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打卡】中启法考丨主观题(9.2)
发布于 2021-09-04 11:53 ,所属分类:司法考试学习资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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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分析:
2017年3月10日,被告人王飞因涉嫌抢劫罪被北京市某区人民法院一审判处有期徒刑10年。在二审审理期间,上诉人王飞向看守所民警揭发同一监室的陈龙涉嫌强奸杀人的犯罪行为。王飞和陈龙羁押在同一监室,陈龙家里穷,王飞经常在生活上照顾陈龙。于是陈龙对王飞心存感激,两人成为无话不谈的好朋友。有一天夜里,陈龙告诉王飞,他在很多年前曾经杀过一个女孩,并描述了杀人的详细过程,还让王飞发誓不告诉任何人。
陈龙,男,现年27周岁,北京市人,无业。因犯盗窃罪被某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3年,现在北京市第一监狱服刑。经侦查人员讯问,陈龙对2007年5月6日在某区黑山路强奸杀人案予以供认,并承认将这件事告诉了王飞。侦查人员经进一步侦查发现,北京市某区黑山路强奸杀人案已于2014年7月破案,罪犯王渊已被北京市某中级人民法院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现在北京市第一监狱服刑。侦查人员调取了王渊强奸杀人案的一审、二审案卷材料。根据王渊强奸杀人案一审、二审案卷材料,证明如下事实:
被告人王渊,男,1978年11月5日生,北京市人,无业。因犯集资诈骗罪于2014年6月7日被北京市某中级人民法院判处死刑。一审判决后,被告人王渊主动交代自己还有其他重要犯罪事实,并以此为由提起上诉。在二审期间,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对上诉人王渊供述的其他犯罪事实进行了调查核实,王渊供述了他于2007年5月6日晚9时许在某区黑山路将一名女子强奸杀害的事实。鉴于王渊另有重大犯罪嫌疑,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裁定撤销对王渊的一审判决,发回一审法院重新审理。北京市人民检察院某分院通知公安机关对王渊强奸杀人案补充侦查。在侦查期间,根据王渊的供述并在其指认下,公安机关在某区黑山路的小树林里挖出了被害女子的尸体。现场勘验发现,尸体埋藏在一棵树旁,树上有人为刻画的标记。现场提取了被害人绿色短袖上衣、黑色短裙、棕色高跟鞋的碎片,身边有一棕色小手提包。经法医鉴定和户籍查询证明,被害人王娟,女,22周岁,身高1.66米,死亡时间为2007年左右,死因为颈部受外力挤压窒息而亡,无其他致命伤痕。侦查期间收集到的证据有:被告人供述和辩解、证人证言、被害人尸体、辨认笔录、现场勘验笔录、尸体检验鉴定意见等相关证据。北京市人民检察院某分院追加起诉被告人王渊犯强奸罪、故意杀人罪。2016年4月5日,北京市某中级人民法院对王渊案作出判决:检察机关指控的强奸罪,证据不足,不予认定;因《刑法修正案(九)》废除了集资诈骗罪的死刑,将王渊集资诈骗罪改判为无期徒刑;被告人王渊构成故意杀人罪,判处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
王渊不服一审判决,提起上诉。上诉理由是,他并没有实施强奸杀人,之所以供述强奸杀人是因为原审集资诈骗罪被判处死刑后,为了拖延死刑判决生效的时间,而故意编造的犯罪事实。强奸杀人的犯罪事实是一个叫陈昏的同监室的人告诉他的。王渊供述以下事实“当集资诈骗罪原一审被判处死刑后,我非常害怕,我不想死,但也没有其他办法。
同监室的陈昏,平日和我关系不错,看我情绪很低落,就告诉我一个救命的办法,并说以前他一个狱友就是这样救了一命。他说,既然集资诈骗罪是事实,不可能改变,现在唯一的办法就是‘揭发他人重大犯罪’,争取立功。我说,我也没有什么案件线索呀。他说,我告诉你一个案件线索,你就说是你自己干的,这样你的案件就会被发回重审,争取拖一段时间,时间长了如果公安机关查不清楚,你的案件就会改判,也就把命保住了。我当时想,反正已经被判了死刑,也没有别的办法,干脆就按他说的办,碰碰运气。陈昏告诉我说,你要记清楚我告诉你的每一个细节,这样才能不被公安机关识破,千万不要告诉任何人是我告诉你的,否则你就没命了。”
“陈昏就告诉我在某区黑山路强奸杀人的案件。”(该强奸杀人事实和上述陈龙告诉王飞的强奸杀人事实基本一致,重复的地方在此不作重述。只有个别地方不一致:陈昏没有告诉王渊作案人的姓名。强奸后,发现被害人死了,自己就到附近废品收购站偷来一把铁锨,将尸体埋在一棵小树旁,并在小树上做了一个记号,以便日后来祭奠赎罪,事后又把铁锨放回了废品收购站。)
“我问他你怎么知道,他说这是一次一个朋友喝醉了酒说的,自己也不知道是真的还是假的。我就按照他说的熟记在心。在公安机关、检察院和法院我所说的,都是按照陈昏告诉我的说的。现在一审将我的集资诈骗罪改为无期徒刑,我死不了,就不想承认强奸杀人罪了,这的确也不是我干的,我确实没有实施过强奸杀人行为。”
在第二审审理期间,检察机关对王渊的供述进行了补充侦查,讯问了陈昏,询问了同监室的其他证人。陈昏始终否认告诉过王渊强奸杀人的事情,说自己根本不知道有这样的案件,也从未到过现场,怎么会知道那里有强奸杀人的事情。其他证人也没有提供有效的证据。鉴于补充侦查期间没有收集到有效的证据证实王渊的辩解,2016年12月7日,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作出判决,维持一审法院对被告人王渊集资诈骗罪的判决,改判被告人王渊构成故意杀人罪;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数罪并罚,决定对被告人王渊执行死刑,缓期二年执行。本判决亦为死刑核准判决。
陈龙供述自己在某区黑山路强奸杀人犯罪事实后,公安机关经侦查发现,陈龙父亲陈昏原来就是在王渊集资诈骗、强奸杀人案中王渊提到的陈昏。王渊说是陈昏告诉他强奸杀人的事情。陈昏,男,1960年11月5日生光京市人,无业。2013年5月6日,因犯盗窃罪,被某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5,现在北京市第一监狱服刑。系陈龙父亲。公安机关在提讯陈昏过程中,陈昏否认帮助儿子陈龙掩埋被害人尸体,也不承认告诉过王渊强奸杀人的事情。虽经多次讯问,陈昏始终予以否认。公安机关在侦查陈龙强奸杀人案中,陈龙在现场指认中准确指认出尸体掩埋地点和树上做的记号。在对被害人照片辨认中,陈龙准确辨认出被害人生前的照片。除上述证据外,在侦查过程中,公安机关未收集到其他有效证据。
丨思路参考:
(1)王飞构成立功。在审判期间,揭发他人重大犯罪事实,经查证属实,构成立功。
被告人是否构成立功情节,应由人民检察院承担举证责任。在审判期间,被告人揭发他人重大犯罪事实的,人民法院应当决定延期审理,要求人民检察院补充提供证据或补充侦查。人民检察院应当自行补充侦查,必要时可以要求公安机关协助侦查。
(2)王飞的行为构成重大立功。本案中,尽管王飞揭发陈龙涉嫌强奸、故意杀人犯罪尚未进入审判阶段,但的确发生了犯罪,而且被揭发人陈龙也承认自己实施了强奸杀人行为,通过现场指认、对被害人辨认等证据,可以认定刑事案件成立,属于《刑法》规定的查证属实的范畴,查证属实不一定等于被告人已经被判处刑罚。、王飞揭发他人重大犯罪行为,构成重大立功,应当从轻或者减轻处罚。根据相关解释,揭发他人重大犯罪,是指被告人可能被判处无期徒刑以上刑罚。这里的可能被判处无期徒刑以上刑罚的,是指法定刑,而非宜判刑。陈龙涉嫌强奸、故意杀人犯罪时,不满18周岁,具有法定从轻、减轻的情节,宣告刑存在无期徒刑以下刑罚的可能性,但这并不影响王飞构成重大立功。
来源:摘自案例分析指导用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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