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考每日背诵】三国法:国际公法国际投资法

发布于 2021-09-04 13:53 ,所属分类:司法考试学习资料

国际投资法★★★★


1.多边投资担保机构

。依国际条约建立的一个 (具有国际组织的性质),承保向发展中会员国投资的政治风险(险别基本同海外投资保险制度)

2.多边投资担保机构合格投资者

(自然人、法人);

②满足一定的条件,可以将合格投资者扩大到 以及

3.多边投资担保机构合格东道国

发展中国家;该国同意MIGA承保特定风险;投资可以得到公平平等待遇和法律保护。

【注意】多边投资担保机制的宗旨是 ,因此只有向发展中国家会员国的跨国投资才有资格向多边投资担保机构申请投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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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多边投资担保机构
独立的国际法人。依国际条约建立的一个国际保险机构(具有国际组织的性质),承保向发展中会员国投资的政治风险(险别基本同海外投资保险制度)
2.多边投资担保机构合格投资者
东道国以外的国民(自然人、法人);
②满足一定的条件,可以将合格投资者扩大到东道国的自然人在东道国注册的法人以及其多数资本为东道国国民所有的法人
3.多边投资担保机构合格东道国
发展中国家;该国同意MIGA承保特定风险;投资可以得到公平平等待遇和法律保护。
【注意】多边投资担保机制的宗旨是促进外国资本流向发展中国家,因此只有向发展中国家会员国的跨国投资才有资格向多边投资担保机构申请投保。


4.国际投资争端解决中心(1965年《解决国家和他国国民投资争端公约》)

(1)行使管辖权的条件:

主体方面:受理的争端限于 (东道国)与另 (外国投资者)的争端;但是,在争端双方 的情况下,也受理 之间的争端;

争端性质方面:受理的争端必须是直接因 而引起的 争端;

主观条件方面:需要争端

(2)行使管辖权的后果:排除了其他争端解决方式,但东道国仍有权要求争端对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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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国际投资争端解决中心(1965年《解决国家和他国国民投资争端公约》)
(1)行使管辖权的条件:
主体方面:受理的争端限于一缔约国政府(东道国)与另一缔约国国民(外国投资者)的争端;但是,在争端双方均同意的情况下,也受理东道国受外国投资者控制的东道国法人之间的争端;
争端性质方面:受理的争端必须是直接因国际投资而引起的法律争端;
主观条件方面:需要争端双方出具同意中心管辖的书面文件
(2)行使管辖权的后果:排除了其他争端解决方式,但东道国仍有权要求争端对方用尽东道国当地救济


(3)适用的法律:首先适用争端双方同意的法律规则;如果争端双方没有对应适用的法律规则达成协议,则仲裁庭应适用 以及 。此外,仲裁庭在争端 时可以根据 对争端作出裁决。

(4)裁决效力:具有

【注意】一旦双方当事人将争议交付中心,原则上即排除了投资者本国的外交保护权,也限制了用尽东道国救济原则的使用。但是,缔约国可以要求以用尽该国行政或司法救济作为其同意中心仲裁的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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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适用的法律:首先适用争端双方同意的法律规则;如果争端双方没有对应适用的法律规则达成协议,则仲裁庭应适用作为争端一方的缔约国的国内法以及可适用的国际法规则。此外,仲裁庭在争端双方同意时可以根据公平和善意原则对争端作出裁决。
(4)裁决效力:具有终局性、约束力
【注意】一旦双方当事人将争议交付中心,原则上即排除了投资者本国的外交保护权,也限制了用尽东道国救济原则的使用。但是,缔约国可以要求以用尽该国行政或司法救济作为其同意中心仲裁的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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