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1年法考大纲变动对比下载:民事诉讼法与仲裁制度-
发布于 2021-05-21 09:32 ,所属分类:司法考试学习资料
2021年法律职业资格考试民诉法科目进行框架调整,重新整合章节目录。考生需掌握新增的知识点和了解新增的法律法规。
章节 | 内容 | 变化内容(2020年) | 变化内容(2021年) |
第五章当事人 | 第四节 诉讼代表人 | 【新增】公益诉讼(案件范围 人民检察院提起公益诉讼 公益诉讼的具体制度) | |
第五节 第三人 | 无独立请求权第三人(含义 无独立请求权第三人参加诉讼的条件 无独立请求权第三人的诉讼地位 无独立请求权第三人与必要共同诉讼中共同被告的区别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如何确定无独立请求权第三人地位的规定) 【删除】第三人撤销之诉(概念 第三人撤销之诉的特征) | 【修改为】无独立请求权第三人(含义 无独立请求权第三人的诉讼地位 无独立请求权第三人参加诉讼的条件) | |
第十二章 简易程序 | 基本要求 【删除】“注意掌握最高人民法院《民事诉讼程序繁简分流改革试点实施办法》中对试点地区的特别规定” | ||
第十四章 审判监督程序 | 基本要求【新增】熟悉并能够运用:抗诉与检察建议的关系 | ||
附录:法律法规目录 | 【新增】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 (2014年12月18日最高……根据2020年12月23日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823次会议《关于修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调解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等十九件民事诉讼类司法解释的决定》修正)法释【2020】20号) | ||
【删除】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环境民事公益诉讼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 |||
【新增】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事级别管辖异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根据2020年12月23日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823次会议《关于修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调解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等十九件民事诉讼类司法解释的决定》修正)法释【2020】20号) | |||
【新增】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经济纠纷案件中涉及经济犯罪嫌疑若干问题的规定(1998年4月9日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974次会议通过 根据2020年12月23日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823次会议《关于修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在民事审判工作中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会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等二十七件民事类司法解释的决定》修正)法释【2020】17 | |||
【新增】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调解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 | |||
【删除】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查知识产权纠纷行为保全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 | |||
【新增】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民事案件的若干规定(根据2020年12月23日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823次会议《关于修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调解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等十九件民事诉讼类司法解释的决定》修正)法释【2020】20号) | |||
【新增】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审判监督程序若干问题的解释 (根据2020年12月23日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823次会议《关于修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调解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等十九件民事诉讼类司法解释的决定》修正)法释【2020】20号) | |||
【删除】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审判监督程序严格依法适用指令再审和发回重审若干问题的规定 | |||
【新增】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材料的规定 根据2020年12月23日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823次会议《关于修改<最高人民法院扣押铁路运输货物若干问题的规定>等十八件执行类司法解释的决定》修正)法释【2020】21号) | |||
【新增】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拍卖、变卖财产的规定(根据2020年12月23日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823次会议《关于修改<最高人民法院扣押铁路运输货物若干问题的规定>等十八件执行类司法解释的决定》修正)法释【2020】21号) | |||
【新增】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执行异议和复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根据2020年12月23日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823次会议《关于修改<最高人民法院扣押铁路运输货物若干问题的规定>等十八件执行类司法解释的决定》修正)法释【2020】21号) | |||
【新增】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和解若干问题的规定(根据2020年12月23日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823次会议《关于修改<最高人民法院扣押铁路运输货物若干问题的规定>等十八件执行类司法解释的决定》修正)法释【2020】21号) | |||
【新增】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试行)(根据2020年12月23日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823次会议《关于修改<最高人民法院扣押铁路运输货物若干问题的规定>等十八件执行类司法解释的决定》修正)法释【2020】21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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