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考主观题每日一练】带练Day12,来看今天的点评!
发布于 2021-09-04 13:55 ,所属分类:司法考试学习资料

法考主观题备考进行中!
想要稳过主观题,案例练习很有必要!但是主观题练了也找不到重点?完全不清楚自己写的如何?
本着全心全意成就大家拿证的心,小法从今天起将带各位法考er进行主观题“每日一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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下面让我们一起来看今天案例练习的案情和抽取点评:
案情
学员答案
美宽老师点评
魏某构成抢劫罪(致人死亡)与放火罪,数罪并罚,但应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1. 根据《刑法》相关规定,魏某主观上欲实施抢劫,客观上实施了抢劫行为,主客观相一致,构成抢劫罪;抢劫过程中,为制服被害人反抗而故意杀人,虽被害人死于后面的放火行为,但此为因果关系认识错误,魏某持概括的故意,因此构成抢劫致人死亡。
2. 根据《刑法》相关规定,魏某主观上想放火毁证,客观上造成了火灾,构成放火罪;因为致人死亡的结果已经为抢劫罪所评价,所以不属于放火致人死亡。
3. 根据《刑法》相关规定,已满14周岁不满18周岁的人犯罪应从轻、减轻处罚。魏某实施抢劫行为时年仅15周岁,应从轻、减轻处罚。
注:以上是法考主观题标准答法,先说结果,然后分点写理由,论述过程不必写具体法条。
行为人主观上想通过故意杀人的方法来劫取财物,抢劫行为致对方重伤,但行为人主观上认为被害人已死从而放火毁灭罪证。这属于对因果关系的认识错误,不影响犯罪故意的成立。因此,魏某的行为应当以抢劫致人死亡论处。
同时,魏某放火毁灭罪证的行为还具有危及公共安全的具体危险,故还构成放火罪,但不属于放火致人死亡这种加重情节,因为致人死亡的结果已经为抢劫罪所评价。
本案的原型是“魏某抢劫、放火案”(《刑事审判参考》第401号),法院后以抢劫罪判处魏某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以放火罪判处魏某3年有期徒刑。决定执行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本题只不过在魏某年龄上改了一下。

冲刺群【每日法条定位】答案

Date:【每日法条定位——09天】
答案:
1.《行政诉讼法司法解释》
三、诉讼参加人 第26条第2款:
“应当追加被告而原告不同意追加的,人民法院应当通知其以第三人的身份参加诉讼,但行政复议机关作共同被告的除外。”
《行政诉讼法司法解释》第28条:“人民法院追加共同诉讼的当事人时,应当通知其他当事人。应当追加的原告,已明确表示放弃实体权利的,可不予追加;既不愿意参加诉讼,又不放弃实体权利的,应追加为第三人,其不参加诉讼,不能阻碍人民法院对案件的审理和裁判。”
《行政诉讼法司法解释》第30条第1款:“行政机关的同一行政行为涉及两个以上利害关系人,其中一部分利害关系人对行政行为不服提起诉讼,人民法院应当通知没有起诉的其他利害关系人作为第三人参加诉讼。”
2.《行政诉讼法》
第六章 起诉和受理 第48条: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因不可抗力或者其他不属于其自身的原因耽误起诉期限的,被耽误的时间不计算在起诉期限内。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因前款规定以外的其他特殊情况耽误起诉期限的,在障碍消除后十日内,可以申请延长期限,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决定。”
3.《行政诉讼法司法解释》
七、审理与判决 第104条:
“适用简易程序案件的举证期限由人民法院确定,也可以由当事人协商一致并经人民法院准许,但不得超过十五日。被告要求书面答辩的,人民法院可以确定合理的答辩期间。
人民法院应当将举证期限和开庭日期告知双方当事人,并向当事人说明逾期举证以及拒不到庭的法律后果,由双方当事人在笔录和开庭传票的送达回证上签名或者捺印。
当事人双方均表示同意立即开庭或者缩短举证期限、答辩期间的,人民法院可以立即开庭审理或者确定近期开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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