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考链接:刑法贪污罪与挪用公款罪
发布于 2021-05-21 10:00 ,所属分类:司法考试学习资料
一、贪污罪
主体
国家工作人员:国家机关中从事公务的人员(村民委员会等基层组织人员协助人民政府从事行政管理工作)
通过伪造国家机关公文证件担任了国家工作人员
受国家机关、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委托管理、经营国有财产的人员(国有保险公司工作人员和国有保险公司委派到非国有保险公司从事公务的人员和国有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国家单位委派到非国有公司、企业以及其他单位从事公务的人员)
行为
利用职务上的便利
侵吞、窃取、骗取或者以其他手段
目的
——非法占有公共财物
定罪
——国家工作人员在国内公务活动或者对外交往中接受礼物,依国家规定应当交公而不交公,数额较大的
量刑
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
——贪污数额较大(3万元以上不满20万元)或者有其他较重情节(
:1、贪污救灾、抢险、防汛、优抚、扶贫、移民、救济、防疫、社会捐助等特定款物的
:2、曾因贪污、受贿、挪用公款受过党纪、行政处分的
:3、曾因故意犯罪受过刑事追究的
:4、赃款赃物用于非法活动的
:5、拒不交待赃款赃物去向或者拒不配合追缴工作,致使无法追缴的
:6、造成恶劣影响或者其他严重后果的)的
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贪污数额巨大(20万元以上不满300万元)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
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贪污数额特别巨大(300万元以上)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
处无期徒刑或者死刑,并处没收财产。
——数额特别巨大,并使国家和人民利益遭受特别重大损失的,
对多次贪污未经处理的,按照累计贪污数额处罚
在提起公诉前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真诚悔罪、积极退赃,避免、减少损害结果的发生
——有第1项情形的,可以从轻、减轻或者免除处罚
——有第2、3项规定情形的,可以从轻处罚
第4项规定情形被判处死刑缓期执行的,人民法院根据犯罪情节等情况可以同时决定在其死刑缓期执行二年期满依法减为无期徒刑后,终身监禁,不得减刑、假释
二、挪用公款罪
主体
——国家工作人员【同贪污罪主体】
行为
——利用职务上的便利
挪用公款归个人使用(3万元),进行非法活动的
——将公款供本人、亲友或者其他自然人使用
——以个人名义将公款供其他单位使用
——个人决定以单位名义将公款供其他单位使用,谋取个人利益的
挪用公款数额较大(5万元),进行营利活动的
——存入银行
——用于集资
——购买股票、国债
【所获利息、收益等违法所得,应当追缴,但不计入挪用公款的数额】
挪用公款数额较大(5万元),超过三个月未还的
量刑
处5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处5年以上有期徒刑
——情节严重的
:(1)归个人使用进行非法活动
——挪用公款数额在100万元以上的
——挪用救灾、抢险、防汛、优抚、扶贫、移民、救济特定款物,数额在50万元以上不满100万元的
——挪用公款不退还,数额在50万元以上不满100万元的
——其他严重的情节
:(2)归个人使用进行营利活动或三个月未还
——挪用公款数额在200万元以上的
——挪用救灾、抢险、防汛、优抚、扶贫、移民、救济特定款物,数额在100万元以上不满200万元的
——挪用公款不退还,数额在100万元以上不满200万元的
——其他严重的情节
处10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
——挪用公款数额巨大(300万元以上)不退还的
挪用用于救灾、抢险、防汛、优抚、扶贫、移民、救济款物归个人使用的,从重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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