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2法硕 | 法理干货带背(法律要素与法律体系)
发布于 2021-09-04 11:09 ,所属分类:司法考试学习资料
第一节法律要素
(2011年法学综合课单选第1题、2015年法学综合课单选第1题)
一、法律规则
1.法律规则的含义和特点
法律规则,又称法律规范,是釆取一定的结构形式具体规定人们的法律权利、法律义务以及相应的法律后果的行为规范。法律规则是一种社会规范,即特定社会群体中的成员共同的行为规则和标准。(2011年非法学综合课多选第48题、2012年非法学综合课单选第10题、2014年非法学综合课单选第13题、2009年综合课单选第7题、2018年非法学综合课多选第41题)
法律规则是法律条文的内容,法律条文是法律规则的表现形式。并不是所有的法律条文都直接规定法律规则,也不是每一个条文都完整地表述一个规则或只表述一个法律规则。有时候一个法律规则可以包括在几个法律条文中,也有时候一个法律条文可能包含了几个法律规则。
与其他社会规则相比较,法律规则的基本特征主要有:
第一,法律规则是一种一般的行为规则,它使用同一标准,对属于其效力范围内的主体行为进行指导和评价,这一特点使它有别于任何个别性调整措施;
第二,法律规则规定了一定的行为模式,是一种命令式的必须遵守的行为规则,这使它区别于不包含确定行为方案或仅具有倡导性的口号或建议;
第三,法律规则是由国家制定或认可的行为规则,具有强烈的国家意志性,这是它区别于其他社会规则的最基本特征;
第四,法律规则规定了社会关系参加者在法律上的权利和义务以及违反规则要求时的法律责任和制裁措施;
第五,法律规则有明确的、肯定的行为模式,有特殊的构成要素和结构,是一种高度发达的社会行为规则。
2.法律规则的种类:(2008年综合课单选第3题、2009年综合课单选第6题、2010年非法学综合课单选第4题、2011年非法学综合课单选第6题、2011年法学综合课多选第22题、2012年法学综合课单选第4题、2013年非法学综合课单选第13题、2015年非法学综合课多选第50题、2019年非法学综合课单选第5题)
1)按照规则的内容规定不同,法律规则可以分为授权性规则、义务性规则和权义复合性规则。
a.授权性规则是指规定人们有权做一定行为或不做一定行为的规则,即规定人们的“可为模式”的规则。特点是为权利主体提供一定的选择自由,对于权利主体来说不具有强制性。授权性规则又可分为鼓励性规则和容许性规则。
b.义务性规则是指在内容上规定人们的法律义务,即有关人们应当做或不应当做某种行为的规则。义务性规则具有强制性、必要性和利他性。义务性规则又可以分为命令性规则和禁止性规则两种。命令性规则是指规定人们的积极义务,即人们必须或应当作出某种行为的规则;
禁止性规则是指规定人们的消极义务,即禁止人们做一定行为的规则。
c.权义复合性规则是指兼具授予权利、设定义务两种性质的法律规则。法律授予公权力的规则通常是权义复合性规则。
2)按照规则对人们行为规定和限定的范围或程度不同,可以把法律规则分为强行性规则和任意性规则。
a.强行性规则是指内容规定具有强制性,不论人们的意愿如何,都必须加以适用的规则。
b.任意性规则是指在一定范围内,允许人们自行选择或协商确定法律关系中的权利义务内容的法律规则。
3)按照法律规则内容的确定性程度不同,可以将法律规则分为确定性规则、委任性规则和准用性规则。
a.确定性规则是指内容已明确肯定,无须再援引或参照其他规则来确定其内容的法律规则。
b.委任性规则是指内容尚未确定,而只规定某种概括性指示,由相应国家机关通过相应途径或程序加以确定的法律规则。
c.准用性规则是指内容本身没有规定人们具体的行为模式,可以援引或参照其他相应内容规定的规则。
4)依据法律规则功能的不同,将法律规则分为调整性规则和构成性规则。
a.调整性规则是对已有行为方式进行调整的规则,它的功能在于控制行为。调整性规则调整的行为先于规则本身产生。
b.构成性规则是组织人们按照规则规定的行为去活动的规则,规则所指定的行为在逻辑上依赖于规则本身。比如设定某一机构的规则就属于构成性规则。
3.法律规则的逻辑结构:(2013年非法学综合课单选第4题、2016年非法学综合课单选第4题、2017年非法学综合课单选第15题,2017年法学综合课单选第7题)
1)假定又称条件,是规则中关于适用该规则的条件的规定,即法律规则在什么时间、空间对什么人适用以及在什么情境下对人的行为有约束力的问题。在立法实践中有可能省略假定(条件)这一要素,或将其规定在其他条文中,以求文字表达简明扼要。但是省略不意味着假定(条件)不存在。2)行为模式是指法律规则中关于行为的规定,即法律关于允许做什么、禁止做什么和必须做什么的规定,它是从人们大量的实际行为中概括出来的法律行为要求。根据行为要求的内容和性质不同,法律规则中的行为模式分为三种:可为的模式、应该为的模式和不得为的模式。与此相对应的三种法律规则分别是授权性法律规则、命令性法律规则和禁止性法律规则。命令性法律规则和禁止性法律规则合称为义务性法律规则。
3)法律后果是指法律规则中对遵守规则或违反规则的行为予以肯定或否定评价的规定。假定(条件)、行为模式是法律后果的前提,法律后果是对人们遵守或违反假定(条件)和行为模式的认定。根据人们对行为模式的实际行为的不同,法律后果又分为肯定性法律后果和否定性法律后果两种。法律后果是任何法律规则都不可缺少的要素,在立法实践中,法律条文一般不明确表述合法的后果,因为根据行为模式,人们可以直接推知该法律后果。违法的后果实际上规定了人们违反法律所应承担法律责任的后果,必须在立法上予以明文规定。
在逻辑结构上,任何一个完整的法律规则都是由假定(条件)、行为模式和法律后果三部分构成的。
简述法律规则的逻辑结构。(2010年非法学综合课简答第64题)
二、法律原则
1.法律原则的含义(2012年非法学综合课多选第48题、2013年法学综合课多选第26题)
法律原则是指可以作为法律规则的基础或本源的综合性、稳定性原理和原则。法律原则本身不是法律规则,它既没有规定确定的事实状态,也没有规定具体的法律后果,但是在创制、理解或适用法律的过程中,法律原则是必不可少的。法律原则的作用主要有三个:
一是为法律规则和概念提供基础或出发点,对法律的制定具有指导意义,对理解法律规则也具有指导意义;
二是法律原则有时可以作为疑难案件的断案依据,以纠正严格执行实在法可能带来的不公;
三是填补规则可能存在的漏洞。
2.法律原则与法律规则的区别(2013年非法学综合课多选第48题、2014年法学综合课多选第24题)
1)在内容上,法律规则的规定是明确具体的,而法律原则不预先设定明确的、具体的假定条件,更没有设定明确的法律后果,其要求比较笼统、模糊。
2)在适用范围上,法律规则只适用于某一类型的行为,而法律原则具有宏观的指导性,其适用范围比法律规则宽。
3)在适用方式上,法律规则是以“全有或全无的方式”应用于个案当中的,如果一条规则所规定的事实是既定的,或者这条规则是有效的,在这种情况下,必须接受该规则所提供的解决办法。而法律原则的适用则不同,它不是以“全有或全无的方式”应用于个案当中的,当两个原则在具体的个案中冲突时,法官必须根据案件的具体情况及有关背景在不同强度的原则间作出权衡。不同强度的甚至冲突的原则都可能存在于一部法律之中。
4)在功能上,法律原则是法律规则的本源和基础,它们可以协调法律体系中规则之间的矛盾,弥补法律规则的不足与局限,它们甚至可以直接作为法官裁判的法律依据。
3.法律原则的种类
(2010年法学综合课单选第4题、2014年法学综合课单选第1题、2016年法学综合课单选第6题)
1)按照法律原则产生的基础不同,可以把法律原则分为政策性原则和公理性原则。
2)按照法律原则对人的行为及其条件之覆盖面的宽窄和适用范围大小,可以把法律原则分为基本原则和具体原则。
3)按照法律原则涉及的内容和问题不同,可以把法律原则分为实体性原则和程序性原则。
三、法律概念
1.法律概念的含义
法律概念是法律的构成要素之一,是对各种法律事实进行概括,抽象出它们的共同特征而形成的权威性范畴。法律概念的功能主要体现在三个方面:
一是表达功能,法律概念间的连接使法律得以表达,没有法律概念,法律是难以想象的;
二是认识功能,法律概念使人们得以认识和理解法律,不借助法律概念,人们便无法认识法律的内容,难以进行法律交流,更无法在此基础上进行法律实践活动;
三是改进法律、提高法律科学化程度的功能,丰富而明确的法律概念可以提高法律的明确化程度和专业化程度,使法律成为专门的工具,使法律工作成为独立的职业。
2.法律概念的种类(2009年综合课单选第1题、2015年非法学综合课单选第13题)
主体概念、关系概念、客体概念、事实概念。
第二节法律体系与法律部门
一、法律体系的概念
法律体系的含义
法律体系,是指一国的部门法体系。它是将一国现行的全部法律规范根据一定的标准和原则划分成不同的法律部门,并由这些法律部门所构成的具有内在联系的统一整体。是由一国现行法律规范构成的体系,既不包括具有完整意义的国际法范畴,也不包括已经宣布废止的法律和尚未制定或者虽然制定颁布,但还尚未生效的法律。
二、法律部门的划分标准与原则(2016年综合课非法学单选笫7题)
1.法律部门的含义(2014年综合课非法学多选第49题)
法律部门又称部门法,是指一个国家根据一定原则和标准划分的本国同类法律规范的总称。
一种法律制度可能分属于几个法律部门,一个法律部门也可能包含多个法律制度。
法律部门不等于规范性法律文件。一个法律部门往往是由许多个规范性法律文件构成的。
法律部门的特征:
第一,构成一国法律体系的所有部门法是统一的,各个部门法之间是协调的。
第二,各个法律部门之间既相互联系又相对独立,它们的内容是有区别的。
第三,各个法律部门的结构和内容基本上是确定的,但又是相对的和变动的。
第四,法律部门是主客观相结合的产物,一方面,法律部门的划分离不开客观的社会关系,它有客观的基础;另一方面,法律毕竟是人们尤其是立法者主观活动的产物,法律部门的划分又带有主观的因素。
2.法律部门的划分标准(2012年法学综合课单选第3题、2014年综合课非法学单选第7题、2015年综合课非法学单选第8题)
1)法律调整的对象是划分法律部门的首要标准和第一位标准。法律调整的是社会关系,每部法律规范的制定都是对于某一社会关系的规定,离开了社会关系,就不会有任何法律规范的存在。以法律所调整社会关系的不同为标准,可以把法律规范划归不同的法律部门。
法律的调整对象虽然是划分法律部门的首要标准和第一位标准,但是仅依据这一标准不能解决所有法律部门的划分问题,有的法律部门是无法从社会关系的性质来说明的。
3.法律部门的划分原则(2010年综合课非法学多选第47题、2019年综合课非法学单选第2题)
1)客观原则,又称从实际出发原则。划分法律部门不是主观任意进行的,它有相对稳定的客观依据,这就是社会关系。一般来讲,社会关系范围较广并且相应法律法规也较多的,可以成为一个甚至几个独立的法律部门。对于法律规范很少的社会关系领域,可以予以合并,在划分法律部门时,一定要坚持客观原则,坚持从社会关系和法律规范的实际情况出发的原则。
2)合目的性原则。合目的性原则是划分部门法时首先应当坚持的原则。如果某种划分不利于这一目的,那么其划分就是无意义的。
3)适当平衡原则。划分法律部门时应当注意在各种法律部门之间保持适当的平衡,各法律部门所包含的法律范围不宜太宽,也不宜太窄。每个具体的法律部门所包含的法律、法规数量既不能太少,也不能太多。不同部门法所包含的法律、法规应当保持适当的平衡。
4)辩证发展原则。由于主客观条件都在变化,因此法律部门的划分就不可能是绝对不变的,只能是相对的。虽然法律部门是发展的,但是法律的稳定性特征要求我们不能频繁地变动法律部门的内容和结构。这就要求我们在划分法律部门时不能只考虑目前的法律、法规的多少,而应当具有一定的前瞻性,在划分部门法时应当考虑到法律、法规今后的发展,即考虑到即将制定和可能制定的法律、法规。
5)主次原则,又称重点论原则。具体的社会关系和法律规范是极为复杂的,有时同一部法律、法规可以被划归几个不同的法律部门。有时候,有的法律被釆用一个或者几个标准予以划分,也很难弄清楚其到底应属于哪一个法律部门。在这种情况下,我们应该考虑这一法律、法规的主导因素是什么,按照其主导因素来进行划分和归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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