每日一题民法 | 07 年法考真题

发布于 2021-09-04 11:36 ,所属分类:司法考试学习资料



每日一题·民法


【国家司法考试 2007 年卷三第 54 题】


甲公司欠乙公司货款 20 万元已有 10 个月,其资产已不足偿债。乙公司在追债过程中发现,甲公司在一年半之前作为保证人向某银行清偿了丙公司的贷款后一直没有向其追偿,同时还将自己对丁公司享有的 30%的股权无偿转让给了丙公司。下列哪些选项是错误的?


A 乙公司可以对丙公司行使代位权


B 若乙公司对丙公司提起代位权诉讼,法院应当追加甲公司为第三人


C 乙公司可以请求法院确认甲、丙之间无偿转让股权的合同无效


D 乙公司有权请求法院撤销甲、丙之间无偿转让股权的合同



想好了吗

确定了吗

不改了吗



【正确答案】BCD


【易错选项】A


【难度系数】3


【错误率】80.8%


【考点】债权人代位权、债权人撤销权


【解析】


本题综合考查合同保全和无效的民事法律行为,难度较大。


A项考查代位权的成立条件。代位权的成立要件有四,分别是:1.原则上,债权人对债务人、债务人对次债务人的债权(注意:只能是金钱之债)均合法且到期;2.债务人怠于行使到期债权(题目关键词“法律措施”,即“或起诉或仲裁”,否则将被认定为“怠于”);3.债务人怠于行使债权已危害债权人债权;4.债务人的债权非专属于债务人自身的债权。本题中,1.甲公司(债务人)欠乙公司(债权人)货款 20 万元已有 10 个月,甲公司(债务人)对丙公司(次债务人)的追偿权已有一年半,两个金钱之债均合法且到期;2.甲公司(债务人)向某银行清偿了丙公司(次债务人)的贷款后一直没有向其追偿,即未采取法律措施,属于怠于行使到期债权;3.甲公司(债务人)资产已不足偿债,其怠于行使债权已危害乙公司(债权人)债权;4.甲公司(债务人)对丙公司(次债务人)的追偿权非专属于甲公司(债务人)自身。因此,乙公司可以对丙公司行使代位权。故A项正确,不当选。


B项考查代位权诉讼的当事人。债权人以次债务人为被告向法院提起代位权诉讼,未将债务人列为第三人的,法院可以追加债务人为第三人。据此可知,若乙公司(债权人)对丙公司(次债务人)提起代位权诉讼,法院是“可以”而非“应当”追加甲公司(债务人)为第三人。故B项错误,当选。


C项考查无效的民事法律行为。行为人与相对人恶意串通,损害他人合法权益的民事法律行为无效。本题中,甲公司将自己对丁公司享有的 30%的股权无偿转让给了丙公司的行为不属于恶意串通损害乙公司合法权益。因此,乙公司不可以请求法院确认甲、丙之间无偿转让股权的合同无效。故C项错误,当选。


D项考查债权人撤销权的成立条件。债权人撤销权的成立条件有三:1.债权人对债务人有合法债权。2.主观上,债务人具有损害债权人债权的恶意。3.客观上,债务人实施了如下 8 种行为且已危害债权人债权:(1)放弃到期债权;(2)放弃未到期债权;(3)放弃债权担保;(4)恶意串通的事后抵押;(5)恶意延长到期债权的履行期;(6)以明显不合理低价转让财产,且受让人明知(低于70%);(7)以明显不合理高价受让财产,且转让人明知(高于30%);(8)无偿转让财产(21 字口诀:放弃债权和担保、串通延长且知道、无偿转让要撤销)。本题中,当甲公司(债务人)将自己对丁公司享有的 30%的股权无偿转让给丙公司(第三人)时,乙公司对甲公司尚不存在合法债权,即诈害债权的行为发生在债权成立前。因此,乙公司无权请求法院撤销甲、丙之间无偿转让股权的合同。故D项错误,当选。


综上所述,本题的正确答案为BCD。



你做对了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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