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浩辩所丨每日一法】考入公务员或农转非的,发包方能否收回其承包地?

发布于 2021-08-13 20:10 ,所属分类:公务员考试学习资料


每日一法

第23期

贵州浩辩律师事务所


【考入公务员或“农转非”发包方能否收回其承包地】

浩然正气·辩明是非

2021年8月13日





法条学习

我国《农村土地承包法》第二十七条规定,承包期内,发包方不得收回承包地。

国家保护进城农户的土地承包经营权。不得以退出土地承包经营权作为农户进城落户的条件。

承包期内,承包农户进城落户的,引导支持其按照自愿有偿原则依法在本集体经济组织内转让土地承包经营权或者将承包地交回发包方,也可以鼓励其流转土地经营权。

承包期内,承包方交回承包地或者发包方依法收回承包地时,承包方对其在承包地上投入而提高土地生产能力的,有权获得相应的补偿。


考入公务员或“农转非”发包方可以收回承包地吗

根据上述条文可知,即便承包地农户举家迁入城镇(农转非)或考入公务员纳入城镇住房和社会保障体系,同时也丧失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身份,发包方也不能据此收回承包地。

其次,家庭承包经营的主体系农户,家庭成员个人不与土地承包经营权挂勾,只要农户还在,农户内部的人员流动不影响土地承包经营权的内容和范围。

因此,在二轮土地承包期内,考入公务员的,发包方无权收回承包地。




土地流转注意事项

(1)农民利益问题。一是不能违背农民的意愿强迫流转,流转的条件、方式、价格等应由农户自主决定;二是土地流转后农户的既得利益要不低于或高于土地流转前,否则流转将很难实行。

(2)流转主体问题。一是采取转包及互换方式的,不得向本集体经济组织以外的农户进行流转;二是采取转让方式流转的, 可以向集体经济组织以外的农户、单位和个人流转,但由于这种流转方式使得流转方在承包期内失去了土地承包经营权,应当坚持“稳妥、慎重、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优先”的原则。

(3)流转年限问题。除“四荒地”(荒山、荒沟、荒丘、荒滩)外,农民的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合同签订的时间不宜过长, 到期后,根据实际情况再进行续签。

(4)流转土地的用途问题。必须严格遵守《农村土地承包法》 和《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流转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不得以调整产业结构、发展农村经济等理由擅自改变原有耕地的农业用途。

(5)流转合同签订问题。流转合同应当使用政府统一制订的合同文本。签订合同时应当由承包方或其书面委托的代理人签订; 流转合同中要注明流转土地的边界、坐落、面积、质量等级和流转土地的用途等内容。

(6)流转土地的界限问题。乡(镇)农经部门要在流转土地丈量划分上严格把关,明确土地界址,确保流转土地面积与流转合同面积相符,不留隐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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