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职业资格考试二战主观民法3
发布于 2021-09-04 12:30 ,所属分类:司法考试学习资料
民法总共14课,本次推送为:第3课,处分权。
第3课处分权
一、原始取得
(一)继承、法律文书、事实行为
继承
继承开始,物权即变动,无需登记
继承人取得物权后,其要处分该物权,则必须要登记,再向受让人处分。否则受让人不能取得物权,但债权合同有效
法院、仲裁委员会的生效法律文书变动物权
(1)法律文书生效,无需登记,物权即变动
物权变动后,物权人处分该物权,必须先登记,再向受让人处分。否则受让人不能取得物权,但债权合同有效
(2)能够引起物权变动的法律文书
物权形成之诉(仲裁)的法律文书,法院拍卖、变卖成交裁定书,法院以物抵债裁定书。
(3)不能引起物权变动的法律文书
物权确认之诉的法律文书;物权给付之诉的法律文书
基于合法的房屋建造行为取得物权
合法建造行为完成,无需登记,物权即变动
物权取得后,物权人处分该物权,则必须要登记,再向受让人处分。否则受让人不能取得物权,但债权合同有效
(二)技术成果权的取得
职务成果与非职务成果
职务成果:执行所在单位的工作任务所完成的技术成果。退职、退休或者调动工作后1年内作出的,与其本职工作或原单位分配的任务有关的,属于职务成果;主要是利用所在单位的物质技术条件所完成的技术成果。
技术开发活动的技术成果归属
(1)委托开发合同
委托人与受托人之间订立的,受托人以自己的技术知识为委托人进行研究开发的合同。如果未约定技术成果归属,按以下情况:
专利申请权,属于研究开发人(受托人),受托人转让的,委托人享有同等条件下的优先受让权。
使用权,委托人享有免费使用权,研究开发人也享有免费使用权
技术秘密转让权,基于委托开发或合作开发所取得的、并未申请专利的、尚处于保密状态的技术成果。
(1)当事人均享有转让的权利
(2)受托开发的研究开发人在向委托人交付研究开发成果前,不得将研究成果转让给第三人,否则需对委托人承担违约责任。开发人与第三人签订的技术秘密转让合同有效。
(三)合作开发合同的技术成果归属
当事人共同进行研究开发所订立的合同,没有约定的情况下:
专利申请权
一方不同意申请,他方不得申请专利一方声明放弃其共有的专利申请权的,他方可以申请
乙方转让其共有的专利申请权的,他方享有以同等条件优先受让的权利。
使用权
均可免费使用。放弃专利申请权的,免费使用权不受影响。
转让权
均可转让,受托人交付前不得转让。
二、处分权的限制
(一)共有人对共有物的处分、重大修缮
须征得其他共有人的同意。
有约定的:从其约定。
没有约定的:按份共有的,三分之二以上的按份共有人同意;共同共有的,全体共有人同意。
夫妻关系中,因日常生活需要处理夫妻共同财产的,任何一方均有权决定,无需另一方同意
(二)业主将住宅用房改为经营用房
遵守法律、法规以及管理规约
经全体利害关系业主同意。利害关系业务包括:
本栋建筑物内的所有其他业务
本栋建筑物之外,应证明受到或者可能受到不利影响的其他业主
(三)开发商、物业管理人对外租售车位和车库
规划用于停放汽车的车位、车库的归属与利用,由业主与开发商在商品房买卖合同之外,另行协商
满足业主需要的前提下,开发商可以对外租售
(四)预告登记
不动产买卖预告登记
不动产买受人对其买受不动产债权所为的登记。预告登记的对象是不动产买受人的债权,其意义在于宣示该不动产买受人已经购买的事实,进而阻止出卖人对买卖标的物的再次处分,以确保买受人债权的实现。
预告登记应该经过买卖双方的同意
不动产买受人的债权消灭,预告登记失效
自能够办理不动产过户登记之日起3个月内未登记的,预告登记失效
不动产抵押预告登记
不动产抵押合同的预告登记,公示的是债权人对不动产抵押人所享有的办理抵押登记的请求权
(五)异议登记
对不动产登记记载事项有异议的人,将其异议记入登记簿的行为。目的在于宣示该不动产权属上存在异议,进而影响目前不动产登记人对该异议不动产的处分。
异议人需先向登记机关提出变更登记申请,符合“现不动产登记簿记载的权利人书面同意更正”或“有证据证明登记确有错误的”,登记机关予以变更
不具备以上条件,在进行异议登记,无需经过现登记人的同意
异议登记不当,造成现登记人损害的,现登记人可以向异议人请求损害赔偿
异议登记之日起15日内,不起诉请求法院审理异议、确认物权的,异议登记失效
异议登记失效的,不影响异议人确权之诉的提起。
(六)出质的股权、知识产权、应收账款债权的转让
未经质权人同意,不得转让。
三、无权处分的法律后果
(一)擅自出卖、抵押、出质他人之物或共有之物
合同有效
无权处分的情况下,合同的债权效力不受无权处分的影响。只要符合有效的要件,合同即有效。
交付、登记行为效力待定
在无权处分的情况下,交付、登记行为能否引起所有权的转移,效力待定,需要标的物的所有权人表示追认或者拒绝
追认→有效,不问善意恶意,不论对价有偿
拒绝→自始无效,买受人不得继受取得所有权
无权处分与善意取得的关系
关键点:标的物的所有权人行使拒绝权。即在所有权人表示拒绝的情况下,因买受人不能继受取得所有权,此时进一步考虑善意取得问题。
(1)如果买受人符合善意取得的条件,可以善意取得。因买卖合同有效,买受人可以请求出卖人承担品质瑕疵担保的违约责任。
(2)如果买受人不符合善意取得的条件,不能善意取得。因买卖合同有效,买受人可追究出卖人的违约责任。
(二)预告登记、异议登记后再处分
预告登记后再处分
合同有效;受让人能否取得物权、效力待定(经预告登记人同意,可以继受取得物权;未经预告登记人同意,不得善意取得物权)
异议登记后再处分
(1)异议不成立时——有权处分,继受取得
(2)异议成立时——无权处分,不能善意取得
(三)出质人转让出质股权、知识产权和应收账款债权
转让合同有效,经质权人同意,可以继受取得;未经质权人同意,不能继受取得
四、善意取得
(一)一般条件
无权处分是善意取得的基本前提。
乙为无权处分,却具有有权处分的外观
(1)乙向丙所实施的处分,却将甲之物处分给丙,为无权处分。
(2)乙具有所有人的外观
乙向丙处分不动产时,乙为登记人;乙向丙处分普通动产时,乙为占有人;乙向丙处分交通工具时,乙为登记人。
乙和丙之间的合同等价、有偿且合法
丙为善意。丙不知乙无权处分,丙基于对乙的占有、登记的信赖,相信乙就是所有权人,为有权处分。
乙向丙交付、登记,丙获得占有、登记
(二)遗失物的善意取得
1.前提
仅限于动产。
遗失物的善意取得,就遗失物的受让人而言,拾得人无善意取得可言
基本前提是符合了前述善意取得的一般条件。
2.遗失物的善意取得规则
(1)遗失物被处分的,失主有权知道或者应当知道遗失物受让人之日起2年内,向受让人请求返还原物。
留置权人不对失主承担返还义务。
(2)失主无需支付受让人所付的费用。受让人遭受的损失,向其前手追偿。
例外,以下两种情况,需向受让人支付取得时的费用。
受让人通过拍卖购得该遗失物;受让人从具有经营资格的经营者处购得该遗失物。
(3)失主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遗失物受让人之日起2年内,没有请求返还原物的,失主的返还原物请求权消灭。此时,受让人可以善意取得。
下一课:合同的效力瑕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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