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解析】孩子非亲生,父亲怎么办?法院:精神损害赔偿+返还抚养费 | 2021年法考

发布于 2021-09-04 12:52 ,所属分类:司法考试学习资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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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本案情】


徐某(男)与李某(女)通过网络相识,于2016年6月1日登记结婚。李某于2016年9月24日生育一子取名徐某甲。徐某怀疑徐某甲并非自己亲生,遂要求带徐某甲一起作亲子鉴定。后李某向徐某提供了一份其自行制作的虚假亲子鉴定报告,哄骗徐某称徐某甲系其亲生。


李某(女)因另外的刑事犯罪被逮捕后,徐某再次带徐某甲作亲子鉴定,鉴定结论为徐某并非徐某甲的生物学父亲。徐某身心受到严重打击,情绪极不稳定,双方生活难以继续,徐某遂向法院起诉。


【问题1】

本案中,徐某(男)请求法院判决离婚的诉讼请求能否得到支持?


【解读】

可以得到支持。根据《民法典》规定,夫妻应当相互忠实,相互尊重。


本案中,李某与他人发生两性关系,并在与徐某婚姻关系存续期间生育一子,徐某在不明真相的情况下对孩子徐某甲进行了抚养, 徐某主张在得知自己并非徐某甲的生物学父亲后身心受到严重打击,双方已经无法继续生活,矛盾无法调和,故应当据此认定双方夫妻感情已经彻底破裂,徐某请求判决离婚的诉讼请求,有事实及法律依据,法院依应法予以支持。


(图片来源于网络)



【问题2】

本案中,徐某(男)是否可以要求返还抚养费和支付精神损害赔偿,为什么?


【解读】

可以。夫妻一方因重大过错导致离婚的,无过错方有权请求损害赔偿。


徐某既非孩子徐某甲的生父, 亦无其他法律上的拟制父子关系,故其对徐某甲无法定抚养义务,其在不知情的情况下误以为徐某甲为其亲生子并对其进行抚养,造成自己现在财产减少,利益受损。李某作为徐某甲的亲生母亲,应承担抚养义务,其因徐某的抚养行为免于支出其应负担的抚养费用,可视为其财产的消极增加,李某由此获益,故徐某享有不当得利请求权。


同时,根据公序良俗和传统的道德价值观念,徐某亲生子一事不可避免会给徐某造成精神损害,徐某要求赔偿精神抚慰金可以得到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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