只能在各个法律法规相对不太完善的情况下,摸着石头前进,所以我认为这个领域有一定的不确定性、模糊性和滞后性都是正常的。

(图片来源于网络)
我把区块链分成六个层次,普通人最容易接触到的其实是第六层,终端的利用。那其实最深层的是什么呢?

第一层是数据。什么是数据?随着各种各样的智能手机、智能驾驶、网络游戏、视频软件、流媒体以及大数据、数据库的蓬勃发展,人类生成数据能力在呈一个几何级的速度增长。那么这些数据会存放在哪,如何应用,如何保护,如何把它加上时间戳,如何把它形成一个链,如何去验证这些数据的真伪,如何利用,如何分布式的储存,这是我们每个人都逃不开的问题。

第二层是网络层,也就是我们说的验证机制,如何在网络的层面去安全传播这些数据。区块链用的是原来的互联网么?我可以准确的回答大家,就目前来说绝大部分的区块链的信息还是用传统的因特网传输的,只是说它在传播这个网络机制里面,所采用的验证机制、加密机制、不对称的验证、哈希函数等,是它特有的一种网络传播机制。

第三层是共识层。共识就是大家共同认可的一种机制,而现行的共识通常是这么几种:PoW、PoS、DPoS。一句话解释就是你付出的劳动会得到相应的奖励,大家都认同某种机制了,这就叫形成了共识。

第四个层面叫激励层。就是我们最常听到的ICO或者Token奖励,从国家2017年9月4号通告来看,在国家司法层面是禁止发币的。ICO展开就是Initial Coin Offer,这跟上市的IPO挺像的。

第五个是智能合约。2020年3月12号发生了一个非常重要的事件,而这个事件的最后结果是比特币、以太坊等主流数字货币一夜之间暴跌百分之四五十。它由多重原因引发,原油期货价格第一次跌成了负40美金,可能很多人没见过,一生可能只有这么一次机会。我认为其中一个主要的原因就是智能合约的大量应用,在暴跌的时候,机器自动执行合约造成了大量的抛盘,我把它解释成数字货币界的“踩踏事件”。智能合约有利有弊,当条件触发的时候,它是无条件执行的,那么大家可以想象在这个安静无声的互联网世界里,有多少数字货币在一夜之间被抛掉,形成网络的大堵塞和大踩踏。

最后一个就是我说的应用层面,包括名目繁多的各种数字货币都属于区块链技术的终端应用。这是我从纵向来看在互联网的这个区块链世界里面有哪些角色。而画在中间的就是现在很多的应用,因为我个人也参与了很多的政府项目,包括司法存证,税务共享,各个部门之间的用区块链这种验证的方式来共享的机制。

(图片来源于网络)
接下来,我从横向的角度给大家讲一讲区块链参与的角色。按照我个人的理解,我把区块链参与者划分如下:第一个,最传奇的Grayscale的灰度基金,我个人认为它可能是美国的主权基金,因为在美国,它是养老金唯一可以购买比特币的入口,就是通过灰度养老金都可以进来,相当于咱们的社保基金,灰度基金是现在全人类最大的单体持有比特币和以太坊等主流数字货币的机构投资者,我把它叫成Investor,既可以是个人,也可以是机构。第二个叫应用者Implementer,就是一切做AI应用、图片传播社交的,现在致力于开发一个用区块链技术传播信息的社交网站和社交平台,这就是我说的应用者。还有一种叫生产商,研发芯片的海量计算是需要芯片的,矿机的制造商、各个国家的央行发行数字货币的,我给他们赋予的角色都叫生产者,就是往这个区块链的世界里面加东西的人。还有服务商,大家经常听到的钱包商、交易平台、交易所,包括矿场的运营商、销售商,还有新兴的区块链媒体,这些可以理解成区块链世界里第三产业做服务的。所以横向地来看,参与者里面有服务商、生产商、投资人、应用者,构成了整个区块链的生态。我国最近出台的相关规定是2017年9月4号央行联合七部门发行的《关于防范代币发行融资风险的公告》。公告重要内容有以下几点;第一,发行代币或融资行为是违法的。第二,禁止提供境内的交易平台。第三,金融机构指的是银行和支付机构,不得开展相关业务。

但是对于我们常听到的挖矿设备、矿机的制造、以及挖矿这个行为本身,以及矿池服务、算力的销售、钱包服务这些都是没有明确规定的。我们研究了时间跨度五年的1066个案例,用区块链、数字货币这些关键词来进行检索,在17年或18年的时候,每年案件大概有几十个到一百多个,到19年和去年数量激增。这1066个案件里面占比将近80%的是基层法院作出的判决,说明了关于区块链的一些纠纷绝大多数发生在人民群众的社会生活当中。只有占比非常少数的(1%都不到)由高级法院和专门法院作出,这是一个层级的划分。这些案件在全国的29个省市都有分布,没有明确的集中度,它是跟人口的基数和经济发达程度正相关的,前三名分别是浙江,广东和山东。

我们做这个研究有五年的时间,在2019年的时候呢,全国的判例只有444件,刑事的有三百多件,民事的有一百多件。两年之后,这个数字有了一个颠倒。民事纠纷占到了3/4左右,而刑事案件数量逐步下降。这个数字说明了以区块链、数字货币为核心的社会关系已经下沉到人民群众的日常经济行为和社会生活当中。我们对于非法经营罪和扰乱金融秩序罪这两个罪名特别感兴趣,展开看非法经营罪的案例,多半都是因为发行空气币、山寨币,扰乱了金融秩序。还有最多的一个罪名是什么呢?组织和领导传销活动罪,无非就是犯罪分子利用区块链的高增长,利用人民群众对于这个高速增长的新事物的一种向往,收割到一些“韭菜”。一千多个民法案件里面占比1/4、且在这两年激增的案件类型就是民间借贷。比特币绝对不是法币,也没有法偿性,我们看这1066个案例,各级法院对它的认定还是比较一致的,叫“虚拟商品”,这跟《民法典》对于保护虚拟资产精神也是一致的。说明在最近一到两年的时间之内,数字货币、委托炒币等民事行为的普及率将在老百姓们中大大提高。

最后分享一个案例,上海市徐汇区人民法院在19年立案一个比较新的案子,衡一滋与上海昱翥企业管理咨询有限公司租赁合同纠纷案,案情比较简单,一个自然人买了三台蚂蚁S9的矿机,租给上海的一家公司,他们之间签订了一个租赁协议,并且公司承诺了一定的回报或回购的政策,合同条款清晰明确。但是在2017年9月4号的防范比特币风险公告出台之后,比特币价格大跌,上海这家公司就不愿意再履行这个合同了,于是产生了纠纷。最后判决认为:第一,确认租赁关系或协议有效,在3月份合同关系终止。第二,被告方应支付租金27780元。第三,法院支持回购的诉求。所以我想,通过这些案例的研究,能够大概摸清楚法院审判的尺度,也自然而然的明确了当前我国司法实践领域,官方对矿机、挖矿行为、数字货币等民事关系是一种什么样的态度了。


END




张韬

合伙人

中银(成都)律师事务所国际业务部执行主任

中银区块链与数字货币法律研究中心副主任


业务领域:

国际业务









编辑:Kiki

校对:Nelly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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