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政部明确:留抵退税会计处理和现金流量表

发布于 2022-06-29 11:57 ,所属分类:在线教育信息快讯

刚刚!增值税又变了!13%→3%,3月1日起执行!

管理会计直播课

疫情之下,企业在做好防控的同时,如何实现降本增效?今晚19:00为你直播解答,即时互动,点击下方按钮立即预约抢占席位




关于增值税期末留抵退税政策适用《增值税会计处理规定》有关问题的解读


近期,财政部、税务总局先后印发《关于进一步加大增值税期末留抵退税政策实施力度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2年第14号)、《关于进一步加快增值税期末留抵退税政策实施进度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2年第17号)、《关于进一步持续加快增值税期末留抵退税政策实施进度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2年第19号)、《关于扩大全额退还增值税留抵税额政策行业范围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2年第21号)等政策,增值税期末留抵退税政策实施力度进一步加大、实施进度进一步持续加快,现就有关政策适用《增值税会计处理规定》(财会〔2016〕22号)的有关问题解读如下:


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应当根据《增值税会计处理规定》的相关规定对上述增值税期末留抵退税业务进行会计处理,经税务机关核准的允许退还的增值税期末留抵税额、以及缴回的已退还的留抵退税款项,应当通过“应交税费——增值税留抵税额”明细科目进行核算。


纳税人在税务机关准予留抵退税时,按税务机关核准允许退还的留抵税额,借记“应交税费——增值税留抵税额”科目,贷记“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转出)”科目;在实际收到留抵退税款项时,按收到留抵退税款项的金额,借记“银行存款”科目,贷记“应交税费——增值税留抵税额”科目。纳税人将已退还的留抵退税款项缴回并继续按规定抵扣进项税额时,按缴回留抵退税款项的金额,借记“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科目,贷记“应交税费——增值税留抵税额”科目,同时借记“应交税费——增值税留抵税额”科目,贷记“银行存款”科目。



问:执行企业会计准则的企业应当如何对增值税期末留抵退税业务相关现金流量进行列示?


答:执行企业会计准则的企业按照《关于进一步加大增值税期末留抵退税政策实施力度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2年第14号)等规定收到或缴回的增值税期末留抵退税相关现金流量,应当根据《企业会计准则第31号——现金流量表》(财会〔2006〕3号)有关规定进行列示。企业收到或缴回留抵退税款项产生的现金流量,属于经营活动产生的现金流量,应将收到的留抵退税款项有关现金流量在“收到的税费返还”项目列示,将缴回并继续按规定抵扣进项税额的留抵退税款项有关现金流量在“支付的各项税费”项目列示。


最后,针对全国各地所有CMA/准CMA人

管理会计CMA省份一手信息交流群

财会招聘&名企实习实时放送,不限城市

专属“闹钟提醒”,接收一手行业信息

CMAer找组织,职场生涯不孤单

财会实操直播+24h答疑,提高竞争力

5000+财务同行每日交流互动

不再错过行业重要信息


©版权归原作者所有,由于部分文章无法鉴别有真实法定的原创者,如对版权有异议,请联系后台议定删除。

▨ 本文来源:财政部会计司


为什么强烈推荐先考取CMA?


点击
免费申请CMA试听课程

相关资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