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考每日考点】带学Day43,今天一起学民诉法!

发布于 2021-09-04 15:47 ,所属分类:司法考试学习资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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刚刚度过疯狂刷题阶段的你,是不是“累觉不爱了”?那我们就换种复习方式,从现在起,我们进入冲刺背诵阶段,小法会每日更新不同科目的2-3个历年高频考点(有同学反馈内容太多每天背不完,给大家减少一点),每天跟着小法学,3分钟轻松背法考!


Day 43- 民诉法

考点一:一审简易程序

1.主体:

基层人民法院和它的派出法庭


2.审级:

第一审民事案件


3.适用案件范围:

事实清楚、权利义务关系明确、争议不大的简单民事案件;当事人双方也可以在开庭前约定适用简易程序。


4.下列案件不得适用简易程序:

(1) 起诉时被告下落不明的;

(2)发回重审的;


(3)当事人一方人数众多的;

(4) 适用审判程序的;


(5)涉及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的;

(6)第三人起诉请求改变或者撤销生效判决、裁定、调解书的;


(7)其他不宜适用简易程序的案件,如特别程序、督促程序、公示催告程序。



考点二:简易程序的特点

1.起诉方式:

口头起诉;


2.简易通知:

可以捎口信、电话、短信、传真、电子邮件等简便方式通知、传唤当事人、证人,送达裁判文书以外的诉讼文书。通过简便方式送达开庭通知,未已经收到的,人民法院不得缺席判决。


3.程序简化:

可当即受理、当时开庭;直接调解(6 类);原则上一次开庭;


开庭方式简便:

经当事人双方同意,可以采用视听传输技术等方式开庭;原则上当庭宣判;


4.审理组织:

应当独任审判;


5.审理期限短:

三个月结案;双方当事人同意继续适用简易程的,由本院院长批准, 可以延长审理期限,延长后的审理期限累计不得超过六个月。



考点三:简易程序与普通程序的转化

1.当事人就适用简易程序提出异议,人民法院认为异议成立的;


2. 或者人民法院在审理过程中发现不宜适用简易程序的;


3.原告提供了被告准确的送达地址,但人民法院无法向被告直接送达或留置送达应诉通知书的,应当将案件转入普通程序审理。


期限计算:审理期限从立案之日起计算,不是从程序改变之日起算。


【提示】普通程序转简易程序原则上不允许。

学习群【每日1判】解析





判断结果:错误


使馆官员要求探视需向高级人民法院提出;阿卜杜拉拒绝接受探视的,法院可以不予安排,但应当由本人出具书面声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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