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考每日背诵】商法本票、支票

发布于 2021-09-04 12:46 ,所属分类:司法考试学习资料

从7月15日开始,推送法考每日背诵相关内容,一直推送到考前,大家每天早晚,或背诵或朗读或理解,每日推送内容,需要纸质版的可以看下面这个介绍。
预计,能完整推送完2个科目的背诵内容,祝你们2021年法考客观题考试顺利。

三个月的打磨,只为最后冲刺法考的你!

本票★★★


1.特征

①是 证券;②无须 ;③基本当事人只有 ;④只有 本票,只有 本票。

2.付款

①本票的出票人在持票人 时,必须承担付款的责任。②本票自出票日起,付款期限最长不超过 个月。③本票的持票人未按照规定期限提示见票的,丧失对出票人以外的前手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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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特征
①是自付证券;②无须承兑;③基本当事人只有出票人收款人;④只有银行本票,只有即期本票。
2.付款
①本票的出票人在持票人提示见票时,必须承担付款的责任。②本票自出票日起,付款期限最长不超过2个月。③本票的持票人未按照规定期限提示见票的,丧失对出票人以外的前手的追索权


支票★★★


1.特征

(1)支票限于 ,不得另行记载付款日期。另行记载付款日期的,该

(2)付款人只能是 ,金融机构。支票常用于本地贸易,出票之日起 日内提示付款,否则可拒。相当于“银行卡”,无条件+见票即付。

(3)支票的出票人所签发的支票金额不得超过其付款时在付款人处实有的 。出票人签发的支票金额超过其付款时在付款人处实有的存款金额的,为

2.种类

支票可以支取 。用于转账时,应当在支票正面注明。可制作现金支票,只用于支取 。可制作转账支票,只用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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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特征
(1)支票限于见票即付,不得另行记载付款日期。另行记载付款日期的,该记载无效
(2)付款人只能是银行,金融机构。支票常用于本地贸易,出票之日起10日内提示付款,否则可拒。相当于“银行卡”,无条件+见票即付。
(3)支票的出票人所签发的支票金额不得超过其付款时在付款人处实有的存款金额。出票人签发的支票金额超过其付款时在付款人处实有的存款金额的,为空头支票
2.种类
支票可以支取现金转账。用于转账时,应当在支票正面注明。可制作现金支票,只用于支取现金。可制作转账支票,只用于转账


3.出票

(1)支票上未记载收款人名称的,经出票人授权,可以

(2)支票可以由出票人授权 ,不补不能用——空白支票合法。

(3)支票未记载出票地则出票人的 、住所、经常居住地为出票地。

(4)未记载付款地——付款人的 为付款地。

【注意】支票另行记载付款日期,该

4.付款

出票日起 日内提示付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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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出票
(1)支票上未记载收款人名称的,经出票人授权,可以补记
(2)支票可以由出票人授权补记金额,不补不能用——空白支票合法。
(3)支票未记载出票地则出票人的营业场所、住所、经常居住地为出票地。
(4)未记载付款地——付款人的营业场所为付款地。
【注意】支票另行记载付款日期,该记载无效
4.付款
出票日起10日内提示付款。


【总结】票据不得附条件

1. 不得附条件。所附条件不具有汇票上的效力,但是票据有效。

2. 不得附条件,该条件视为无记载。不影响保证,票据有效。

3.保证和背书附条件的,

4.付款人承兑 ,不得附条件,附条件的视为拒绝承兑。票据有效,应当向前手追索。

5.出票人 附条件:票据无效。

6.出票和承兑行为附条件的,票据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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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总结】票据不得附条件
1.背书不得附条件。所附条件不具有汇票上的效力,但是票据有效。
2.保证不得附条件,该条件视为无记载。不影响保证,票据有效。
3.保证和背书附条件的,条件无效
4.付款人承兑汇票,不得附条件,附条件的视为拒绝承兑。票据有效,应当向前手追索。
5.出票人支付附条件:票据无效。
6.出票和承兑行为附条件的,票据行为无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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