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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年注册税务师精讲班《税法一》视频教程百度网盘免费下载(持续更新中)


 
  • 更新日期:2018/8/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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课件介绍

税收属于经济范畴,也属于历史范畴。

税收的产生与私有制的出现和发展、私有财产制度下对公共品的需求、以及国家的产生等诸多因素有着直接的关系。

在氏族社会后期,随着剩余产品的出现并增多,私有制出现并发展起来。

贝是早期货币,是商品交换的必然产物。随葬的猪头、猪下颚骨都是远古时期财富的象征。

剩余产品的产生和增加以及私有财产制度,成为税收产生的物质基础。在私有财产制度下对公共产品的需求,成为税收产生的社会基础,而国家的出现,又成为税收产生的政治基础。

“自虞夏时,贡赋备矣”——司马迁《史记·夏本纪》

夏代税收统称为“贡”。

中国历史上第一起抗税案:

大禹怒杀防风氏

公元前594年出现“税”字

注意区分:税赋与税负

一、税收与税法的概念与特点

税收是经济学概念;税法是法学概念。

税收与税法——法是税收的存在形式,税收必须采用法的形式,是由税收和法的本质与特性决定的。

税收是国家与纳税人之间形成的以国家为主体的社会剩余产品分配关系——这种分配关系,通过法的形式实现。

从形式特征看——税收具有“三性”(有争议)

税收以法律为后盾,受法律约束。

从税收职能看,调节经济是其重要方面——法以权威性、公正性、规范性成为体现纳税规则的最佳方式。

税法是指有权的国家机关制定的有关调整税收分配过程中形成的权利义务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和。税法的调整对象是税收分配中形成的权利义务关系。

税法的特点:

一般特点

注意辨析区分

1.从立法过程看,税法属于制定法

不属于习惯法

2.从法律性质看,税法属于义务性法规

不属于授权法

3.从内容看,税法具有综合性

不是单一的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有依照法律纳税的义务。

——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第56条

这部分学习要知晓以下几个问题:

(1)税收是经济学概念,侧重解决分配关系;税法是法学概念,侧重解决权利义务关系。

(2)制定税法的有权的国家机关指国家最高权力机关,在我国即是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在一定的法律框架下,地方人大及其常委会往往拥有一定的税收立法权;获得授权的行政机关也是制定税法的主体的构成者。

(3)税法有广义和狭义之分。

广义的税法包括各级有权机关制定的税收法律、法规、规章,是由税收实体法,税收程序法、税收争讼法等构成的法律体系;

狭义的税法仅指国家最高权力机关正式立法的税收法律。

税收法律关系的主体

税收法律关系的主体为双主体,是指税收法律关系中依法享有权利和承担义务的双方当事人,一方为税务机关,另一方为纳税人。

1.征税主体

国家是真正的征税主体,税务机关通过获得授权成为法律意义上的征税主体。

判断一个行政机关是否具备行政主体资格,关键要看其是否经过法律授权。税务机关之所以成为征税主体,是因为有国家的法定授权。税务机关行使的征税权极具程序性,不能自由放弃或转让。

作为征税主体的税务机关包括税务(国税、地税)机关,也可以是履行征税职责的海关。

2.纳税主体

纳税主体,就是通常所称的纳税人,即法律、行政法规规定负有纳税义务的单位和个人。

纳税主体的划分方法:

划分方法

划分类别

说明

按在民法中身份的不同划分

自然人、法人及非法人单位

不同种类的纳税主体,在税收法律关系中享受的权利和承担的义务也不尽相同

按征税权行使的范围不同划分

居民纳税人、非居民纳税人

二、税法原则

(一)税法原则的分类和示例

税务师考试教材收录的税法基本原则

1.税收法律主义——依法

2.税收公平主义——量能分配税负

3.税收合作信赖主义——征纳双方信赖而不对抗

4.实质课税原则——真实能力决定税负

注册会计师考试教材收录的税法基本原则

1.税收法定原则——依法

2.税收公平原则——量能分配税负

3.税收效率原则——经济效率与行政效率

4.实质课税原则——真实能力决定税负

(二)税法适用原则

1.法律优位原则——效力低的税法与效力高的税法发生冲突时,效力低的税法即是无效的。

也称行政立法不得抵触法律原则,其基本含义为法律的效力高于行政立法的效力,还可进一步推论税收行政法规的效力优于税收行政规章效力;效力低的税法与效力高的税法发生冲突时,效力低的税法即是无效的。

2.法律不溯及既往原则——新法实施后,之前人们的行为不适用新法,而只沿用旧法。

【举例】从2017年7月1日起,我国增值税适用13%低税率的货物(如食用植物油等等)进行了一次税率调整,调整至11%。假定在2017年11月发现某超市在2017年5月漏记食用植物油销售额15万元,按照税法适用原则中的法律不溯及既往原则。应该按照税率调整前的13%的税率补计增值税,不能按照7月1日以后的11%的增值税税率补税。

3.新法优于旧法原则——同一事项后法优于先法。

4.特别法优于普通法原则

5.实体从旧,程序从新原则——实体法不具备溯及力,而程序法在特定条件下具备一定溯及力。

6.程序优于实体原则——即在税收争讼发生时,程序法优于实体法,以保证国家课税权的实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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