都是逃税,郑爽初犯免责,她却坐3年牢?近期内娱大瓜法考er要这样吃
发布于 2021-09-04 15:56 ,所属分类:司法考试学习资料

近期内娱大震动,从郑爽到吴亦凡到张哲瀚到霍尊再到钱枫,一系列大瓜从天而降,我们仿佛变成了在瓜田里上蹿下跳的“猹”。
当然,作为机敏的法律人,我们吃瓜也是理性的,保持清醒,对于瓜,也得吃“保熟的”,切勿吃瓜上头,轻易相信所有言论。今天就来简单分析一下其中的几个“保熟瓜”。

已经在大家视野中消失的郑爽又有新瓜。代孕事件发生后,郑爽因此成为劣迹艺人,基本处于退圈状态,本以为与她相关的事件已经告一段落了。
没想到就在昨天,“郑爽偷逃税被追缴并处罚款共2.99亿元”冲上热搜榜一。原来是上海市税务局查明郑爽在《倩女幽魂》中的片酬和2019年至2020年的其他演艺收入中有偷逃税款的行为。郑爽被依法追缴的税款7170.03万元,加收滞纳金888.93万元,罚款2.19亿,合计约2.99亿。
根据上海市税务局答记者问显示,上海税务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对郑爽进行了从严处罚,对改变收入性质的偷税部分,处以4倍罚款;对收取所谓“增资款”完全隐瞒收入偷税部分,处以5倍顶格罚款。至于为何从严处罚,上海市税务局给出的答案是,该案发生在2018年规范影视行业税收秩序以后,主观故意明显。
那么,2018年发生了什么呢?其实大家都有所耳闻,2018年正是范冰冰因“阴阳合同”被江苏地税等税务机关立案调查的时间。
根据各地税务机关的调查,范冰冰共计偷逃税款2.53亿,加收滞纳金0.33亿,被罚款5.96亿,合计约8.84亿。由于2009年我国刑法修正案七修改了逃税罪,加入了“初犯免责”条款,而范冰冰又按照要求在期限内补缴了所有的税款、滞纳金并缴清了罚款,故其因此并未构成刑事犯罪。
此事件之后,中央宣传部、文化和旅游部、国家税务总局、国家广电总局、国家电影局等部门多次强调禁止影视行业“天价片酬”“阴阳合同”等违法乱象。
同样偷逃税的还有刘晓庆,由于案发时间为本世纪初,大家可能了解较少。该案由于法律背景不同,她所遭受的处罚比当下的郑爽和范冰冰要更为严厉。在刑法修正案七出台前,我国刑法对偷税罪的规定十分严苛,刘晓庆就因涉嫌偷税罪而被刑事立案。
刘晓庆于2002年被北京市地税局立案调查,后移送北京市公安局,最终移送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检察院审查起诉。当时刘晓庆所涉偷逃税款1458.3万元,加收滞纳金573万元,合计2031.3万。
该案最后的结果是刘晓庆补缴了大部分款额后被取保候审,后完全补缴款额,最终被不予起诉,但其仍然在狱中度过了一年多的时间。
《刑法》第201条
【逃税罪】纳税人采取欺骗、隐瞒手段进行虚假纳税申报或者不申报,逃避缴纳税款数额较大并且占应纳税额百分之十以上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数额巨大并且占应纳税额百分之三十以上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扣缴义务人采取前款所列手段,不缴或者少缴已扣、已收税款,数额较大的,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对多次实施前两款行为,未经处理的,按照累计数额计算。
有第一款行为,经税务机关依法下达追缴通知后,补缴应纳税款,缴纳滞纳金,已受行政处罚的,不予追究刑事责任;但是,五年内因逃避缴纳税款受过刑事处罚或者被税务机关给予二次以上行政处罚的除外。
除去逃税罪,这里想讨论的还有一个案件——“空姐代购案”。同样是偷逃税款,由于税种不同,处罚结果完全不同。
离职空姐开淘宝店通过朋友在韩国免税店的账号进行化妆品海外代购,2011年被海关人员查出总价值10万的化妆品未申报缴税而事发。海关移送公安机关后,该案正式成为刑事案件。
一审法院认定空姐偷逃海关税109万余元,认定为“走私普通货物罪”,判处有期徒刑11年,处罚金50万元。当事人申请上诉,而二审认定空姐偷逃税款8万余元,仍认定为“走私普通货物罪”,改判有期徒刑3年,并处罚金4万元。
《刑法》第153条
【走私普通货物、物品罪】走私本法第一百五十一条、第一百五十二条、第三百四十七条规定以外的货物、物品的,根据情节轻重,分别依照下列规定处罚:
(一)走私货物、物品偷逃应缴税额较大或者一年内曾因走私被给予二次行政处罚后又走私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偷逃应缴税额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金。
(二)走私货物、物品偷逃应缴税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偷逃应缴税额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金。
(三)走私货物、物品偷逃应缴税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偷逃应缴税额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单位犯前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
对多次走私未经处理的,按照累计走私货物、物品的偷逃应缴税额处罚。
与郑爽等案件相比较,确实差别很大。一是数额的巨大落差,二是在责任承担上,也有巨大不同。就逃税罪的初犯免责来说,其体现了宽严相济的刑事政策和经济犯罪轻刑化的世界趋势,体现了刑罚的谦抑性等等刑法的基本原则。
“走私普通货物罪”同样也是妨害了税务机关的管理且偷逃了税款,差别仅在税种不同,但刑法并未规定初犯免责。如果只看罪名,可能无法体会到这两个罪名在实践中的适用有如此大不平衡,而这一问题的解决有待后续刑法理论的探讨以及法律的修改。

钱枫日前被曝涉嫌强奸,上海警方随即发布了通报,通报表明,2年前长宁警方依法作出了不予立案决定,已经送达当事人且当事人未申请复议;并表示当事人如果有其他新增的涉案证据,可以向警方提供;如果当事人对不予立案决定不服,可向检察机关申请立案监督。
本事件随着钱枫与湖南电视台解约而暂时归于平静,是否还有后续我们不得而知,但随着越来越多的“塌房”事件我们能看到当下一种维权方式:微博维权。
当事人在受到侵害后,尤其是涉嫌犯罪这一比较严重的事件,第一时间选择的维权方式不是报警,或者在报警后没有得到想要的处理后,上网进行曝光,以此获得较高的度,并借此不断炒作以推动案件的发展。
我们不得不承认,在某些情况下社会中的弱者群体难以在已有的框架下获得高效率且十分完美的问题解决方案,而将问题发布在网上一定程度能够获得部分舆论支持以帮助问题解决,但这样做其实也有隐患。
第一,网上维权利用了社会对弱者的同情、同理心,并在一定程度上利用了网友的情绪,在看到弱者被欺压而无法维权时,情绪往往压制了理性思考能力,导致公众其实并不能在第一时间内仔细分辨事件的脉络,出现跟风现象。
第二,网上维权反转不断,社会媒体公信力流失的同时,也会消耗社会公众的信任,下次再有类似的事件,公众是否还会选择支持弱者呢?
第三,被指向者遭受网络暴力,这已经是网络发展到现在一直都存在的问题,一旦有事件发生,事件还没调查清楚,舆论就已经开始了无下限的谩骂。
因此这种方案并不是解决问题的最好方式,更不是应当被无限复制的方式。

吴亦凡目前被批捕,案件仍在进一步侦查中,尚未移送审查起诉,这一点我们之前带大家分析过很多次,在这里不再赘述,有兴趣的同学可以点击下方链接回顾吴亦凡事件。
吴亦凡被刑拘,若罪名属实会怎么判?法考人也可能忽略一个关键点!
如果把吴亦凡事件改编成4道法考题,你能做对几道?附答案解析
提到这次事件的目的在于,目前有很多这个事件引申出来的小道消息,还是想要再次提醒一下大家不要轻信网上的言论,一切以官方消息为准。
以上是对近期娱乐圈发生事件的简单分析和思考。再次强调,涉及违法犯罪的嫌疑人,须经人民法院审判后方为罪犯。大家吃瓜归吃瓜,不要过度过度讨论,静候官方通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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