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考每日背诵】商法证券一级市场(上)
发布于 2021-09-04 10:48 ,所属分类:司法考试学习资料
发行、 发行;公开发行证券,必须符合法律法规条件,并报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或国务院授权的部门核准。
2.公开发行
(1)向不特定对象发行证券的;(2)向特定对象发行证券累计超过 人的,但依法实施 的员工人数不计算在内;(3)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发行行为。
3.非公开发行证券,不得采用 、公开劝诱和 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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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票发行的基本条件」
1.首次公开募股发行条件(IPO)
①具备健全且运行良好的组织机构;
②具有 能力;
③最近 年财务会计报告被出具无保留意见审计报告;
④发行人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最近 年不存在贪污、贿赂、侵占财产、挪用财产或者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的刑事犯罪;
⑤经国务院批准的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规定的其他条件。
2.股票只有 公司可以发行。设立中的股份公司在符合法定条件时也可发行股票。
3.发行价格:可平价、溢价发行,禁止 发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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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首次公开募股的反向限制
(1)公司对公开发行股票所募集资金,必须按照 或者其他公开发行募集文件所列资金用途使用。
(2)改变资金用途,必须经 作出决议;
(3)擅自改变用途,未作纠正的,或者未经股东大会认可的,不得 。
5.投资风险自负
股票依法发行后,发行人经营与收益的变化,由 自行负责;由此变化引致的投资风险,由 自行负责。
6.欺诈发行股票回购机制
股票的发行人在招股说明书等证券发行文件中 重要事实或 重大虚假内容,已经发行并上市的,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可以责令发行人 证券,或责令负有责任的 、 买回证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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