直播营销管理办法背景下,各运营主体合规风控问题

发布于 2021-05-27 19:55 ,所属分类:电商运营学习资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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直播营销管理办法背景下,各运营主体合规风控问题


《办法》概况

办法的制定主体:简称七部门。包括国家互联网信息办、公安部、商务部、文旅部、税务总局、市场监督总局、广电总局

发行和实施日期:2021年4月23日发布,2021年5月25日实施。

办法出台背景:规范网络直播带货领域各主体行为,包括平台和直播营销人员行为;贯彻落实《网络安全法》、《电子商务法》、《广告法》、《反不正当竞争法》、《网络信息内容生态治理规定》等法律法规,规范网络秩序。

《办法》引发的合规风险

网络直播营销管理办法施行后,对直播领域的各个主体会产生什么样的影响,会面临什么样的合规风险。

首先,对于直播平台而言,管理办法赋予了很严格的管理职责,如平台对于平台自身及平台内运营者管理不合规,可能会产生较多的行政责任。

其次,对于平台内的其他主体,由于办法规定了非常严格的内容规则和行为规则,为满足平台监管的要求,将产生各主体运营方式的调整,直播人员调整,直播内容和直播风格的改变等等,进而引发直播运营主体内部和外部的一系列问题。

《办法》主要内容

办法内容,分为五部分,即总则、直播营销平台、直播间运营者和直播营销人员、监督管理和法律责任,附则。

总则部分,主要明确哪些是属于本办法规制的范围;定义直播营销的各类主体,包括直播营销平台、直播间运营者,直播营销人员、直播营销人员服务机构。

直播营销平台部分,除要求直播营销平台自身合规外,赋予了直播平台严格的管理职责。

监督管理和法律责任部分,主要是要求平台配合监管部门的核查。违反本办法的后果,可能产生民事、行政责任,也可能产生刑事责任。

办法第二十条,要求直播间运营者、直播营销人员加强对直播间管理,达到直播间账号、标题、布景道具、直播人员着装等合规。

办法二十二条,要求直播间运营者对商品和服务供应商的信息进行核验,并留存相关记录备查。

直播间运营者和直播营销人员部分,主要是要求该两类主体发布的商品和服务信息合规,办法第十八条进行了列举8类禁止性行为,包括

例如办法第六条,直播营销平台应当建立健全账号及直播营销功能注册注销、信息安全管理、营销行为规范、未成年人保护、消费者权益保护、个人信息保护、网络和数据安全管理等机制、措施。

办法第七条要求平台制定并公开网络直播营销管理规则、平台公约。

办法第八条,要求平台对直播间运营者、直播营销人员进行真实身份信息认证,并向税务机关报送身份信息和其他涉税信息。

办法第九、第十条,要求平台对直播营销内容和直播行为进行合规管理,涉嫌违法违规的平台需采取措施处理。

办法第十四条,要求平台对直播间进行分级管理,对重点直播间运营者采取安排专人实时巡查、延长直播内容保存时间等措施。

办法二十二条,要求直播间运营者对商品和服务供应商的信息进行核验,并留存相关记录备查。

法第二十条,要求直播间运营者、直播营销人员加强对直播间管理,达到直播间账号、标题、布景道具、直播人员着装等合规。

监督管理和法律责任部分,主要是要求平台配合监管部门的核查。违反本办法的后果,可能产生民事、行政责任,也可能产生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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