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海峡主观已更】2020法考刑法精选模拟题1考点:《刑法修正案(十一)》的时间效力

发布于 2021-05-21 10:32 ,所属分类:司法考试学习资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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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刑法修正案(十一)》于2021年3月1日生效。关于刑法的时间效力,下列说法错误的有( )

A.2021年2月1日,甲(男童)已满12周岁,强奸了乙女(13周岁),并杀害了乙。在2021年3月1日后,若经最高人民检察院核准追诉,则甲应当负刑事责任

B.2021年2月1日,甲男引诱养女乙(15周岁),在乙同意的情况下,二人发生性关系。在2021年3月1日后,可以追究甲的刑事责任

C.2021年2月1日,甲暴力攻击正在执行公务的警察。由于当时刑法没有规定袭警罪,因此不能追究甲的刑事责任

D.2020年6月,甲盗用乙的身份,顶替乙取得的上大学的入学资格。2021年3月1日后,可以追究甲的刑事责任


【考点】《刑法修正案(十一)》的时间效力

【解析】我国刑法的时间效力采取从旧兼从轻原则。因此,《刑法修正案(十一)》原则上没有溯及力,如果适用《刑法修正案(十一)》对被告人更有利,则可以适用《刑法修正案(十一)》。因此,需要比较适用效果。

A项,《刑法修正案(十一)》在第17条中增加一款:“已满十二周岁不满十四周岁的人,犯故意杀人、故意伤害罪,致人死亡或者以特别残忍手段致人重伤造成严重残疾,情节恶劣,经最高人民检察院核准追诉的,应当负刑事责任。”该规定不利于被告人,因此该规定没有溯及力。A项说法错误。

B项,《刑法修正案(十一)》增设“负有照护职责人员性侵罪”(第236条之一):“对已满十四周岁不满十六周岁的未成年女性负有监护、收养、看护、教育、医疗等特殊职责的人员,与该未成年女性发生性关系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情节恶劣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有前款行为,同时又构成本法第二百三十六条规定之罪的,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处罚。”该规定不利于被告人,因此没有溯及力。B项说法错误。

C项,在《刑法修正案(十一)》之前,暴力袭击正在依法执行职务的人民警察的,依照妨害公务罪论处。《刑法修正案(十一)》设立了独立的袭警罪,法定刑比妨害公务罪更严厉。对甲不能以袭警罪追究刑事责任,但可以以妨害公务罪追究刑事责任。C项说法错误。

D项,《刑法修正案(十一)》增设了“冒名顶替罪”(第280条之二):“盗用、冒用他人身份,顶替他人取得的高等学历教育入学资格、公务员录用资格、就业安置待遇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组织、指使他人实施前款行为的,依照前款的规定从重处罚。国家工作人员有前两款行为,又构成其他犯罪的,依照数罪并罚的规定处罚。”该规定不利于被告人,没有溯及力。D项说法错误。

综上,本题答案是ABCD。

【答案】ABC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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