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2级法大考研:刑事诉讼法专业课知识要点强化(上诉不加刑)
发布于 2021-09-04 12:04 ,所属分类:司法考试学习资料
我国的上诉不加刑原则,是指第二审人民法院审判被告人一方上诉的案件,不得以任何理由加重被告人刑罚的一项审判原则。
(1)上诉是被告人的合法权利,不论上诉理由否得当,都不能以被告人不服原判决或态度不好而在二审判决中加重原判刑罚。
(2)仅有被告人一方上诉的案件,二审法院审理确认后应按《刑事诉讼法》第236条第1款第2项的规定进行改判时,即使原判量刑畸低,也不得加重被告人的刑罚。同时二审法院也不能借口事实不清、证据不足而将仅仅是量刑过轻的案件发回重审,指令一审法院加重被告人的刑罚。
(3)仅有被告人一方上诉的案件,二审法院审理,确需按《刑事诉讼法》第236条第1款第3项的规定直接改判或发回原审法院重审的,改判不得加重被告人的刑罚,发回重审后,除非有新的犯罪事实,人民检察院补充起诉的以外,原人民法院也不得加重被告人的刑罚。
(4)当然不是在任何情况下第二审法院都不得加重被告人的刑罚。人民检察院提出抗诉或者自诉人提出自诉的,不受前款规定的限制。
(1)有利于保障被告人依法行使上诉权。
(2)有利于维护上诉制度,保证人民法院正确行使判权。有利于二审法院全面审查一审判决是否存在错误,维持正确的判决,纠正错误的判决,保证国家审判权的正确行使。
(3)有利于促使人民检察院履行审判监督职责。
(1)同案审理的案件,只有部分被告人上诉的,既不得加重上诉人的刑罚,也不得加重其他同案被告人的刑罚。
(2)被告人或者他的法定代理人、辩护人、近亲属上诉的案件,二审法院认为原判认定的罪名不当的,可以改变罪名,但不得加重刑罚或者对刑罚执行产生不利影响;
(3)原判认定的罪数不当的,可以改变罪数,并调整刑罚,但不得加重决定执行的刑罚或者对刑罚执行产生不利影响;
(4)原判没有宣告职业禁止、禁止令的,不得增加宣告;原判宣告职业禁止、禁止令的,不得增加内容、延长期限
(5)原判对被告人判处死刑缓期执行没有限制减刑、决定终身监禁的,不得限制减刑、决定终身监禁;
(6)原判判处的刑罚不当、应当适用附加刑而没有适用的,不得直接加重刑罚、适用附加刑。原判判处的刑罚畸轻,必须依法改判的,应当第二审判决、裁定生效后,依照审判监督程序重新审判。
(7)人民检察院只对部分被告人的判决提出抗诉,或者自诉人只对部分被告人的判决提出上诉的,第二审人民法院不得对其他同案被告人加重刑罚。
(8)被告人或者其法定代理人、辩护人、近亲属提出上诉,人民检察院未提出抗诉的案件,第二审人民法院发回重新审判后,除有新的犯罪事且人民检察院补充起诉的以外,原审人民法院不得加重被告人的刑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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