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工:中级注册安全工程师评高级职称标准来啦,6月1日起实施~

发布于 2021-05-20 15:52 ,所属分类:安全工程师学习资料

近日,广东省应急管理厅发布了《广东省安全工程技术人才职称评价标准条件》的通知,小编整理了相关内容,快一起来看看吧~

通知原文

广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广东省应急管理厅关于印发《广东省安全工程技术人才职称评价标准条件》的通知

各地级以上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应急管理局,省直有关单位:

现将《广东省安全工程技术人才职称评价标准条件》印发给你们,自2021年6月1日起实施,有效期为5年。

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初级注册安全工程师职业资格与安全工程专业助理级工程师职称对应,中级注册安全工程师职业资格与安全工程专业工程师职称对应,不再组织相应的职称评审和认定。安全工程专业高级工程师、正高级工程师职称通过评审产生,待国家高级注册安全工程师考评办法出台后做好相应衔接。

实施中如有问题及意见,请及时反馈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专业技术人员管理处和省应急管理厅人事教育处。

广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广东省应急管理厅
2021年4月21日
广东省安全工程技术人才职称评价标准条件
第一章总则

一、本标准条件适用于在广东省从事安全工程、应急管理工程领域专业技术工作的技术人才申报职称评价。

二、安全工程技术人才职称分为初级、中级、高级三个层级,其中高级分设副高级和正高级。各等级职称名称分别为助理工程师(初级)、工程师(中级)、高级工程师(副高级)、正高级工程师(正高级)。

三、安全工程、应急管理工程领域设置安全与应急技术、金属非金属矿山安全、化工安全、金属冶炼安全和安全系统工程等5个专业。

安全与应急技术专业包括为安全生产、应急管理提供相关专业技术支撑的科学研究、技术研究、技术开发、技术推广和应用,安全生产、应急处置设施相关工程项目设计、建设、施工、运行、维护、管理咨询和评价、评估;安全检测检验仪器设备(不含特种设备)研制开发、标定校准、安装调试、运行控制和维护维修;化学品物理危险性鉴定;电气安全、防静电检测;产品安全性能测试;综合性专职安全检测检验;为安全生产、应急管理提供前期预防(包括防范事故、灾害的监测预警等)、现场应急处置及救援、事故或灾情评估的技术服务(含管理技术);劳动安全防护用品研制、开发等技术岗位。

金属非金属矿山安全专业包括金属非金属矿山从业单位工作场所易燃、易爆、有毒、有害及其他可能造成人员伤亡的环境、设备或物质的监测、控制技术(爆破工程技术除外);金属非金属矿山产品生产、经营、储运、使用的安全控制技术;危险源、风险点、事故隐患的识别、评价、分级、监测、预警、治理技术;劳动安全及安全检测检验技术标准、文件的制订、修订;劳动安全工程设计、施工和评估及与此有关的实验测试研究;应急管理、应急救援技术研究;应急救援装备的研发与事故应急处置技术研究等技术岗位。

化工安全专业包括化工行业生产经营单位工作场所易燃、易爆、有毒、有害及其他可能造成人员伤亡的环境、设备或物质的监测、控制技术;化工危险物品(民用爆破物品除外)生产、经营、储运、使用的安全控制技术;危险源、风险点、事故隐患的识别、评价、分级、监测、预警、治理技术;劳动安全及安全检测检验技术标准、文件的制订、修订;劳动安全工程设计、施工和评估及与此有关的实验测试研究;应急处置、应急救援技术研究;应急救援装备的研发与事故应急处置技术研究等技术岗位。

金属冶炼安全专业包括金属冶炼从业单位工作场所易燃、易爆、有毒、有害及其他可能造成人员伤亡的环境、设备或物质的监测、控制技术;金属冶炼产品生产、经营、储运、使用的安全控制技术;危险源、风险点、事故隐患的识别、评价、分级、监测、预警、治理技术;劳动安全及安全检测检验技术标准、文件的制订、修订;劳动安全工程设计、施工和评估及与此有关的实验测试研究;应急管理、应急救援技术研究;应急救援装备的研发与事故应急处置技术研究等技术岗位。

安全系统工程专业包括安全工程总体规划与系统设计;安全工程监督与综合性技术标准、技术文件的研究制定;安全科学、生产信息技术开发与推广;事故隐患排查防控与咨询建议;生产安全事故调查分析与安全综合评估;综合性劳动安全及安全检测检验技术标准、文件的制订、修订;综合性劳动安全工程技术研究,综合性劳动安全工程设计、施工和评估及与此有关的实验测试研究;安全工程技术专业教育与技术培训等技术岗位。

以上专业设置可根据科技发展和工程技术工作实际变化及需要进行合理调整。

第二章基本条件

一、拥护党的领导,贯彻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和法律法规、规章以及单位制度。

二、热爱本职工作,认真履行岗位职责,具有良好的职业道德、敬业奉献,作风端正。

三、身心健康,具备从事本专业技术工作的身体条件。

四、职称外语和计算机应用能力不作统一要求。确需评价外语和计算机水平的,由用人单位在推荐环节自主确定。

五、根据国家和省有关规定完成安全生产相关继续教育学习任务。

六、任现职期间,年度考核或绩效考核为称职(合格)以上等次的年限不少于申报职称等级要求的资历年限。

第三章评价条件

安全工程领域专业技术人才申报各等级职称,除必须达到基本条件外,还应分别具备下列条件:

一、助理工程师

(一)学历资历条件

符合下列条件之一:

1.具有安全工程及相关专业中专学历,从事安全生产业务满4年;或具有其他专业中专学历或技工院校中级工班毕业,从事安全生产业务满5年。

2.具有安全工程及相关专业大学专科学历,从事安全生产业务满2年;或具有其他专业大学专科学历或技工院校高级工班毕业,从事安全生产业务满3年。

3.具有大学本科及以上学历或技工院校预备技师(技师)班毕业,从事安全生产业务。

(二)工作能力(经历)条件

1.掌握本专业的基础理论知识和专业技术知识。

2.具有独立完成一般性技术工作的实际能力,能处理本专业范围内一般性技术难题。

(三)初级注册安全工程师职业资格与安全工程专业助理工程师职称相对应。专业技术人员通过考试取得初级注册安全工程师职业资格,即视其具备安全工程类别的助理工程师职称,并可作为申报高一级职称的条件。

二、工程师

(—)学历资历条件

符合下列条件之一:

1.具有安全工程及相关专业大学专科学历,从事安全生产业务满5年;或具有其他专业大学专科学历或技工院校高级工班毕业,从事安全生产业务满7年。

2.具有安全工程及相关专业大学本科学历,从事安全生产业务满3年;或具有其他专业大学本科学历或技工院校预备技师(技师)班毕业,从事安全生产业务满5年。

3.具有安全工程及相关专业第二学士学位,从事安全生产业务满2年;或具有其他专业第二学士学位,从事安全生产业务满3年。

4.具有安全工程及相关专业硕士学位,从事安全生产业务满1年;或具有其他专业硕士学位,从事安全生产业务满2年。

5.具有博士学位,从事安全生产业务满1年。

6.取得初级注册安全工程师职业资格后,从事安全生产业务满3年。

(二)工作能力(经历)条件

1.熟练掌握并能灵活运用本专业基础理论知识和专业技术知识,熟悉本专业技术标准和规程,了解本专业新技术、新工艺、新设备、新材料的现状和发展趋势,取得有实用价值的技术成果。

2.具有独立完成复杂工程项目的工作能力,能解决本专业范围内较复杂的工程问题。

(三)中级注册安全工程师职业资格与安全工程专业工程师职称相对应。专业技术人员通过考试取得中级注册安全工程师职业资格,即视其具备安全工程类别的工程师职称,并可作为申报高一级职称的条件。.

三、高级工程师

(一)学历资历条件

符合下列条件之一:

1.具有博士学位,从事本专业技术工作满3年;或具有博士学位,取得工程师职称或取得中级注册安全工程师职业资格证书后,从事本专业技术工作满2年。

2.具有硕士学位,或第二学士学位,或大学本科学历,或学士学位,或技工院校预备技师(技师)班毕业,取得工程师职称或取得中级注册安全工程师职业资格证书后,从事本专业技术工作满5年。

3.具有本专业或相关专业的工程类博士专业学位,从事本专业技术工作满1年。

4.不具备上述学历条件,取得工程师职称或取得中级注册安全工程师职业资格证书(申报时在注册有效期内)后,从事本专业技术工作满5年;或具备上述学历条件,取得工程师职称或取得中级注册安全工程师职业资格证书(申报时在注册有效期内)后,从事本专业技术工作满3年。

任现职期间,符合下列条件之一,可由2名本专业或相近专业正高级工程师书面推荐破格申报。

⑴获得省(部)级科技成果奖(或同级奖项)二等奖以上的(排名前三),以个人奖励证书为准。

⑵获得国家级优秀设计奖(或同级奖项)的主要完成人,以个人奖励证书为准。

⑶承担国家、省部级重大项目、重点工程,并有证明文件说明其解决了关键性技术问题,取得重要技术成果和较大的经济效益。

⑷行业国际标准主导制订者(排名前三),或国家、行业标准(规程、规范)的主要起草人(排名第一)。

⑸参加依法组成的特别重大生产安全事故调查组,从事技术调查、分析、论证等工作,解决事故调查中的关键性技术问题,作为生产安全事故调查处理的重要技术依据的,以市(厅)级以上行政机关证明材料为准。

5.取得工程师职称或取得中级注册安全工程师职业资格证书(申报时在注册有效期内)后,在重大以上生产安全事故等突发事件抢险救援中,提供技术方案或解决技术难题,对避免或大幅减少生命、财产重大损失起关键作用的,以市(厅)级以上行政机关证明材料为准。

(二)工作能力(经历)条件

系统掌握专业基础理论知识和专业技术知识,具有跟踪本专业科技发展前沿水平的能力,熟练运用本专业标准和规程,在相关领域取得重要成果;长期从事本专业工作,业绩突出,能够独立主持和建设完成安全生产、应急管理工程项目,能够解决复杂的工程技术问题或在生产安全事故调查中负责技术调查工作,取得了较高的经济效益或社会效益;具有指导中级注册安全工程师或本专业工程师工作的能力。

任现职期间,符合下列条件之一:

1.作为项目技术负责人或技术骨干,参与完成1项本专业省(部)级以上科研项目,并通过成果鉴定或验收。

2.主持或作为主要起草人,参与完成制定1项或修订2项本专业技术标准、技术规范或规程,负责主要技术内容编写任务,并协调解决其中的技术问题;或参与完成编制市(厅)级以上或行业的安全生产、应急管理发展规划,承担主要的编写工作;或研制开发本专业新产品、新材料、新设备、新技术、新工艺且已投入生产,可比性技术经济指标处于国内较高水平。

3.作为技术负责人,参与完成2项本专业工程技术项目,负责其中的主要技术工作,并编写相应的技术报告;或参与完成2项项目危险有害因素分析、隐患治理等工作,承担主要的技术工作,提出有关技术措施,并在实际应用中取得成效;或参与完成中型以上企业20项本专业的评价、认证、评估、验收或工程设计等专业技术服务工作,承担其中主要专项技术工作并编写相应的技术报告;或完成中型以上企业本专业专项检测检验项目40项以 上,正确应用有关标准和规程,完成检测检验方法或技术手段的设计、试验,并编写相应的检测检验报告。

4.参与完成1起重大以上生产安全事故或2起较大生产安全事故调查处理的技术调查、论证、分析工作,作为技术骨干或主要完成人编写相应的技术报告。

5.作为主持或技术骨干,参与完成本专业的省(部)级重点实验室或工程技术中心建设,通过相关验收或鉴定。

(三)业绩成果条件

任现职期间,符合下列条件之一:

1.符合下列条件中的一项:

⑴国家级发明奖、自然科学奖、科技进步奖获奖项目的主要完成人(以奖励证书为准,下同)。

⑵省(部)级自然科学奖、科技进步奖、优秀设计奖、优质工程奖、优秀勘察奖、新技术成果推广奖三等奖以上获奖项目的主要完成人(排名前五)。

⑶市(厅)级科技进步奖、优秀设计奖、优质工程奖、优秀勘察奖、新技术成果推广奖二等奖以上获奖项目主要完成人(排名前三)。

⑷作为主要参编者(排名前三),参与完成1项本专业省(部)级以上技术标准或技术规范的编写,且相关标准规范已发布实施。

⑸获本专业技术发明专利1项或实用新型专利3项(均排名前三)。

2.符合下列七项条件中的二项:

⑴主持或作为技术负责人或技术骨干(均排名前二)承担研制开发的新产品、新材料、新设备、新技术、新工艺、新方法已被采用,取得较好的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并通过同行专家鉴定或验收(应有县级以上业务主管部门评价的证明材料)。

⑵作为主要完成人(排名前二),在开发、转化国内外先进技术或解决复杂技术难题中作出重要技术贡献,并通过同行专家鉴定或验收(应有县级以上业务主管部门评价的证明材料)。

⑶作为主要完成人(排名前二),负责完成的专业技术工作有创新,其成果经县级以上主管部门审查通过和采用,并取得较好的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应有主持审查部门评价的证明材料)。

⑷作为主要完成人(排名前二),负责完成的市(厅)级以上或行业的安全生产、应急管理发展规划,且发展规划已发布或被主管单位采用。

⑸作为技术负责人或技术骨干(均排名前二),完成2项本专业工程技术项目,或参与完成2项项目危险有害因素分析、隐患治理等工作,对预防、控制事故或灾害有显著效果,已通过鉴定或验收。

⑹作为技术负责人或技术骨干(均排名前二),完成中型以上企业评价、认证、评估、验收或工程设计等专业技术服务工作的技术报告15项,或完成30项中型以上企业本专业专项检测检验项目的检测检验报告,具有较高技术水平,且技术报告或检测检验报告被行政机关作为依法行使行政职权(如行政许可、行政强制、行政处罚、行政确认等)的依据。

⑺作为1起重大以上生产安全事故或2起较大生产安全事故调查处理所依据的技术报告负责人或技术骨干(均排名前二,需由事故调查组的组织单位出具证明),且相关的生产安全事故调查报告经依法批复。

(四)学术成果条件

任现职期间,符合下列条件之一:

1.在核心期刊发表本专业或相近专业论文2篇(独立或第一作者、通讯作者)。

2.主持编著本专业专著(含译著,独著或主要编著者,不少于5万字)1部。

3.主持编著本专业著作1部(含译著,独著或主要编著者),以及在核心期刊发表本专业或相近专业论文1篇(独立或第一作者、通讯作者)。

4.在核心期刊发表本专业或相近专业论文2篇(至少1篇为独立或第一作者、通讯作者),以及解决复杂疑难技术问题而撰写的有较高水平的专项技术分析(论证、评价、事故技术鉴定分析)报告或有较高水平的重大安全设施项目立项研究(论证)报告2篇(须经3名以上本专业或相近专业高级职称专家鉴定)。

四、正高级工程师

(一)学历资历条件

符合下列条件之一:

1.具有大学本科及以上学历或学士以上学位,取得高级工程师职称后,从事本专业技术工作满5年。

2.不具备上述学历条件,取得高级工程师职称或取得对应高级工程师职称的高级注册安全工程师职业资格证书后,从事本专业技术工作满5年;或具备上述学历条件,取得高级工程师职称或取得对应高级工程师职称的高级注册安全工程师职业资格证书后,从事本专业技术工作满3年,且近5年的年度工作考核均称职(合格)以上。

任现职期间,符合下列条件之一,可由2名本专业或相近专业正高级工程师书面推荐破格申报:

⑴取得具有显著经济效益的本专业技术发明专利2项(第一发明人)。

获国家或省批准的有突出贡献的中青年科学技术专家称号者(含享受政府特殊津贴专家)。

⑶获国家级科技成果一等奖以上获奖项目的主要完成人(排名前五)。

⑷获省(部)级科技成果一等奖以上获奖项目的主要完成人(排名前三)。

⑸获中国专利优秀奖以上、广东专利金奖以上的主要完成人(排名前三)。

⑹行业国际标准主导制订者(排名第一)。

3.取得高级工程师职称或取得对应高级工程师职称的高级注册安全工程师职业资格证书后,在重大以上生产安全事故等突发事件抢险救援中,提供技术方案或解决技术难题,对避免或大幅减少生命、财产重大损失起关键作用的,以市(厅)级以上行政机关证明材料为准。

(二)工作能力(经历)条件

具有全面系统的专业理论和实践功底,科研水平、学术造诣或科学实践能力强,全面掌握本专业国内外前沿发展动态,具有引领本专业科技发展前沿水平的能力,取得重大理论研究成果和关键技术突破,或在相关领域取得创新性研究成果,推动了本专业发展;长期从事本专业工作,业绩突出;在本专业领域具有较高的知名度和影响力;在指导、培养中青年学术技术骨干方面作出突出贡献。

任现职期间,符合下列四项条件中的两项:

1.作为本专业主要技术负责人,主持完成国家或省部级重大工程项目,技术攻关项目或研究项目1项、或大型项目2项,解决了关键性的技术问题,取得重大理论研究成果和关键技术突破,或在相关领域取得创新性研究成果,推动了本专业发展。

2.作为本专业主要技术负责人,主持完成重大工程项目、重大科技成果转化、新产品开发项目或重大技术服务支撑项目,解决了重大疑难问题或掌握关键核心技术,并取得了显著的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

3.在突破关键核心技术和自主创新方面做出突出贡献,发挥了较强的引领和示范作用。

4.在指导、培养中青年学术技术骨干方面作出突出贡献,能够有效指导高级工程师或研究生的工作和学习。

(三)业绩成果条件

任现职期间,符合下列条件之一:

1.国家科学技术获奖项目的主要完成人(排名前五,以奖励证书为准,下同)。

2.省(部)级科学技术奖获奖项目的主要完成人(一等奖排名前四、二等奖排名前三、三等奖排名前二)。

3.2项市(厅)级科技成果奖一等奖获奖项目的主要完成人。

4.国家级工程类技术成果奖项的主要完成人,或获省(部)级工程类技术成果奖项一、二等奖的主要完成人(一等奖排名前五、二等奖排名前三)。

5.获中国专利优秀奖以上、广东专利金奖以上的主要完成人(排名前三)。

6.作为第一起草人,主持完成1项以上国际或国家标准,或2项以上省部级行业技术标准或技术规范的制(修)定工作,并公开颁布实施。

7.作为本专业技术负责人(排名第一),主持研制开发的新产品、新材料、新设备、新工艺等已投入生产,可比性技术经济指标处于国内或国际领先水平,并经同行专家鉴定。

8.作为本专业主要技术负责人(排名第一),主持完成的重大工程技术项目或科技成果转化工作,有书面材料证明在全国或全省范围内产生重大影响,并取得了显著经济和社会效益。

9.主持承担的重大工程技术项目,调研、设计、测试数据齐全、准确,经省级以上行业主管部门、学会协会组织的同行专家评议,具有国内领先水平以上。

10.作为第一发明人,获得有较大价值并取得显著经济和社会效益的本专业发明专利1项(第一发明人)。

(四)学术成果条件

任现职期间,符合下列条件之一:

1.主持编著本专业专著(含译著,独著或主要编著者,不少于10万字)1部。

2.主持编著本专业专著(含译著,独著或主要编著者,个人不少于5万字)2部。

3.主持编著本专业专著(含译著,独著或主要编著者,个人不少于5万字)1部和在核心期刊发表本专业或相近专业论文1篇(独立或第一作者、通讯作者)。

4.在核心期刊发表本专业或相近专业论文2篇(独立或第一作者、通讯作者)。

5.在核心期刊发表本专业或相近专业论文2篇以上,其中至少有1篇被SCI(科学引文索引)、EI(工程索引)、ISTP(科技会议录索引)之一收录(独立或第一作者、通讯作者)。

第四章附则

一、技工院校中级工班、高级工班、预备技师(技师)班毕业,分别按相当于中专、大专、本科学历申报相应职称。

二、原注册安全工程师、注册助理安全工程师职业资格,可分别与安全工程专业工程师、安全工程专业助理工程师职称对应。

三、本标准条件由广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商广东省应急管理厅负责解释。

四、本标准条件自2021年6月1日起实施,有效期5年,《关于印发广东省安全工程专业高、中级工程师资格条件(试行)的通知》(粤人社规〔2015〕2号)》同时废止。与本标准条件有关的词语或概念的解释见附录。



21个挂证自查自纠实务问题解答
小编整理了21个挂证的实务问题,不仅涉及挂证个人,也涉及挂证企业,我们尝试在《注册建造师管理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等法律法规基础上,予以解答,在此要特别强调的是:非官方回答、仅供参考!
问题1:退休人员在A公司工作退休后能不能转注册到B公司工作?社保还用不用交?
回答:按国家相关规定,我国退休年龄:男性60周岁、女生55周岁,退休人员不需要交纳社保。《注册建造师管理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令第153号)第十五条和第十六条明确:年龄超过65周岁,不能申请注册,已注册的其注册证书和执业印章失效。所以度川管理研究部认为:退休之后,年龄没有超过65周岁是可以注册和转注册的。但机关事业单位人员,要注意人事档案的问题,虽然没有社保交纳信息,但通过人事档案可以确定你所在单位,人证是否分离。
问题2:原单位内退,给交五险一金,现在新单位工作,也算挂证?
回答:这种情况已人证分离了,但原单位内退,属于一种特殊情况,是否算作挂证,还需主管部门予以进一步明确。
问题3:证在a省,交了社保一年,目前停了;人在b省,没工作,自己交着社保,算挂证吗?
回答:我们的回答力求都是建立国家法律和相关规定之上,关于以上这个问题涉及《注册建造师管理规定》、《劳动合同法》、《社会保险法》等多部法律和相关规定。
《注册建造师管理规定》明确建造师只能受聘于一家单位。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一百条【不缴纳保险费处理】用人单位无故不缴纳社会保险费的,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其限期缴纳;逾期不缴的,可以加收滞纳金。
《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第十条 职工应当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由用人单位和职工共同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
若证明了你与注册单位是劳动关系,如《规定》要求的受聘于一家单位,那该单位就应该为你缴纳社保,若末缴纳社保就说明你与该单位没有劳动关系,没有劳动关系,你注册在该企业,就算作挂证!
问题4:证书注册与社保都在A单位, B单位兼职签非全日制合同做其他工作,只买工伤险,算挂证吗?
回答:《注册建造师管理规定》明确建造师只能受聘于一家单位,社保缴纳单位一般认定是你受聘的单位,而是否兼职则取自于你个人和受聘单位要求,法律没有限定。所以,这种情况是否算作挂证?主要还是看你在项目现场的履职情况,若注册单位是资质申请使用你的证书,则要看你在该公司的考勤情况。若两者都没有问题,应不属于挂证。
问题5:社保在原单位买,实际工作在现单位,证也在现单位,并在项目上从事管理,这也算挂证吗?
回答:典型挂证行为。
问题6:注册在总公司,但是人在分公司,社保也在分公司,这种的可以不可以?
回答:分公司为非独立法人,属于总公司派出机构,与总公司属于一个法人主体,为同一个单位,所以这种情况是“人证合一”的。
问题7:本次挂证专项整治,将查是否多单位注册、查社保单位与注册单位是否一致、查项目现场履职等,那么挂资质不挂项目也没有新单位上班的,是不是就查不到?
回答:的确这种情况想查出有点难度,不过主管部门也可以通过“(1)通过单位考勤记录;(2)通过公安、网监查QQ、等聊天信息”等手段查出。
问题8:已离职,证书和执业印章拿回来了,但是在省住建厅网站还能查到信息,如何解决?
回答:对于专业技术人员与用人单位没有劳动关系或已解除劳动关系,但因各种原因未办理注销注册的,专业技术人员职业资格注册管理部门可依据用人单位或个人申请及提交的与原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书面证明、劳动仲裁、司法判决等材料,直接办理注销手续。
问题9:不同部门证,放在两个单位,不在一个省内,这算挂证吗?
回答:《注册建造师管理规定》明确建造师只能受聘于一家单位,不同部门证放在两个单位,根据《规定》也属于挂证。
问题10:无业人员,证书在用、无保险,算挂证么?
回答:证书注册单位应该就是社保缴纳单位(退休人员除外),社保没有在注册单位,说明劳动关系不在该单位,无论有无在其他单位缴纳社保,应该算作挂证。
问题11:挂证专项整治,对建筑企业中资质申请和资质核查有影响吗?
回答:目前各类别资质标准中除了最低资质等级和特级资质需要注册建造等人员外,其他资质标准中注册建造师、中级以上职称人员、持有岗位证书的现场管理人员、技术工人的指标考核已取消。本次挂证专项整治将对各类别最低资质企业(例如:建筑工程施工总承包三级资质企业)、特级资质企业(例如:建筑工程施工总承包特级资质企业)的资质申请和资质动态核查将产生影响,这些企业最起码需要人证合一,同时对建造师项目履职挂证产生影响。关于其他资质企业的资质申请和资质动态核查将不产生影响,对建造师项目履职挂证产生影响。
问题12:原单位已离职,也停买社保,新单位买社保但不能注册,这种情况该如何处理?
回答:《注册建造师管理规定》第十三条在注册有效期内,注册建造师变更执业单位,应当与原聘用单位解除劳动关系,并按照第七条、第八条的规定办理变更注册手续,变更注册后仍延续原注册有效期。申请变更注册的,应当提交下列材料:
(一)注册建造师变更注册申请表;
(二)注册证书和执业印章;
(三)申请人与新聘用单位签订的聘用合同复印件或有效证明文件;
(四)工作调动证明(与原聘用单位解除聘用合同或聘用合同到期的证明文件、退休人员的退休证明)。
问题13:在2010年杭州一工地上班,并把二建注册在绍兴一家建筑公司。同年到上海一公司上班,并在公司考了二建证注册在上班的公司。15年绍兴的公司停止了我的二建注册及社保,但未注销我的注册信息。17年通过了一建考试,18年申请注册在上班单位的时候被退回来了,没说明理由。目前在住建厅能查询到我的二建信息到15年有效,住建部网站上没有我的注册信息,请问下我这情况算挂靠吗?要怎么处理?
回答:若原单位不配合注销,《挂证专项整治通知》明确:对于专业技术人员与用人单位没有劳动关系或已解除劳动关系,但因各种原因未办理注销注册的,专业技术人员职业资格注册管理部门可依据用人单位或个人申请及提交的与原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书面证明、劳动仲裁、司法判决等材料,直接办理注销手续。
问题14:请问劳务派遣人员,社保在劳务公司,证书注册在派遣单位属于挂证行为吗?
回答:《劳动合同法》明确规定“劳务派遣一般在临时性、辅助性或者替代性的工作岗位上实施”,所以,建造师作为建筑企业和项目部的骨干人员,不属于劳务派遣范围。所以,这种情况应该属于挂证。
问题15:建造师证在公司,公司又没买保险和给费用,咋处理?
回答:抓紧买,否则赶快注销!
问题16:很多特级企业,两个省使用一个人的一级建造师,反正查不出来。
回答:社保改由税务统一征收,到时候就方便查出来了!
问题17:人在A省上班,证在B省,AB两省都买社保,这样也算挂靠吗?
回答:按照相关法律,一人同时只有购买一份社保,目前在各省社保系统没有联网情况,可以做到多省买多份社保,从2019年1月1日开始,税务部门统一征收社保后,因为税务系统早已全国联网,两省交纳社保的情况将成为历史,应提前做筹划,建议:
1)尽早决定将证书和社保放在哪家单位;
2)另外一家单位尽早注销。
问题18:我从原单位内退出来时有解除合同和内退证明,在原单位有政策继续给交保险,我去了新单位工作,但不用新单位交保险,请问我的建造师证能不能注册在新单位?
回答:根据《注册建造师管理规定》要求:建造师只能受聘于一家单位。并没有要求社保缴纳单位与证书注册单位要求一致,社保是证明实际工作单位的重要材料,但不是唯一材料,内退人员的情况,相对比较复杂,是否属于挂证,请向主管部门咨询。
问题19:原单位去产能关闭,但代缴社保,执证在现单位上岗,算挂证吗?
回答:这种情况也属于人证分离,因为涉及单位去产能关闭,会不会作为特殊情况处理,还需要等待主管部门进一步明确。
问题20:离开原单位,原单位扣着证不给转出,还没有时间去处理,现在已经找到新单位,社保也是新单位在交,也算挂证了?这样不妥吧!
回答:若原单位不配合注销,《挂证专项整治通知》明确:对于专业技术人员与用人单位没有劳动关系或已解除劳动关系,但因各种原因未办理注销注册的,专业技术人员职业资格注册管理部门可依据用人单位或个人申请及提交的与原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书面证明、劳动仲裁、司法判决等材料,直接办理注销手续。
问题21:办理了注销手续后是不是要重新考试?公司以在他们公司网站删除信息,就是注销,要重新考试为由,不愿删除。现在很多事业单位的工作人员在建筑公司挂证,按规定不能挂了,能不能转到事业单位?比如住建局或者水务局等工程类单位?
回答:不需要重新考试,重新申请注册即可!《注册建造师管理规定》第十八条 被注销注册或者不予注册的,在重新具备注册条件后,可按第七条、第八条规定重新申请注册。转到事业单位注册,如果与你的社保缴纳单位不一致,同样也是挂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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Q1:社保停缴会清零吗?
(1) 参保人员停止缴费并不会导致缴费历史清零,也就是说累计缴费年限不会清零,可以再次缴费后继续累计年限,清零的是连续缴费年限。不过断缴影响会有很多,如:停止缴费后,停止享受职工社会医疗保险待遇。
(2)有些地方的连续缴费年限涉及外地户籍人员积分制入户入学、购房买车等的条件。
(3)停止缴费后,停止享受职工社会医疗保险待遇。
Q2:异地就医直接结算怎么办?
(1)先备案
参保人员跨省就医之前需要在参保地的经办机构进行备案。经办机构采集必要的信息。
(2)选定点
从公布名单中选定点医疗机构。参保人员可登陆人社部社会保险网查询系统查询可供选择直接结算的“全国异地定点医疗机构”。
(3)持卡就医
就医人员就医时一定要带上社保卡,它是异地就医身份识别和直接结算的唯一凭证。
Q3:养老保险缴满15年就可以退休?
不正确。
并非缴满15年的养老保险就可以退休,而是要满足退休年龄。以男性职工为例,一般而言,不到60岁,即使已经缴了20年养老险,也暂不能退休。
Q4:养老保险缴费满15年就不用再缴纳?
不正确。
“养老保险累计缴费满15年”是办理退休并享受按月领取养老金待遇的必要条件之一。
《社会保险法》规定,若按月领取养老金需同时满足:
①累计缴费满15年;
②达到法定退休年龄。
所以员工必须等到法定退休年龄才能申领养老金待遇。
Q5:退休了就能领取养老金?
不准确。
一般要缴满15年,退休时才能终生享受养老金。《社会保险法》规定,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的个人,达到法定退休年龄时累计缴费不足15年的,可以缴费至满15年,按月领取基本养老金。所以,想退休时就能拿养老金,务必在自己退休前十五年就开始缴费。
Q6:到达退休年龄时,职工养老保险缴费不满15年怎么办?
(1)允许延长缴费至15年
参保人员达到法定退休年龄后,若城镇职工养老保险缴费不足15年,可以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在待遇领取地延长缴费至满15年(其中社会保险法实施前参保,延长缴费5年后仍不足15年的,可以一次性缴费至满15年)。
(2)延长缴费未满15年可转入城乡居民养老保险
若延长缴费后其城镇职工养老保险缴费年限仍未满15年,也可以申请从城镇职工养老保险转入城乡居民养老保险,享受相应的养老保险待遇。
(3)可书面申请终止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关系
个人可以书面申请终止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关系。社保机构按照程序,经本人书面确认后,终止其职工养老保险关系,并将个人账户储存额一次性支付给本人。
Q7:如何办理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转移接续?
2009年底,国家制定了《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接续暂行办法》(国办发〔2009〕66号)及一系列配套政策,明确了养老保险关系跨省转移接续的政策及经办操作流程。
参保人员跨省流动就业的,由原参保所在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开具参保缴费凭证,其基本养老保险关系应随同转移到新参保地,按下列程序办理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接续手续:
(1)参保人员在新就业地按规定建立基本养老保险关系和缴费后,由用人单位向社保经办机构提出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接续的书面申请。
(2)新参保地社保经办机构在15个工作日内,审核转移接续申请,对符合条件的,向参保人员发出同意接收函,并提供相关信息;对不符合转移接续条件的,作出书面说明。
(3)原基本养老保险关系所在地社保经办机构在接到同意接收函的15个工作日内,办理好转移接续的各项手续。
(4)新参保地社保经办机构在收到参保人员原基本养老保险关系所在地社保经办机构转移的基本养老保险关系和资金后,应在15个工作日内办结有关手续,及时通知用人单位或参保人员。
(友情提示:具体的办理程序,还请您咨询当地的社会保险经办机构。)
Q8:职工基本养老保险转移的时候,基金会跟着人走么?
参保人员跨省流动就业转移基本养老保险关系时,按下列方法计算转移资金:
(1)个人账户储存额
1998年1月1日之前按个人缴费累计本息计算转移,1998年1月1日后按计入个人账户的全部储存额计算转移。
(2)统筹基金(单位缴费)
以本人1998年1月1日后各年度实际缴费工资为基数,按12%的总和转移,参保缴费不足1年的,按实际缴费月数计算转移。
Q9:异地转移接续后,到了退休年龄,去哪里领取养老金待遇呢?
(1)基本养老保险关系在户籍所在地的,由户籍所在地负责办理待遇领取手续,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
(2)基本养老保险关系不在户籍所在地,而在其基本养老保险关系所在地累计缴费年限满10年的,在该地办理待遇领取手续,享受当地基本养老保险待遇。
(3)基本养老保险关系不在户籍所在地,且在其基本养老保险关系所在地累计缴费年限不满10年的,将其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转回上一个缴费年限满10年的原参保地办理待遇领取手续,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
(4)基本养老保险关系不在户籍所在地,且在每个参保地的累计缴费年限均不满10年的,将其基本养老保险关系及相应资金归集到户籍所在地,由户籍所在地按规定办理待遇领取手续,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
参保人员转移接续基本养老保险关系后,符合待遇领取条件的,以本人各年度缴费工资、缴费年限和待遇领取地对应的各年度在岗职工平均工资计算其基本养老金。
Q10:农民工参加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相关的政策是什么样的?
(1)农民工中断就业或返乡没有继续缴费的,由原参保地社保经办机构保留其基本养老保险关系,保存其全部参保缴费记录及个人账户,个人账户储存额继续按规定计息。
(2)农民工返回城镇就业并继续参保缴费的,无论其回到原参保地就业还是到其他城镇就业,均按前述规定累计计算其缴费年限,合并计算其个人账户储存额,符合待遇领取条件的,与城镇职工同样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
(3)农民工不再返回城镇就业的,其在城镇参保缴费记录及个人账户全部有效,并根据农民工的实际情况,或在其达到规定领取条件时享受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待遇,或转入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
Q11:失业就可以领失业险么?
并不是。
《失业保险条例》规定,领取失业保险金的要求包括:
(1)按规定参加失业险,所在单位和本人已按规定履行缴费义务满一年;
(2)非因本人意愿中断就业;
(3)已办理失业登记,并有求职要求。
Q12:什么情况可享受工伤保险待遇?
职工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且经工伤认定的,享受工伤保险待遇;其中,经劳动能力鉴定丧失劳动能力的,享受伤残待遇。工伤认定和劳动能力鉴定应当简捷、方便。
Q13:哪些情形应当认定为工伤?
(1)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伤害;
(2)工作时间前后在工作场所内,从事与工作有关的预备性或收尾性工作受到事故伤害;
(3)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履行工作职责受到暴力等意外伤害的;
(4)患职业病;
(5)上下班途中,受到非本人主要责任的交通事故或城市轨道交通、客运轮渡、火车事故伤害的;
(6)因工外出期间,由于工作原因受到伤害或者发生事故下落不明的;
(7)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认定为工伤的其他情形。
Q14:职业病算工伤吗?
算工伤。
《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明确规定,职工患有“患职业病”情况的,应当认定为工伤。
(1)什么是职业病?
职业病是指《职业病防治法》明文规定的企业、事业单位和个体经济组织等用人单位的劳动者在职业活动中,因接触粉尘、放射性物质和其他有毒、有害因素而引起的疾病。
按照我国2013颁布的《职业病分类和目录》,目前国家法定职业病包括10类132种。职业病诊断必须由经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批准的医疗卫生机构承担。劳动者的职业史、职业病危害接触史和工作场所职业病危害因素情况、临床表现等都是职业病诊断的依据。
(2)不同时段,患职业病怎么处理?
①在岗阶段
《工伤保险条例》规定,职工按照《职业病防治法》规定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所在单位应当自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之日起30日内,向统筹地区社会保险行政部门提出工伤认定申请,依法享受工伤保险待遇。
用人单位未按规定提出工伤认定申请的,工伤职工或者其近亲属、工会组织在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之日起1年内,可以直接向用人单位所在地统筹地区社会保险行政部门提出工伤认定申请,争取工伤权益。
②离职或退休、退职前
用人单位对接触职业危害作业的职工,在终止、解除劳动合同时或者办理退休、退职手续前,应进行职业健康检查,并将检查结果告知职工。被确诊患有职业病的,应办理工伤认定、劳动能力鉴定、待遇核定手续,并按规定享受工伤保险待遇。山东省等一些省市还特别规定,职工被确诊为职业病的,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在规定标准基础上加发50%。
③离岗或退休后
按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关于执行〈工伤保险条例〉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八条规定执行。
(3)职业病职工还享有哪些权益?
为了预防、控制和消除职业病危害,我国制定了包括《职业病防治法》在内的一系列法律法规和防治政策。职工和用人单位应该加强了解,认真遵守,依法执行。用人单位应加强劳动过程中的防护与管理,保护劳动者健康及其相关权益。
职业病病人除依法享有工伤保险外,依照有关民事法律,尚有获得赔偿权利的,有权向用人单位提出赔偿要求。用人单位已经不存在或者无法确认劳动关系的职业病病人,还可以向地方人民政府民政部门申请医疗救助和生活等方面的救助。
Q15:因工外出,为何工伤认定不一样?
《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第(五)项规定,职工因工外出期间,由于工作原因受到伤害或者发生事故下落不明的,应当认定为工伤。
(1)“因工外出”认定
实践中,即便都是“因工外出”,案情略有差异,结果就可能不同。
① 因工外出的区域“远近有别”
因工外出的“外出”包括两层含义:
一是指职工到本单位以外,但是还在本地范围内;
二是指职工不仅离开了本单位,并且到外地去了。
在第一种情况下,职工可以是受用人单位或领导指派,也可以是根据工作岗位性质要求或因职责需要自行到工作场所以外从事与工作职责有关活动。
在第二种情况下,职工必须是受用人单位或领导指派的情形,如有会议通知、派工单等。
② 因工外出的活动“公私有别”
根据人社部和最高人民法院的有关规定,下列情形均属因工外出期间的活动:
(一)职工受用人单位指派或者因工作需要在工作场所以外从事与工作职责有关的活动;
(二)职工受用人单位指派外出学习或者开会等;
(三)职工因工作需要的其他外出活动。
职工因工外出期间,由于工作原因受到伤害,才可以认定工伤。这里的工作原因包括直接工作原因和间接工作原因。间接工作原因是指因工外出期间为解决必须的生理需要而受伤。
职工因工外出期间从事与工作或者与用人单位指派外出学习、开会无关的个人活动受伤,如在办私事,自行从事的餐饮、旅游观光、休闲娱乐等活动中受伤,不能认定为工伤。
③ 因工外出的时间“长短有别”
一般情况下,因工外出期间应看作一个连续的整体。
值得注意的是,《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第(五)项的规定,仅适用于短期因工外出的情形。
有些单位有职工长期外派,甚至长期境外工作的情况,不能机械地套用因工外出条款。
对此人社部关于执行《工伤保险条例》若干问题意见(二)规定,职工因工作原因驻外,有固定的住所、有明确的作息时间,工伤认定时按照在驻在地当地正常工作的情形处理。
也就是说要按当地正常工作制度、正常上下班等情况分别认定,不能直接适用“因工外出期”的规定。
(2)特别注意
因工外出适用“工作原因”推定原则。
因工外出期间情况特殊、情形复杂,没有证据否定职工因工外出期间受到的伤害与工作之间有必然联系的,在排除其他非工作原因后,应该认定为工作原因。
这样规定是为了更好地保护因工外出职工的合法权益。
Q16:哪些费用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
因工伤发生的下列费用,按照国家规定从工伤保险基金中支付:
(1)治疗工伤的医疗费用和康复费用;
(2)住院伙食补助费;
(3)到统筹地区以外就医的交通食宿费;
(4)安装配置伤残辅助器具所需费用;
(5)生活不能自理的,经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确认的生活护理费;
(6)一次性伤残补助金和一至四级伤残职工按月领取的伤残津贴;
(7)终止或者解除劳动合同时,应当享受的一次性医疗补助金;
(8)因工死亡的,其遗属领取的丧葬补助金、供养亲属抚恤金和因工死亡补助金;
(9)劳动能力鉴定费。
Q17:什么情况工伤保险基金可先行支付?
职工所在用人单位未依法缴纳工伤保险费,发生工伤事故的,由用人单位支付工伤保险待遇。用人单位不支付的,从工伤保险基金中先行支付。
从工伤保险基金中先行支付的工伤保险待遇应当由用人单位偿还。用人单位不偿还的,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可以依法追偿。
由于第三人的原因造成工伤,第三人不支付工伤医疗费用或者无法确定第三人的,由工伤保险基金先行支付。工伤保险基金先行支付后,有权向第三人追偿。
Q18:男职工也有生育险吗?
有。
生育保险是由企业缴纳,员工不缴纳,但是无论男女都需要缴,男职工的未就业的配偶,也可以享受生育医疗费用待遇,所需资金从生育保险资金中支付。
Q19:生育险如何报销?
符合享受生育保险待遇条件的生育妇女,可自生产或流产后直接到就近的街道、镇(乡)社区事务受理服务中心办理申领生育保险待遇手续。
生育保险包括两项待遇,一为生育生活津贴,二为生育医疗费补贴,以下为两种津贴的发放细则:
(1)生育生活津贴
① 计发基本原则
(注:具体情况请按照当地的规定来办理!
参考内容如下:
从业妇女所在用人单位的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高于本市上年度全市月平均工资300%以上的,高出部分由用人单位补差;低于该地区上年度全市职工月平均工资60%的,按60%计发;失业妇女按最低生活保障金额作为月生育生活津贴计发标准。)
② 生育生活津贴享受期限的规定
(2)生育医疗费补贴
报销时,需准备身份证、申请享受生育保险待遇计划生育审核表或申请享受生育保险待遇计划生育情况证明、《生育医学证明》等材料进行申领。
Q20:单位少报社保缴费工资有什么影响?
(1)单位少报缴费工资,影响最直接的就是我们医保账户中的“救命钱”。
缴费工资报少了,划入个人账户的金额也就相应减少了。
因为每月划入个人账户的比例是缴费工资的3%左右,如果单位少报1000元工资,那么每月划入个人账户的金额就会减少30元,一年算下来就少了360元。
如果看病买药时医保账户中的钱不够了,还得参保人自己承担。
(2)单位少报缴费工资,还会影响到职工退休后的“养命钱”。平时看大爷大妈银行排队领养老金,不少人心里肯定盘算自己退休后能领多少养老金,而养老金的多少,和申报的职工缴费工资也有直接的关系。
基本养老金是由基础养老金和个人账户养老金组成。其中,基础养老金依据参保人员在职期间的缴费工资和全市职工平均工资的比值计算。
职工缴费工资越高,基础养老金也会越高,同时个人累计账户金额也会越多,退休时领取的基本养老金也越高,反之则越低。
(3)受少报缴费工资影响的,还有职工工伤待遇。
如果职工发生工伤,他的工伤残津贴、工伤职工一次性伤残补助金等等待遇的发放,都参照职工申报的缴费工资计算。
考证人关心“挂证”的相关问题
不管是一建还是二建,最离不开的话题就是“挂靠”,但是对于挂靠的一些常见问题,大家总有一点迷糊,小编整理了一些一建、二建挂靠的相关问题,来造福各位真爱粉啦(特别强调,本司不涉及此项业务,仅仅是回答“考证人的问题”)!
1、初始注册需要个人提供的证件?身份证、学历证、执业资格证、报考单位的解聘证明(这个不一定,有的地方要求不严格,则不需要解聘这个证明,到时直接问挂靠单位是否需要就可以了)
2、转注册需要个人提供的证件?身份证、学历证、执业资格证、执业印章、与原单位的解聘证明
3、注册时提供的证件是否必须是原件?大多数情况下都是需要提供证书原件的
4、初始注册大概需要多长时间?初始注册大概需要3个月的时间,公路专业需要的时间更长一些,因为这个证书不仅建设部要审,交通部也要审,耗得时间长一些
5、转注册大概需要多长时间?转注册大概有30天左右就能办下来,比较快
6、报考时考试年限不够,证书无法注册,X年后年限够了,证书还能否注册?这种情况一般是注册不了的,因为建设部审核的时候看的是你报考时的信息状态,也就说你报考的时候年限不够那就无法注册了。
7、工作经验能否累加?例如某人中专毕业就开始工作了,两年后又考了大专,然后工作了4年就报考了一级建造师,那他前后的工作经验是可以累加的,可以加上中专毕业后的两年工作经验,这样中专毕业,有六年的工作经验,是可以注册上的,只要个人提供以前的劳动合同就成,越全越好。
8、初始注册是否可以由朋友代办?一般初始注册个人是没有手续的,只要把相关证件提供给企业就成了,剩下的就是企业去上报审批了。目前只有浙江省有特殊规定,注册的时候要求建造师本人必须到场。
9、转注册是否可以由朋友代办?转注册的时候需要个人去原单位办理一下转出手续,开出解聘证明并要求企业调出个人信息;如果在注册地有朋友,可由朋友代办。目前只有浙江省有特殊规定,转注册的时候也要求建造师本人必须到场。
10、社保问题挂靠单位在上报个人资料的时候,必须在其单位给建造师上个社保,以证明双方的劳动关系;如果在注册当地已有社保,挂靠单位再给你上一个,那就会冲突,因为现在省内社保逐步联网,一个省内不得出现俩社保;像北京、天津、上海在这方面管理的很严格;其他没有联网的省,就尽量别挂在本市就可以了。例如,某人的社保在深圳,那就尽量挂在广州、东莞等地。
11、多证能否挂在不同单位?只要是建设部的证书,必须挂在同一个单位。
12、多证的注册的话,费用如何算?其实费用这个东西没有确切的数目,一般跟企业直接协商就成,但是无论怎样都不会是所有证书单挂费用的总和的。最常见的组合可能就是一级建造、监理、造价这仨证,一般情况下企业都不太愿意要这种情况的证书,因为他一般也就用一个,但是如果只按一个证书的费用计算,建造师个人肯定觉得亏,企业又觉得另外两个证我又用不到还要负责继续教育费用,手续又繁琐。其实企业不愿意要多证的还有一个原因,就是建造师、监理、造价用的是不同的密码狗,企业可能只有建造师的密码系统,如果你有仨证,他想用,那企业必须再去弄个监理、造价的密码狗,算起来又是一笔支出,所以现在企业大多是用什么找什么,直接找个单证。
13、二级建造跟一级建造是否冲突?如果二级建造跟一级建造是同一专业,那就只能用一个。如果二级的已经注册,那要么就把二级办理注销,然后注册一级;要么就把一级跟二级的注册在一起,那二级建造会自动注销。如果二级建造跟一级建造是不同专业,那把二级跟一级的注册在一家单位就成了,这种情况,这俩证书就只能在本省内使用了,不能跨省,所以还是建议把二级注销。
14、注销的问题?注销分注销注册和注销证书两种。注销注册就是暂停执业的意思,办离职后,证书相当于未注册的状态,以后你想用就再注册就成了,继续教育这些规定也按初始的情况办理。注销证书就是彻底的注销,办理后,相当于就没有这个证书了。
15、一级建造师证书一年之内能变更几次?一级建造师证书目前没有明确的规定,一般只要现有的注册单位同意您转出,而且您手上的证件齐全的话,随时可以转。
16、什么时候能领到执业印章?执业印章一般在建设部网上公示后的3个月左右的时间会下发,在领到执业印章之前,个人无法办理转注册。
17、证书已挂在A单位,个人的章能否用来挂B单位的项目?这个是不可以的,证书挂在A单位,章就只能再A单位使用,挂靠单位不同,个人的章就不同,章代表着挂靠单位,不能用来挂别的企业的项目。
18、企业二级升一级大概需要多少个一级建造师?一般在15个左右。
19、今年考了一级建造,不注册的话,来年能不能考增项?可以的,拿着执业资格证书去报名就成了。
20、挂靠协议一般签几年?这个没有死规定,一般的1~3年都可以的,有的可能觉得行情每年都在涨或者觉得转注册费用高,希望一年一转;有的可能觉得转来转去的麻烦,不如直接签个两三年的,这个一般看个人的意愿和企业的要求。
21、身份证换代问题?一般如果报考时用的是旧身份证,考试合格后,身份证如果换新了,那拿着新身份证是无法成功注册的,必须去当地派出所开个证明,才能顺利注册。
22、解聘证明的问题?解聘证明没有严格的格式规定,一般企业都会办理这个,大概注明“XX已与本公司脱离劳动关系,特此证明”就可以了,其实主要是看那个章。
23、证书注册不上的情况?
①除了一级建造,还有其他建设部证书在别的单位注册(建设部的证书必须挂在一家单位,不能分开)
②所学专业不符(必须是理工科的才能注册)
③毕业证与身份证不符(毕业证上的姓名必须与身份证上的一致)
④工作年限不符合规定
⑤证件不齐全
⑥劳动合同无有效期
⑦合同章看不清
24、为什么报考的时候,条件审核过了,注册却注册不了呢?报考的时候,人事中心审核的不是那么仔细,而且,个人都是要交报名费的,只要不是太明显的问题,一般都会放过去的。注册的时候建设部审核的很严格,不符合规定的肯定会被打回来,有的跟建设部有关系的可能能注册上,但是以后转注册时候还是要审核的,到时审核不过,你就没法儿转,只能在原来单位放着。
25、如何注销监理?很多一级建造师都是先考的监理,注册之后又考了一级建造,证书下来之后就形成了监理变更、一建初始的状态。大多数建造师都很有感触,这种情况很不好注册,企业要用一级建造必须先把监理给转过去,然后再注册建造,但是监理的转注册就需要1~2个月的时间,算上一建初始注册的时间,企业要等上4~5个月才能去升资质,这就太费时费力了。其实监理的注销手续很简单的,大概就是拿着资料(包括注销注册申请表、身份证、学历证、职业资格证、注册证和执业印章、解聘证明等)去趟省建设业执业资格注册大厅办理就可以了。
26、一级建造师几月份初始注册?一级建造师证书没有特定的注册时间,一般只要证书在手,随时可以找单位注册。建设部的造价工程师证书每年的4-5月份才能进行初始注册。发改委的咨询工程师证书每年的9月份大概才能注册。
27、一级建造师初始注册是否需要提供《考试合格登记表》这个按照常理来讲是不需要的,建设部没有要求,但是有个别省有特殊要求的,那就只能按照省里的要求来办理,例如福建省初始注册就需要这个合格等级表,其他省市目标还没发现有这个要求的。
28、二级建造师可以出省挂靠吗?不可以,二级建造师注册是由所在省审批注册,各省有不同条件,所以不能出省挂靠,一级建造师是由建设部审批,全国可以通用。(后期会怎么样暂时不能定论)
29、关于转注册和初始注册:关于初始注册和转注册条件和须知在挂靠须知上有。
30、关于“一证多用”:这是挂靠中最常见的问题,也是很值得注意的问题,国家明确规定,一个人在一个行业上只能注册到一个单位,也就是说有建造师证和造价师证等不许注册到不同单位,只能注册到同一个单位,否则会受到处罚。
31、关于挂靠时的保险接续问题:这个问题在挂靠过程中常见问题,建造师注册政策中有一点就是要求用人单位为建造师缴纳养老保险等,以证明建造师确实是在此施工企业工作。如果建造师挂靠人员愿意将保险转移至挂靠单位,直接在原单位和挂靠单位办理保险转移手续就可以了。
32、如果建造师挂靠人员不愿意将保险转移至挂靠单位一般参保企业人力资源部办事员每个月都会和劳动局(厅)联系办事,自然关系比较熟。
其内部操作大家都懂,证明建造师挂靠人员已在挂靠企业参保。这样,建造师挂靠人员实际上仍在原企业参保。
这些问题可以在合同协议上具体商讨。
想要“挂靠”,首先你得有个证(特别强调,本司不涉及此项业务,仅仅是回答“考证人的问题”)!
一、二级建造师执业资格考试有哪些报考条件?
答:报考条件。凡遵纪守法,并具备以下条件之一者,均可报名参加二级建造师执业资格考试:
①取得工程类或工程经济类中专以上学历,并从事建设工程项目施工管理工作满2年;
②取得非工程类或非工程经济类中专以上学历,并从事建设工程项目施工管理工作满2年,受聘担任工程或工程经济类专业技术职务的人员。专业工作年限计算。报考条件中涉及时间期限的,均计算到报考当年年底。因有专业技术人员资格考试违纪违规行为,已按有关规定处理,尚在停考期内的人员,不得报名参加该项考试。
二、二级建造师可以注册到什么类型的企业?
答:取得二级建造师资格证书并受聘于于具有勘察、设计、施工、监理、招标代理、造价咨询等资质单位的人员,应通过聘用单位向单位工商注册所在地的区、县建设主管部门提出注册申请。
三、二级建造师执业资格(初始注册、延续、增项、重新注册、部分注销、全部注销、变更)事项办理流程有哪些?
答:二级建造师的相关事项是在浙江政务服务网上开展,请个人注册登陆浙江省政务服务网→个人办事→按部门→省建设厅→查阅二级建造师相对应事项按照在线填表的内容进行系统上报,系统为智能化办理。除全部注销事项外完成上报审核后可进入用户中心-查看办结意见及办结结果,准予通过的办件,可以查看、下载和保存电子证书。
四、新设企业能否注册建造师?
答:建造师可以注册在新设企业以及无建设类相关资质的企业。未取得建设类资质新设企业可以凭企业营业执照代替企业资质证书(其它书面材料不变),前提是营业执照上经营范围必须符合勘察、设计、施工、监理、招标代理、造价咨询六大资质内容。
五、二级建造师关于“挂证”自查自纠期间,如果原单位不配合办理注销,该如何处理?
答:自查自纠期间,存在“挂证”等违法违规行为的人员、单位,应及时办理注销等手续。如因无法提供与用人单位没有劳动关系或已解除劳动关系等相关证明,而暂不能办理注销手续的专业技术人员,可在自查自纠期间在浙江政务服务网提交注销申请(注销类型:请选择“与原单位有劳动纠纷或经济纠纷”)并附上劳动仲裁、法院等受理案件通知书,待劳动仲裁或法院判决认定与用人单位无劳动关系后予以办理注销手续。
六、二级建造师办理注销后,是否还能重新注册?还是需要重新考试后取得?
答:二级建造师办理注销后,执业资格还是保留的,需通过继续教育后,再办理重新注册即可,无需重新通过考试后取得。
七、外省取得的二级建造师资格的人员是否可以注册到本省的企业?
答:外省取得二级建造执业资格的人员按浙江省现行法规政策暂时不可以注册到本省企业。
八、已经注册了二级建造师,后来又考出了同专业的一级建造师怎么办?
答:建议先注销二级建造师,再申请同专业一级建造师初始注册。不同专业的二级建造师注册及执业不受此限制,可以直接申请一级建造师的初始注册。
九、无损检测专业承包企业资质企业能否注册建造师?
答:可以。无损检测专业承包企业资质属于施工专业承包企业资质范畴,可以注册建造师。
十、园林资质的企业能否注册建造师?
答:不可以,园林资质不属于六大资质序列。但是园林古建筑资质属施工资质范畴可以注册建造师。
十一、已经取得临时二级建造师执业证书、后来又通过考试取得二级建造师专业资格的人员能否注册?
答:已经取得临时二级建造师执业证书、后来又通过考试取得二级建造师专业资格的人员,先申请注销原临时建造师执业证书后,方可申请二级建造师初始注册。
十二、二级建造师考试通过后几年内必须进行初始注册?
答:二级建造师资格证取得后三年内请完成注册,若三年内不能完成注册的,需先参加继续教育后再申报二级建造师初始注册。
十三、如果一个人同时拥有建造师、监理工程师等两个及以上工程系列的资格证书,可否在不同企业申请注册?
答:不可以。按照《建设工程项目管理试行办法》规定,取得多个执业资格的人员,其多个执业证书可以注册在同一个具有施工或勘察、设计、监理、招标代理、造价咨询资质的企业。
十四、二级建造师全部注销和部分注销有何不同?
答:部分注销是指建造师有两个或两个以上专业,考出一级建造师具有相同专业或其他原因需要注销其中一项专业而设立。其他形式的注销请申报二级建造师全部注销。
十五、二级建造师延续注册什么时候开始?
答:二级建造师延续注册从证书有效期前三个月内可以开始办理。
十六、办理二级建造师时单位信息无法提取如何处理?
答:办理二级建造师相关事项前企业需在浙江省建筑市场监管与诚信信息平台备案企业信息方可提取,除杭州、宁波市外从未备案的企业请先联系省诚信平台管理部门购买系统锁,再到浙江省建筑市场监管与诚信信息平台录入企业信息,由于省诚信平台对录入企业有一个审核过程,待市级主管部门审核通过后进行提取(杭州市企业需从杭州建设信用网推送相关企业信息至省诚信平台,宁波市企业需从宁波市诚信平台推送信息至省诚信平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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