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策】相当律师的别错过!所有人都能报考律师职业资格考试吗?

发布于 2021-05-21 10:31 ,所属分类:司法考试学习资料

《国家统一法律职业资格考试实施办法》

(2018年4月28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司法部令第140号发布 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第三章 报名条件

第九条

  符合以下条件的人员,可以报名参加国家统一法律职业资格考试
  (一)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
  (二)拥护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享有选举权和被选举权;
  (三)具有良好的政治、业务素质和道德品行;
  (四)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五)
具备全日制普通高等学校法学类本科学历并获得学士及以上学位;
全日制普通高等学校非法学类本科及以上学历,并获得法律硕士、法学硕士及以上学位;
全日制普通高等学校非法学类本科及以上学历并获得相应学位且从事法律工作满三年

第十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员,不得报名参加国家统一法律职业资格考试
  (一)因故意犯罪受过刑事处罚的;
  (二)曾被开除公职或者曾被吊销律师执业证书、公证员执业证书的;
  (三)被吊销法律职业资格证书的;
  (四)被给予二年内不得报名参加国家统一法律职业资格考试(国家司法考试)处理期限未满或者被给予终身不得报名参加国家统一法律职业资格考试(国家司法考试)处理的;
  (五)因严重失信行为被国家有关单位确定为失信联合惩戒对象并纳入国家信用信息共享平台的;
  (六)因其他情形被给予终身禁止从事法律职业处理的。
  有前款规定情形之一的人员,已经办理报名手续的,报名无效;已经参加考试的,考试成绩无效。


第六章 资格授予和管理

第二十一条

  司法行政机关应当将取得法律职业资格人员的有关信息,以及依据本办法第十九条、第二十条作出相应处理人员的有关信息,录入国家法律职业资格管理系统,在司法部官方网站上公布。


第七章 附则

第二十二条

  本办法实施前已取得学籍(考籍)或者已取得相应学历的高等学校法学类专业本科及以上学历毕业生,或者高等学校非法学类专业本科及以上学历毕业生并具有法律专业知识的,可以报名参加国家统一法律职业资格考试


第二十三条

  国家统一法律职业资格考试的实施,可以在一定时期内,对艰苦边远和少数民族地区的应试人员,在报名学历条件、考试合格标准等方面适当放宽,对其取得的法律职业资格实行分别管理,具体办法由国家统一法律职业资格考试协调委员会确定。

  在民族自治地方组织国家统一法律职业资格考试,应试人员可以使用民族语言文字进行考试。


第二十四条

  香港特别行政区、澳门特别行政区永久性居民中的中国公民和台湾地区居民参加国家统一法律职业资格考试,适用本办法规定。


第二十五条

  现役军人参加国家统一法律职业资格考试的具体规则,由司法部会同中央军委政法委员会另行规定。


第二十六条

  国家统一法律职业资格考试的其他政策规定,经国家统一法律职业资格考试协调委员会确定后,在年度国家统一法律职业资格考试公告中公布。


点击文末“”看公告

相关资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