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职业资格考试二战主观民法4
发布于 2021-09-04 11:34 ,所属分类:司法考试学习资料
民法总共14课,本次推送为:第4课,合同效力的瑕疵。
第4课合同效力的瑕疵
一、无效合同
(一)一般无效事由
无行为能力人未经代理所订立的合同
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效力性强制性规定的合同。效力性强制是法律、行政法规禁止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相对应的是管理型强制(法律、行政法规不禁止,但需要办理有关手续)
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
恶意串通损害国家、集体、他人利益
损害公共利益与社会公德
不当免责条款。
(1)约定对人身伤害免责,或者因故意或重大过失造成对方财产损失免责的,约定无效
(2)霸王条款。提供格式条款一方不合理的免除或者减轻其责任、加重对方责任、限制对方主要权利。提供格式条款一方排除对方主要权利。
(3)未尽到提示、说明义务的格式条款中的“正当免责条款”(即格式条款中的内容全部或者部分免除提供一方的责任,限制了相对人的权利,但是却尚未导致当事人双方权利义务的严重失衡的条款)。提示注意义务、说明义务,如不能证明自己尽到提示注意义务和说明义务的,该条款无效。
(二)特别无效事由
买卖合同中的无效事由
(1)出卖人故意或者因重大过失不告知买受人标的物的瑕疵的,买卖合同中关于“出卖人免于承担品质瑕疵担保责任”的条款无效
(2)分期付款买卖合同约定,合同解除后,买受人已付价款不予退还的,该约定无效
(3)出卖人未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证明,与买受人订立商品房买卖合同的,该合同无效。但是在起诉前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证明的,可以认定合同有效。
民间借贷合同中的无效事由
(1)出借人以非自有资金出借——签订借款合同时,出借人尚有欠款未还的,可以推定为非自有资金,出借人可以举证推翻的除外
(2)职业放贷人与他人订立的借款合同
职业放贷人,指未依法取得放贷资格、以民间借贷为业的组织或个人。认定标准:同一出借人在一定期间内多次反复从事有偿的民间放贷行为。
(3)出借人事先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借款人借款用于违法犯罪活动,仍然提供借款的
(4)约定的利率超过年利率1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LPR)4倍的,性质为高利贷,其超过部分的约定无效(最近的2021年8月20日公布的1年期LPR为3.85%,4倍为年利率15.4%)
租赁合同中的无效事由
(1)违法建筑出租的,租赁合同无效。没有规划证的建筑,未经批准的临时建筑等
(2)经批准的临时建筑租赁合同,预定租期超过经批准的使用期限的部分,无效。一审辩论终结前,经批准延长使用期限的,延长使用期限内的租赁期间有效。
(3)租期超过20年的租赁合同,或租期超过20年的续租合同,超过20年的部分无效。
(4)承租人转租的,除出租人与承租人另有约定外,转租期限超过承租人剩余租赁期限的部分,无效
租赁合同无效的,出租人不得请求承租人支付租金,但有权请求参照合同约定的租金标准,请求承租人支付房屋占有使用费。
建设工程合同中的无效事由
(1)发包、分包、转包的无效事由
肢解发包、分包
无资质、超越资质登记。(工程竣工前取得资质的,合同有效)
没有资质的实际施工人借用有资质的建筑施工企业名义订立合同
必须进行招标而未中标或者中标无效
主体工程分包
未经发包人同意而分包
分包单位将其承包的工程再分包
转包
(2)发包人未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等规划审批手续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无效。
例外情况:发包人在起诉前取得规划审批手续;发包人能够办理审批手续而未办理,并以未办理审批手续为由请求确认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无效的,不予支持。
(3)实质性变更中标合同的约定无效
(4)放弃法定工程优先权的约定无效。
技术合同中的无效事由
以下情况中,一方当事人行使转让权,未经对方同意的,转让行为无效。
将技术秘密成果转让权让与他人;一方以独占、排他许可的方式许可他人使用技术秘密,未经对方同意的,无效。
物业合同
物业服务企业将全部物业服务业务一并委托他人而签订的委托合同,无效
流质约款无效
即当事人所达成的“债务到期不履行,债权人无需评估作价,直接取得特定财产所有权”的约定
人格支配合同
以任何形式买卖人体细胞、人体组织、人体器官、遗体的行为,无效
二、可撤销合同
(一)事由
欺诈
行为人一方故意告知对方虚假情况,或者故意隐瞒真实情况,致使对方当事人作出不真实意思表示的行为。
欺诈的对象仅限于“交易事项”,即一方用来与对方进行交易的事项,如交易内容、标的性质等。
以下情形,不属于交易事项,即使隐瞒、欺骗,也不构成欺诈:(1)对交易背景、交易目的的隐瞒、欺骗。(2)对行为能力、处分权、代理权隐瞒、欺骗(效力待定)。(3)第三人欺诈的,只有被欺诈方的相对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该欺诈行为的情况下,受欺诈方才享有撤销权
胁迫
行为人乙方以给对方及其亲友的生命、健康、荣誉、名誉、财产等造成损失或者以给法人的荣誉、名誉、财产等造成损害为要挟,迫使对方作出违背真实意思表示的行为。包括心理威胁、也包括身体强制。
重大误解
行为人因对行为的性质,对方当事人,标的物的种类、质量、规格和数量等的错误认识,导致行为的后果与自己的意思相悖,并造成较大损失的行为。
重大误解的对象也是“交易事项”,界定更严格。交易性质、交易对象、交易标的。
排他:(1)对交易背景、交易目的的误判,不构成重大误解。(2)对行为能力、处分权、代理权隐瞒、欺骗(效力待定)
显失公平
一方当事人利用自己的优势,或者利用对方的危难处境,致使双方的权利义务明显违反公平、等价有偿原则的情形。双方地位不对等的显失公平,不是权利义务的显著失衡
原因:一方利用自己的交易经验、经济地位上的优势;一方利用对方的危难处境。
(二)撤销权的行使
可撤销法律行为中的撤销权,性质为形成权。撤销权人必须行使该权利,才会发生撤销民事法律行为的效果
可撤销法律行为中的撤销权人,为行为人中意思表示不真实的一方。
可撤销法律行为中的撤销权行使方式,为诉讼或申请仲裁。以单方通知方式行使撤销权的,视为撤销权未行使。
(1)民事诉讼中,一方请求履行合同,另一方以可撤销事由抗辩,但未以反诉方式行使撤销权的,法院不能以当事人未提起诉讼或者反诉为由不予审查或者不予支持
(2)在民事诉讼中,一方主张合同无效,依据为可撤销事由的,法院可以直接判决撤销合同
撤销权的行使受撤销期间的约束
原则上,1年。
例外,重大误解,3个月内;受胁迫的,自胁迫行为终止之日起1年内;自民事法律行为发生之日起5年内没有行使的,撤销权消灭。
明确表示或者以自己的行为表明放弃撤销权的,其撤销权消灭
三、合同无效的后果
(一)一般后果
返还财产
不考虑当事人的过错问题
双务法律行为无效后标的物和价金的相互返还:(1)不计标的物的使用费,也不计价款的利息。(2)在标的物的价值增值或贬值的情况下,增值或贬值在当事人之间合理分配或分担(避免当事人乙方因合同的无效而获益)(3)标的物损毁或者灭失、转售等无法返还的情况下,当事人不得主张返还原物,只能主张折价补偿。
赔偿损失
民事法律行为无效造成财产损失的,有过错的一方应当承担由此造成的损失。双方都有过错的,各自承担相应的责任,责任性质为“缔约过失责任”
返还财产后,无过错方仍有不能弥补的损失的,可以进而主张赔偿。注意:无过错方有权索赔的数额,不应超过若合同有效履行时无过错方可以获得的利益。
收缴财产
恶意串通、损害国家、集体或者第三人利益的,双方当事人已经取得的和约定取得的财产收归国家所有,或者返还给受损的集体、第三人
(二)担保合同无效的后果
担保合同无效时,担保人的责任转为缔约过失责任。当事人承担责任以过错为基础。
主合同有效,担保合同无效
债权人有过错,担保人无过错的,担保人不承担赔偿责任债权人与担保人均有过错的,担保人承担不应超过债务人不能清偿部分的二分之一
担保人有过错,债权人无过错的,担保人需承担担保责任
主合同无效,导致担保合同无效的
担保人无过错的,不承担担保责任
担保人有过错,担保人承担不应超过债务人不能清偿部分的三分之一
担保合同无效的,担保人承担赔偿责任,可以向债务人追偿。
下一课,合同内容的确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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