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考一考】同学你的刑法复习好了吗?这有三道真题,测一测三分钟能否答完?

发布于 2021-09-04 15:42 ,所属分类:司法考试学习资料

今天又到了周末

给大家挑选三道考题发散思维

刑法易考题

看看你能答对几道!!

NO.1

单选题

关于罪数的判断,下列哪一选项是正确的?

A.甲为冒充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招摇撞骗而盗窃国家机关证件,并持该证件招摇撞骗。甲成立盗窃国家机关证件罪和招摇撞骗罪,数罪并罚

B.乙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行驶20公里后,不慎撞死路人张某。因已发生实害结果,乙不构成危险驾驶罪,仅构成交通肇事罪

C.丙以欺诈手段骗取李某的名画。李某发觉受骗,要求丙返还,丙施以暴力迫使李某放弃。丙构成诈骗罪与抢劫罪,数罪并罚

D.已婚的丁明知杨某是现役军人的配偶,却仍然与之结婚。丁构成重婚罪与破坏军婚罪的想象竞合犯

答案

点击下方空白处获得答案

A

难度系数三颗星

【答案】A

【解析】

选项A:构成牵连犯的两个犯罪之间必须具有类型性的、通常性的牵连关系。对于这样的牵连犯才能在法无明文规定时从一重罪论处。甲为冒充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招摇撞骗而盗窃国家机关证件,并持该证件招摇撞骗。由于犯招摇撞骗罪者通常并不需要盗窃国家机关证件,因此甲的这两个行为之间不具有类型性、通常性的牵连关系。故,甲成立盗窃国家机关证件罪和招摇撞骗罪,数罪并罚。选项A正确。选项B:乙醉酒驾驶机动车致人死亡,其行为同时构成危险驾驶罪和交通肇事罪,不能因为其行为已经构成交通肇事罪而否定其行为构成危险驾驶罪。选项B错误。选项C:刑法第269条规定:“犯盗窃、诈骗、抢夺罪,为窝藏赃物、抗拒抓捕或者毁灭罪证而当场使用暴力或者以暴力相威胁的,依照本法第二百六十三条的规定定罪处罚。”即,对该行为以抢劫罪一罪论处。选项C错误。选项D:与军人的配偶重婚的被刑法单独规定为破坏军婚罪。破坏军婚罪(与军人的配偶结婚的)是重婚罪的特别法条,它是一种特殊的重婚行为。所以,重婚罪和破坏军婚罪是法条竞合的关系。选项D错误。因此,本题答案为A。


NO.2

多选题

甲、乙共谋去盗窃某单位财物, 商定由乙驾车载甲前往某公司, 乙坐在车内等候。甲成功盗窃财物后被保安丙发现, 保安丙紧追不放, 甲大喊车内的乙出来帮忙, 乙下车和甲共同殴打保安丙致其轻伤后驾车逃走。下列选项说法正确的是?

A.甲既实施了盗窃财物的行为,又对丙使用了暴力,成立抢劫罪

B.不论甲、乙的行为性质是否相同,甲、乙触犯的罪名均相同

C.甲、乙对丙使用了暴力,甲、乙成立抢劫罪的共犯

甲、乙成立故意伤害罪的共犯

答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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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BC

难度系数两颗星

【答案】ABC

【解析】

A 正确。《刑法》 第 269 条规定, 犯 盗窃、 诈骗、 抢夺罪, 为窝藏赃物、 抗拒抓捕或 者毁灭罪证而当场使用暴力或者以暴力相威胁的, 依照本法第 263 条关于抢劫罪的规定定罪处罚。本题中, 甲实施了盗窃财物的行为后, 又对保安 丙使用了暴力, 属于转化型抢劫, 成立抢劫罪。

B 正确。首先, 甲、乙二人有共同盗窃的故意及行为。甲、乙有共谋的盗窃的故意, 并且共同实施了盗窃行为, 只是分工不同, 甲负责盗窃行为, 乙负责开车, 在外面接应, 两人都属于盗窃罪的实行犯, 甲、乙在盗窃罪的范围内成立共犯。其次, 甲、乙二人共同对被害人使用了暴力, 其目的是为了抗拒抓捕。最后, 甲实施盗窃后又对保安使用暴力的行为性质属于转化型抢劫, 构成抢劫罪。至于乙的行为性质, 虽然乙只是负责开车接应, 但是乙与甲就盗窃该单位财物事先进行了共谋, 说明乙仍然是盗窃罪的实行犯, 而非帮助犯。不论甲、乙 的行为性质是否相同, 甲、乙触犯的罪名均相同。综上, 甲、乙二人成立抢劫罪的共犯。

C 正确。甲、乙虽仅对事前的盗窃罪有共谋的故意。在事后的暴力行为中, 事先并无共谋, 但甲大喊让乙出来帮忙, 乙下车一起殴打丙致使其轻伤, 构成抢劫罪的共同正犯。

D 错误。甲、乙二人虽然共同实施了伤害行为, 但该伤害行为是转化型抢劫的一个组成部分, 二人成立抢劫罪的共同犯罪。

综上所述, 本题答案为 ABC。


NO.3

不定项

甲深夜进入小超市,持枪胁迫正在椅子上睡觉的店员乙交出现金,乙说“钱在收款机里,只有购买商品才能打开收款机”。甲掏出100元钱给乙说“给你,随便买什么”。乙打开收款机,交出所有现金,甲一把抓跑。事实上,乙给甲的现金只有88元,甲“亏了”12元。关于本案,下列哪一说法是正确的?

A.甲进入的虽是小超市,但乙已在椅子上睡觉,甲属于入户抢劫

B.只要持枪抢劫,即使分文未取,也构成抢劫既遂

C.对于持枪抢劫,不需要区分既遂与未遂,直接依照分则条文规定的法定刑量刑即可

D.甲虽“亏了”12元,未能获利,但不属于因意志以外的原因未得逞,构成抢劫罪既遂

答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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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

难度系数两颗星

【答案】D

A项:根据《关于审理抢劫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1条的规定,认定入户犯罪需要具备三个条件:户的范围需要具备功能特征和场所特征,即供他人家庭生活和与外界相对隔离两个方面;入户的目的具有非法性;暴力和暴力胁迫必须发生在户内。根据A项的表述,很难看出小超市对店员乙而言具有家庭生活的内容,故条件不足,所以A项错误。BC项:持枪抢劫是抢劫罪的加重构成情形之一;而既遂和未遂是犯罪形态上的区分,加重犯同样存在着既遂和未遂的界限,即分则中的加重情形仍旧要受到总则中犯罪停止形态的统领。针对题中的情况,如果甲在持枪抢劫的过程中主动放弃犯罪的,仍旧构成抢劫罪(中止),故B、C项认为一律构成犯罪既遂和不区分既遂未遂的观点不正确。所以BC项错误。D项:本题的考点是犯罪的停止形态和抢劫罪的加重构成。犯罪既遂是指行为完全符合刑法分则的犯罪构成要件,本题中甲的行为已经完整实现了刑法263条抢劫罪规定的抢劫行为,即以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方式抢劫公私财物,而且对应了第七项持枪抢劫这一加重犯。故D项正确。因此,本题答案为D。


好啦,同学们

这三道题您都答对了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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