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职业资格考试二战主观民法5

发布于 2021-09-04 10:24 ,所属分类:司法考试学习资料

民法总共14课,本次推送为:第5课,合同内容的确定。


第5合同内容的确定


一、不利解释规则

  1. 对格式条款,解释不能的,作不利于提供格式条款一方的解释

  2. 对肖像、姓名使用许可合同的条款理解有争议,通常解释不能的,作不利于使用人一方的解释


二、法律对合同内容的规定

(一)凭样品买卖中合同标的的质量的规定

以当事人约定封存的样品及对于样品的文字说明,作为质量条款的买卖合同。

  1. 样品与文字说明不一致

    样品封存后外观和内在品质没有变化,以样品为准

    样品外观和内在品质发生变化,或者当事人对是否发生变化有争议而又无法查明的,以文字说明为准

  2. 具有隐蔽瑕疵的样品

    买受人不知道样品有瑕疵的,该样品不得作为合同的质量条款。此时,质量条款应为通常标准。


(二)对合同价格的规定

  1. 借贷合同中的利息

    有偿借贷和无偿借贷金融借贷为有偿合同,未约定利息的,推定为有息贷款,按照人行规定标准适用;民间借贷,没有约定利息的,推定为无息。对于利息约定不明确的,自然人之间,推定为无息;自然人之外的,出借人主张利息的,推定为有息。

    民间借贷合同利息:禁止预扣利息,否则,按照当时实际借款数额返还借款并计算利息。

  2. 保理合同

    (1)有追索权的保理合同

    约定保理人有权请求债务人履行应收账款债务,也有权在债务人不履行时,请求债权人返还保理融资款本息或者回购应收账款债权。

    应收账款去除保理融资款本息和相关费用后有剩余的,应当返还给债权人。

    (2)无追索权的保理合同

    只有权请求债务人履行应收账款债务,不得请求债权人。。。

    应收账款去除保理融资款本息和相关费用后有剩余的,无需返还给债权人。

  3. 建设工程合同工程款

    (1)工程款数额

    订立的施工合同与备案的中标合同,实质性内容不一致的,以备案的中标合同作为结算工程价款的根据

    同一建设工程签订数份施工合同均无效,但工程质量合格,一方当事人可请求参照实际履行的合同对工程价款折价补偿。实际履行的合同难以确定的,参照最后签订的合同价款折价补偿。

    (2)工程款与垫资

    均为发包人向承包人承担的金钱债务。报酬债务与被追偿债务。

    没有约定垫资的,推定为工程款;

    约定垫资利息的,从其约定,不得高于同期同类贷款利率;约定工程款利息的,从其约定,否则推定为有息,按照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计息

  4. 委托合同、行纪合同、中介合同中的费用和报酬

    (1)委托合同

    无论事情是否完成,委托人承认受托人处理委托事务的费用

    预付费用。受托人垫付的,委托人要偿还该费用及利息

    报酬支付:有偿委托中,完成委托事务的,应当支付报酬;未完成委托事务的,因不可归责于受托人的事由,导致不能完成的,受托人有权请求支付相应的报酬

    (2)行纪合同

    行纪人处理委托事务支出的费用,由行纪人承担。

    行纪人全部、部分完成委托事务的,委托人应当支付全部、部分报酬;未完成委托事务的,无需支付报酬

    (3)中介合同

    中介人向委托人报告订立合同的机会(乙方委托)或者提供订立合同的媒介服务(双方委托),委托人支付报酬的合同。

    中介人促成合同成立的:有权请求支付报酬,但是中介费用自付;委托人跳单的,视为中介服务完成,委托人需向中介人支付报酬。

    中介人未促成合同成立的:无权请求支付报酬,但是有权请求委托人承担中介费用。


(三)对履行期限的规定

1.一般规则

未约定的,且无法通过合同的解释加以明确的——债务人可以随时履行;债权人也可以随时要求履行,但应当给与必要的准备时间


2.买卖合同的价金支付时间

收到标的物或提取标的物单证的同时,支付价款

3.借贷、租赁合同中的利息、租金的支付时间

有约定的,从其约定。
借贷、租赁期间不满一年的,返还借款、租赁物时一并支付

借款期间1年以上的,每届满1年时支付,剩余期间不满1年的,返还借款、租赁物时一并支付

4.电子商务合同

采取快递交付的,收货人签收时间为交付时间

提供服务的,服务凭证中载明的时间为交付时间。没有载明时间或者与实际提供服务的时间不一致的,实际提供服务的时间为交付时间

在线传输方式的,合同标的进入对方当事人指定的特定系统并且能够检索识别的时间为交付时间

5.建设工程合同的三个期限

(1)工程款的起息时间

从应付工程款之日开始计付。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的:

A.工程已交付的,为交付之日;B.工程未交付,工程价款已结算的,提交竣工结算文件之日;C.工程未交付,工程价款未结算的,当事人起诉之日。

(2)工程顺延

工程是否顺延,事关承包人是否承担逾期交工的违约责任

原则上,约定顺延工期的,应当经发包人或者监理人签证等方式确认

例外情况:A.承包人虽未取得工期顺延确认,但能证明其已经依约向发包人或者监理人申请过工期顺延,且事由符合合同约定的,视为工期顺延

B.承包人未在约定期限内提出工期顺延,但提出合理抗辩的,视为工期顺延

C.建设工程竣工前,当事人对工程质量发生争议,工程质量经鉴定合格的,鉴定期间为顺延工期期间

(3)工程质量保证金的返还期限

承包人向发包人交付的、以担保工程质量为目的的金钱。

保证金返还需以返还期限届满为条件。

A.当事人有约定的,从其约定。

B.未约定返还期限的,竣工验收之日起满2年

C.因发包人原因,建设工程未按约定期限进行竣工验收的:

第一,承包人提交竣工验收报告90日后,起算当事人约定的工程质量保证金返还期限

第二,未约定返还期限的,提交竣工报告90日起满2年,返还期限届满

返还工程质量保证金后,不影响承包人根据合同约定或者法律规定履行工程保修义务


(四)选择之债中对债务标的的确定

1.简单之债与选择之债的区分

简单之债:只有一种标的的债。

选择之债:存在多种标的以供选择的债。履行多种标的中的任何一种,即构成债务的履行。多种标的之间,应具有质的区别,不能是量上的灵活约定。


2.选择权

(1)选择之债的履行,作出选择,从而确定给付的对象。选择权的归属,当事人没有约定或约定不明的,归债务人。

(2)享有选择权,在约定期限或履行期限届满前未做选择,经催告,合理期限内仍未选择的,选择权移至对方

(3)行使选择权应当及时通知对方,通知到达对方时,债务标的确定。非经对方同意,确定的债务标的不得变更


3.选择之债的履行不能

全部标的均发生履行不能时,选择之债才发生履行不能

不能履行情形的,向优选责任的当事人不得选择不能履行的标的,除非该不能履行的情形是由对方造成的。


(五)担保合同

1.抵押登记中对担保责任的确定

抵押登记记载的担保责任与抵押合同约定不符的,以抵押登记为准

2.从属性

以债务人的主债务为限,包括主债务人所承担的本金、利息、违约金、应赔偿的损失、实现债权的费用等

债务人进入破产程序的:自法院受理破产申请之日起停止计息

约定专门违约责任的,或者约定的担保责任范围超出债务人应当承担的责任范围,仅需在主债额范围内承担担保责任

担保人承担的责任超出主债额的:担保人向债务人追偿,债务人仅需在主债额范围内承担责任;担保人有权请求债权人返还超出主债额的部分。

3.以新贷偿还旧贷中的担保责任

当事人双方订立借款合同,约定以所借款项偿还债务人此前所欠债务的情形。

(1)新贷之债的担保责任

原则上,新贷的担保人可以“所担保的主债权关系,系以偿还旧贷”为由,不再承担保证责任。

例外情况:担保人提供担保时,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偿还旧贷的用途,不得拒绝担保;旧贷发生时,该担保人即为其提供担保的,担保人不得以偿还旧贷的理由,拒不担保

(2)旧贷之债的担保责任

原则上,新贷债权人不得享有旧贷债权人的担保权

旧贷的物上担保人在担保登记未注销的情况下,同意继续为新贷担保并办理变更担保登记手续的,新贷债权人可享有担保物权,且担保物权登记的时间溯及旧贷债权人办理登记的时间

4.担保人的债务人抗辩权

指债务人在对债权人享有抗辩权的情况下,担保人有权以之抗辩债权人,拒绝承担担保责任。债务人放弃抗辩权,担保人的抗辩权不受影响

追偿权与抗辩权的关系

债务人对债权人享有抗辩权的情况下,若担保人未以之抗辩债权人,承担担保责任后,不得对债务人追偿。

债务人放弃其对主债权人的抗辩权,担保人未以之抗辩主债权人,承担了担保责任的,其追偿权并不消灭


5.最高额担保

三种类型:最高额抵押、最高额质押、最高额保证。

(1)担保范围

最高金额和最长时间两个维度界定,超出金额范围或时间范围的主债权,不再受到担保

原则上,最高额担保是对未来将会发生的系列债权提供担保,但是经担保人、债权人同意,最高额担保设立前已经存在的债权,可以转入最高额担保的债权范围。

(2)确定期间

约定的债权期间届满

没有约定债权确定期间的,最高额担保设立之日起满2年,有权请求确认期间届满

以下情况,债权确定期间届满

  • 新的债权不可能发生

  • 质押中,债权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担保财产被查封、扣押。此时,已经发生的债权,受到担保;以后发生的债权,不再受到担保

  • 债务人被宣告破产或解散。之前发生的,受到担保,之后发生的,普通债权

  • 担保人被宣告破产或解散。以前发生的,受到担保,以后发生的,不再受到担保


下一课:合同的变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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