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考每日考点】带学Day43,今天一起学民诉法!
发布于 2021-09-04 15:47 ,所属分类:司法考试学习资料

刚刚度过疯狂刷题阶段的你,是不是“累觉不爱了”?那我们就换种复习方式,从现在起,我们进入冲刺背诵阶段,小法会每日更新不同科目的2-3个历年高频考点(有同学反馈内容太多每天背不完,给大家减少一点),每天跟着小法学,3分钟轻松背法考!

Day 43- 民诉法
考点一:一审简易程序
1.主体:
基层人民法院和它的派出法庭
2.审级:
第一审民事案件
3.适用案件范围:
事实清楚、权利义务关系明确、争议不大的简单民事案件;当事人双方也可以在开庭前约定适用简易程序。
4.下列案件不得适用简易程序:
(1) 起诉时被告下落不明的;
(2)发回重审的;
(3)当事人一方人数众多的;
(4) 适用审判程序的;
(5)涉及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的;
(6)第三人起诉请求改变或者撤销生效判决、裁定、调解书的;
(7)其他不宜适用简易程序的案件,如特别程序、督促程序、公示催告程序。
考点二:简易程序的特点
1.起诉方式:
口头起诉;
2.简易通知:
可以捎口信、电话、短信、传真、电子邮件等简便方式通知、传唤当事人、证人,送达裁判文书以外的诉讼文书。通过简便方式送达开庭通知,未已经收到的,人民法院不得缺席判决。
3.程序简化:
可当即受理、当时开庭;直接调解(6 类);原则上一次开庭;
开庭方式简便:
经当事人双方同意,可以采用视听传输技术等方式开庭;原则上当庭宣判;
4.审理组织:
应当独任审判;
5.审理期限短:
三个月结案;双方当事人同意继续适用简易程的,由本院院长批准, 可以延长审理期限,延长后的审理期限累计不得超过六个月。
考点三:简易程序与普通程序的转化
1.当事人就适用简易程序提出异议,人民法院认为异议成立的;
2. 或者人民法院在审理过程中发现不宜适用简易程序的;
3.原告提供了被告准确的送达地址,但人民法院无法向被告直接送达或留置送达应诉通知书的,应当将案件转入普通程序审理。
期限计算:审理期限从立案之日起计算,不是从程序改变之日起算。
【提示】普通程序转简易程序原则上不允许。


学习群【每日1判】解析
判断结果:错误
使馆官员要求探视需向高级人民法院提出;阿卜杜拉拒绝接受探视的,法院可以不予安排,但应当由本人出具书面声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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