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考】民法高空抛物致人损害相关知识点整理
发布于 2021-09-04 13:55 ,所属分类:司法考试学习资料

高空抛物致人损害的案件在现实当中经常出现,如果能够找到这个侵权人,那问题自然就迎刃而解。但麻烦的是,如果不知道是谁使得一个物件从天而降,伤害了无辜的路人,此时无辜路人所受的侵害,又如何得到弥补呢?
在《民法典》出台之前,我们往往依据《侵权责任法》第八十七条的内容来解决这一难题,从建筑物中抛掷物品或者从建筑物上坠落的物品造成他人损害,难以确定具体侵权人的,除能够证明自己不是侵权人的外,由可能加害的建筑物使用人给予补偿。
即这一栋楼的“犯罪嫌疑人”都要基于公平原则给受害人一定的补偿。

这一处理原则经常遭到诟病。
理由一:缺乏正当性基础,貌似“株连”。
虽然受害人很可怜,但是莫名其妙需要掏出钱来的住户也是哑巴吃黄连——有苦难言。毕竟真正的侵权人只有一个,只是因为找不到这个人,就让所有有嫌疑的住户来分担侵权责任的后果,显然缺乏一定的正当性。
理由二:执行困难。
法律规定的再好,也需要能够顺利解决现实中的问题。然而这一规定却往往难以被执行。没有侵权的住户很难被说服承担公平责任,他们无法理解也无法接受,作为良好市民的自己为什么要背一个从天而降的锅,导致受害人的利益也无法得到保护。
自从《民法典》出台之后,这一问题有了更好的应对策略。《民法典》第1254条对高空抛掷物、坠落物致害责任有了更加详细的规定。
《民法典》第1254条规定:“禁止从建筑物中抛掷物品。从建筑物中抛掷物品或者从建筑物上坠落的物品造成他人损害的,由侵权人依法承担侵权责任;经调查难以确定具体侵权人的,除能够证明自己不是侵权人的外,由可能加害的建筑物使用人给予补偿。可能加害的建筑物使用人补偿后,有权向侵权人追偿。”
“物业服务企业等建筑物管理人应当采取必要的安全保障措施防止前款规定情形的发生;未采取必要的安全保障措施的,应当依法承担未履行安全保障义务的侵权责任。”
“发生本条第一款规定的情形的,公安等机关应当依法及时调查,查清责任人。”

我们可以将高空抛坠物致人损害的责任承担总结为以下四点:
2.加害人明确,物业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加害人先承担责任,物业根据第1254条第2款、第1198条第2款,承担根据过错大小确定的相应的补充责任。如物业有30%的过错。物业有追偿权。
3.加害人不明,物业尽到安全保障义务:可能加害的建筑物使用人补偿。
4.加害人不明,物业未尽安全保障义务:物业承担相应的补充责任后,其余部分由可能加害的建筑物使用人补偿。物业及建筑物使用人均有追偿权。
掌握了这四点,同学们在应对法考中的高空抛物的客观题和主观题就能够得心应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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