特大卖淫团伙被抓获,负责盯梢的已通过了国家司法考试

发布于 2021-11-05 17:29 ,所属分类:公务员考试学习资料




河北秦皇岛对外公布一起特大卖淫案。经过两个月100余名民警的共同努力下,李某某特大卖淫团伙全部9名成员被一举抓获。


其中一人加入卖淫团伙前通过了国家司法考试,想在工作之前赚点儿外快,为每天120元的工资给卖淫团伙盯梢。


该团伙有明确的分工制度,招募卖淫女、寻找和维护新老嫖客、配备对讲机在卖淫窝点附近巡逻。李某某要求所有卖淫女在交易结束后必须回到窝点报备,上交赚取的金钱,再根据约定的比例分赃。


卖淫者大多是20岁左右的年轻女孩,没有受到胁迫,为了赚钱甘愿出卖身体。现落网嫖客和卖淫女共28名,被处以行政拘留罚款处罚。6名帮助招嫖的娱乐场所营销人员涉嫌介绍卖淫罪,李某某等9人涉嫌组织卖淫罪,已被刑事拘留。警方根据掌握的线索,正在追捕更多违法嫌疑人。



团伙卖淫里面盯梢属于共犯,也是犯罪的一分子。如果是一般的共同犯罪,事先明知犯罪活动而仅仅没有参加实施,则按照共同犯罪的同案犯处理。如果事先不知道且发生时也没有实施,则要分如下情况讨论:


第一,如果他是该团伙的首要分子,即使没有实施犯罪,同样要对该事件负刑事责任。


第二,如果他是普通成员,如果事先不知道且发生时也没有实施,则不构成犯罪。


第三,如果是被胁迫参加的,如果事先不知道且发生时也没有实施,则不负刑事责任。


第四,如果明知是团伙犯罪,仍然参加帮助盯梢的,按共犯处理,处罚比主犯轻。


本案中,这名通过司法考试的女子以每天120元的工资给卖淫团伙盯梢,已经涉嫌协助组织卖淫罪。


已经通过司法考试,还协助组织卖淫,学的法律都喂狗了吧?


我国《刑法》第一百条规定:“依法受过刑事处罚的人,在入伍、就业的时候,应当如实向有关单位报告自己曾受过刑事处罚,不得隐瞒。犯罪的时候不满十八周岁被判处五年有期徒刑以下刑罚的人,免除前款规定的报告义务。


如果本人有“案底”,则不能从事这些职业:


1.公务员。《公务员法》第二十六条规定:“下列人员不得录用为公务员:(一)因犯罪受过刑事处罚的;(二)被开除中国共产党党籍的;(三)被开除公职的;(四)被依法列为失信联合惩戒对象的;(五)有法律规定不得录用为公务员的其他情形的。”


2.入伍(包括军校、警校招生)。《兵役法》第十七条规定:“应征公民正在被依法侦查、起诉、审判的或者被判处徒刑、拘役、管制正在服刑的,不征集。”


3.事业单位。包括教师、医生等职业。


4.法律行业。包括法官、检察官、人民陪审员、公证员、律师等。


5.其他行业。主要包括需要持有资格证的行业,如注册会计师、证券从业人员等。


同时,根据《国家统一法律职业资格考试实施办法》的规定,因故意犯罪受过刑事处罚的,不得报名参加国家统一法律职业资格考试。所以,不得参加法考的犯罪仅限于故意犯罪且受过刑事处罚,如果是过失犯罪(例如交通肇事罪、过失致人死亡罪等)或者虽然犯罪了但免于刑事处罚,是可以参加法考的。


申领法律职业资格证一般需要提供下列材料:1、申请人身份证、学历证原件及复印件;2、申请人本年度法考成绩通知单;3、公安机关出具的无刑事犯罪书面证明材料。所以,即使通过了法考,司法局也会严格审核考生的资料,尤其是公安机关出具的无刑事犯罪书面证明材料。如果曾因故意犯罪受过刑事处罚,是无法获得法律职业资格证的(过失犯罪或者虽然犯罪但免于刑事处罚可以申领法律职业资格证)。


针对年轻女子自愿卖淫的行为,网友也引发强烈讨论。


这年头双方家庭不知根知底的话,真不能谈恋爱结婚。网友评论:强烈建议领结婚证前,民政局人员能告知下对方有没有案底,这样能避免很多事情,让违法成本升高。



网友评论:对付这种道德败坏的行为,光用法律惩罚是不够的,也应该让行为让接受道德上的谴责:向社会公开违法人的信息!敢做就要敢当。



如果民政上有备案,那么这样的事是不是以后就慢慢消失了。对此你们怎么看呢?


END

文章来源:法律读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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