学员笔记 | 刘嘉:跨境并购业务感悟四重奏

发布于 2021-04-26 06:14 ,所属分类:知识学习综合资讯



作者|刘嘉

“青年法律英才培养计划”2020级学员

金杜律师事务所 北京办公室 公司业务部

来源|金杜学院



Legal Elite ⁺ Program


从2018年秋天来到团队以来,我参与到若干公司跨境并购业务中。2021年的春天,我们坐在教室中听黄玲老师讲授跨境并购业务的种种。所得一二,录述于此。



01

跨境并购律师是交易律师,

跨境并购业务是交易业务


做跨境并购,我们是交易律师。我们要成事而非败事,更不能无事生事。润滑交易、节约成本,乃是第一要义。


在每个具体项目中,我们的业务高度依赖于团队合作。本团队内和所内的合作是基础,与其他中介团队的合作也是不可或缺的。


这是因为在一桩复杂的交易里,再优秀的律师也非全领域专家:论定价估值的能力,我们无法与专业的财会人士相比;在商业和技术上展望目标公司的前景,我们可能没有企业家那么大的魄力。因此,我们必须诚实面对这一点,充分发挥自身的专业优势,才能够和其他团队更有效地合作。


*金杜律师事务所国际合伙人、金杜学院授课专家 黄玲


黄玲老师在课上提到,美国律所的律师做横跨多法域的项目,尽管他们也未必了解美国以外地方的法律,但仍会“当仁不让”地做牵头律师。


在金杜面对中国客户时,情况也有类似:客户会希望仅由金杜与客户签合同,成果的唯一交付来源是金杜。这实际上就是要求我们来承担牵头协调工作。


客户的需求确实有道理。正如我们制作法律服务建议书时所介绍的事务所优势:“成长壮大于中国本土的文化与市场环境。我们的团队能够与中国客户产生真正的共鸣——从公司体制到文化背景,从工作流程到政府审批,从语言交流到收费模式,我们与中国客户高度默契。”


上面的话也是说,“牵头协调”决不能仅仅理解为翻译和传话。我们必须将客户的需求转化为相对标准化的法律语言,同时还需要在理解境外律师依据境外法律给出回答或建议的基础上,协助客户厘清这些建议或回答对项目而言意味着什么,以及帮助客户指引境外律师的行动。



实践中比较简单的一种情形是,我们根据项目需求提问境外律师“XX结构在YY国法律下是否受禁止”,境外律师答复yes or no,然后事情就结束了。但有时(或者说是更多时候),我们则必须再次查看境外律师所援引的法条,以便独立判断那个“yes or no”的基础是否稳靠。


我们虽然是“中国执业律师”,以上工作却丝毫不能省略。


客户与其他交易方的关系也是交易中值得注意的话题。在“做成生意”这一点上,跨境并购的交易各方的利益是一致的。但是,对于蛋糕的分割、并购后营运自主等问题上,又会存在或隐或显的分歧。这种分歧,即使是客户买下了目标公司100%的股权,也仍然存在。


平心而论,我们的工作,重头戏确实集中在促使交易的达成上。交易后合作是否顺遂、控制是否得力,更多是“日久见人心”的问题,非律师可以完全代劳。尽管如此,在交易时尽可能地为客户准备好可依靠的白纸黑字,是我们的职责。




02

无英语万万不能,

但英语却非万能


几年工作后,感觉英语的确是跨境并购业务中的通用工作语言,一种标准化的交流界面。“无英语万万不能”毋庸赘言。


但是,就像文学作品翻译始终面临不能完整传递原文本韵味的困难一样,以英语来表达不同国家、不同民族的法律概念和程序,必然会存在扭曲、不能一次到位的问题。



以我参与的某个意大利跨境重组项目为例,我们想把位于意大利的A公司的敏感业务留下,非敏感业务转移走,意大利律师建议用《意大利民法典》下的“de-merger”程序。


这个“de-merger”具体指一套什么程序?实现(以及它在会计和法律层面上怎样实现)了什么后果?和中国公司法上讲的“公司分立”是不是一回事?


带着这些问题,我们专门和意方律师交换了若干轮邮件,还翻找《意大利民法典》原文查看。在反复确认后,我们才有扎实的基础向客户解释“de-merger”的含义,并建议客户可以接受意大利律师的方案。


我想,这里面既有语言的局限性,也有使用语言的人用中国法/意大利法思考,却被迫用英语表达的局限性。




03

法律是一种地方性知识


与上一点密切相关,法律必然是一种“地方性”知识。


这种“地方性”首先表现在文本上。


在一地法律基础上衍生出来的交易文本必然具有地方性。这也是对跨境交易律师要求之所在:我们必须读懂文字的意思,必须理解这文字从何而来。在此基础上,我们还必须做出判断,哪一些条款虽然看上去不熟悉,但是可以保留;又有哪一些不合乎客户的要求,需要反驳。这种判断正是跨境交易律师的价值。


*金杜律师事务所国际合伙人、金杜学院授课专家 王兴华



“地方性”还表现在人们对于制度和组织的理解和信任上。


举例来说,在意大利转让有限公司(s.r.l.)股权,需要买卖双方去公证人处签转让契据,然后由公证人办变更登记。意大利的卖方对此很熟悉,也不认为公证人会有意拖延或搞小动作;中国的买方则习惯了由目标公司自行去市监局办登记,一看到在意大利还要经过公证程序,就本能地希望在公证人办完变更登记后才付钱。反过来,对于中国买方(理所当然地)主张要办完境外投资备案才能付钱,意大利卖方就表现出了明显的不安。


买卖双方都没有什么坏企图,但法律制度和组织的地方性可能会造成它们之间的猜疑——此时也需要跨境交易律师提供解释,以及为双方构建妥协与平衡的机制。




04

时间表总是一种理想


严格来说,商业交易的时间表都会受制于实际情况的发展,这并不是跨境并购专属的问题。但个人感受,受制于国家、语言、法律制度甚至是时区和对方工作习惯等因素,时间表的不稳定性更加突出。



例如,经过谈判,客户与交易对方签了一份漂亮的合同。大家在此基础上信心满满地排了3个月或6个月的合同履行时间表。


然而,things always happen。也许是因为客户办境外投资备案,被审核人员要求补正材料;也许是因为和银行接洽汇款时填收款人信息错了一个字导致款项被退回;也许是因为在目标国的外商投资审查,目标国政府连续要求进一步的说明和解释;甚至,事情进行得很顺利,然而卖方律师休假了。如此种种,都可能使得时间表发生意想不到的变化。有时则更糟,譬如离付款日只剩一两天,但钱却卡在银行系统里出不去。


帮助客户在事前就考虑好各种意外,留出足够的冗余时间,自然是应有之义。


除此之外,大约是要做好“总会发生点事情”的心理准备,在真的出现情况时帮助客户沟通、救火。


结 语

随着参与的跨境并购业务渐多,思考也随之深入。寥寥四点感悟,供君参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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