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考每日背诵】商法汇票
发布于 2021-09-04 14:55 ,所属分类:司法考试学习资料
委托证券、承兑汇票、到期 付款、对于当事人没有特别的限制。
2.汇票种类
汇票和商业汇票, 汇票和远期汇票,光单汇票和跟单汇票。
汇票常用于国际贸易、异地贸易。无条件+银行,商业+指定日期。
|「汇票的行为」
1.出票
(1)银行、公司、个人都可成为汇票的出票人。汇票的出票人必须与付款人具有真实的 关系,并且具有支付汇票金额的可靠资金来源。不得签发 的汇票用以骗取银行或其他票据当事人的资金。
(2)汇票必须记载下列事项:①表明“ ”的字样;② 支付的委托;③确定的 ;④ 名称;⑤收款人名称;⑥出票 ;⑦出票人 。汇票上未记载前款规定事项之一的,汇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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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下列汇票有效:A:未记载付款日期的,为 ;B:未记载付款地(出票地)的,付款人的营业场所、住所或经常居住地为 ( )。
(4)“不得转让”出票的效力
A:出票附条件,票据 ,但票据上可以写,保证、质押、不得转让、禁止转让(出票人、背书人)
B:出票人的限制背书:出票人在汇票上记载“ ”字样的,汇票 。背书转让 ;只发生民事债权的让与;把自己的票据责任只局限在直接的前后手之间。
2.背书
(1)背书转让具有与一般债权转让不同的法律效力:①背书转让无须经票据 同意;②背书转让的转让人不退出票据关系;③背书转让具有更强的转让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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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背书转让限制:
①背书必须 ;②背书不能 ;③在背书行为中,将汇票金额的一部分转让的背书或将汇票金额分别转让给二人以上的背书 。
④背书人的限制背书:背书人在汇票上记载“不得转让”字样,其后手再背书转让的,原背书人对后手的被背书人不承担 责任。
【注意】背书转让有效;票据权利发生转移;把自己的票据责任只局限在直接的前后手之间。
【区分】出票人写“不得转让”,再转无效;背书人写“不得转让”,再转有效,但谁写谁免责。
⑤期后背书:汇票被拒绝承兑、被拒绝付款或超过付款提示期限的,不得 ;背书转让的,背书人仍应承担 责任。【注意】二拒绝一超期,不得转,谁转谁担责。
⑥委托收款背书:票据当事人可以委托其 在票据上签章,并应在票据上表明其代理关系:“委托收款字样”。没有代理权而以代理人名义在票据上签章的,应由 承担票据责任;代理人超越 的,应当就其超越权限的部分承担票据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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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汇票可以设定质押
质押时应当以背书记载“ ”字样,被背书人依法实现其质权时,可以行使汇票权利。
4.承兑
(1)承兑适用于 汇票。
(2)汇票、付款前置程序:出票——承兑(银行正面盖章)——到期——到银行提示付款—— 日内承兑或拒绝承兑。
(3)汇票未按照规定期限提示承兑的,持票人丧失对其前手的 。承兑后,相当于承兑人变成主债务人。汇票上的付款人一经承兑,就必须承担无条件的、绝对的付款责任;
【注意】汇票承兑不得附条件,附条件则视为拒绝承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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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保证
(1)成立条件:要求保证人在票据上填写 字样并 ;仅出具 ,不构成票据法上的保证,仅构成民法上的保证。
(2)票据保证人的责任:是 责任、 责任,即使主合同无效,保证仍然有效;票据保证人无“ 或 ”。
(3)保证不得 ;附条件的,不影响对汇票的 责任。
(4)保证人在汇票或粘单上未记载保证日期的, 日期为保证日期。
(5)被保证的汇票,保证人应当与被保证人对持票人承担 责任。汇票到期后得不到付款的,持票人有权向 请求付款,保证人应足额付款。保证人清偿汇票债务后,可以行使持票人对被保证人及其前手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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