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考干货|关于债务人破产的知识点汇总
发布于 2021-09-04 15:28 ,所属分类:司法考试学习资料
1、抵押权预告登记后,抵押人破产的,预告登记权利人有权就抵押财产优先受偿。但是,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前一年内,债务人对自己没有担保的债务设立抵押预告登记的除外。
2、债务人进入破产程序的,担保人有权主张担保债务自法院受理破产申请之日起停止计息。
3、债务人进入破产程序,且债权人申报债权的,由债权人参与债务人的破产程序。在此基础上:
(1)在破产程序进行中,债权人仍有权请求担保人承担担保责任。
①担保人“清偿全部债权”后,“可以代替”债权人在破产程序中受偿,即直接从债务人破产程序中受偿债权人应受偿的部分;
②担保人“未清偿全部债权”的,“不得代替”债权人在破产程序中受偿。但是,担保人有权就债权人超额受偿的部分,在已承担的担保责任的范围内,请求债权人返还。
(2)在破产程序终结后,债权人未获清偿的部分,有权请求担保人继续承担担保责任。担保人承担担保责任后,不得向债务人追偿。
4、债务人进入破产程序,且债权人未申报债权的:
(1)债权人有权请求担保人承担担保责任。
(2)担保人有权基于“追偿权”申报债权,即预先行使追偿权。
(3)债权人既未申报债权,也未通知担保人,致使担保人不能预先行使追偿权的,担保人在本可预先追偿的范围内免除担保责任,但是担保人因自身过错未预先行使追偿权的除外。
5、最高额担保中,债务人被宣告破产的,债权确定期间届满。此前已经发生的债权,为有担保债权;以后发生的债权,则为普通债权。
6、浮动抵押中,债务人破产的,浮动抵押物范围确定。
7、动产抵押权未登记的,不得优先于抵押人的破产债权人受偿。
8、一般保证中,法院受理债务人破产案件,中止执行程序的,保证人不得主张先诉抗辩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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