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考每日考点】带学Day45,今天一起学习刑诉法!

发布于 2021-09-04 13:54 ,所属分类:司法考试学习资料




法考客观题考试冲刺ing


刚刚度过疯狂刷题阶段的你,是不是“累觉不爱了”?那我们就换种复习方式,从现在起,我们进入冲刺背诵阶段,小法会每日更新不同科目的2-3个历年高频考点(有同学反馈内容太多每天背不完,给大家减少一点),每天跟着小法学,3分钟轻松背法考!


Day 45- 刑诉法

考点一:二审的审理结果
1.原判认定事实和适用法律正确、量刑适当的,应当裁定驳回上诉或者抗诉,维持原判;

2.原判认定事实没有错误,但适用法律有错误,或者量刑不当的,应当改判;

3.原判决事实不清楚或者证据不足的,可以在查清事实后改判;也可以裁定撤销原判,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新审判;

原判人民法院对于依照前款第三款规定发回重新审判的案件作出判决后,被告人提出上诉或者人民检察院提出抗诉的,第二审人民法院应当依法作出判决或者裁定,不得再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新审判。


考点二:死刑立即执行的处理
1.原判认定事实和适用法律正确、量刑适当、诉讼程序合法的,应当裁定核准。

2.原判认定的某一具体事实或者引用的法律条款等存在瑕疵,但判处被告人死刑并无不当的,可以在纠正作出核准的判决、裁定。

3.裁定不予核准,并撤销原判,发回重新审判
A.原判事实不清、证据不足的;
B.复核期间出现新的影响定罪量刑的事实、证据的;
C.原判认定事实正确,但依法不应当判处死刑的;
D.原审违反法定诉讼程序,可能影响公正审判的。

4.一人数罪被判处死刑,或者两名以上被告人被判处死刑,经复核认为其中部分犯罪或者部分被告人的死刑裁判认定事实正确,但依法不应当判处死刑的,可以改判。

5.部分犯罪、部分被告人的死刑裁判认定事实不清、证据不足的,全案裁定不予核准,并撤销原判,发回重新审判。

6.部分犯罪、部分被告人的死刑裁判认定事实正确,但依法不应当判处死刑的,可以改判并对其他应当判处死刑的犯罪、被告人作出核准死刑的判决。

学习群【每日1判】解析





判断结果:正确


体现对刑事实体法的弥补作用。在对同一法律规范的语意有不同理解时,刑事实体法的法律规范就会出现不确定状态,刑事诉讼法可以通过特有的程序机制最终使刑事实体法的法律规范得以实现确定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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