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打卡】中启法考丨主观题(8.31)
发布于 2021-09-04 13:57 ,所属分类:司法考试学习资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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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分析:
杨明,男,1988年1月21日出生,汉族,初中文化,农民。因涉嫌盗窃罪于2018年11月27日被刑事拘留,同年11月30日被取保候审。
2017年12月1日,四川东风速运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东风公司)与广州永昌人力资源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永昌公司)签订劳务派遣协议,约定永昌公司向东风公司派遣劳务人员。2018年8月23日,被告人杨明与永昌公司签订劳动合同,约定杨明由永昌公司派往东风公司工作,派遣时间从2018年8月27日起至2019年8月31日止,该时间与劳动合同的期限一致。同日,杨明在东风公司提供的员工保密承诺书、派造岗位录用条件告知书、保证书上签字,后东风公司向杨明发出员工入职通知书,通知杨明于2018年8月27日到东风公司位于四川省双河县“蜀都中转场”上班,担任运作员。
2018年11月15日凌晨,杨明在东风公司的“蜀都中转场”上夜班,负责快递包裹的分拣工作。凌晨3时许,杨明在分拣快递包裹的过程中,故意避开监控录像,将自己经手分拣的内装一部手机的快递包裹秘密窃走。东风公司发现托运的包裹丢失,遂向公安机关报案。当日下午,杨明被抓获,公安人员从杨明身上搜出被盗的手机,从杨明住处查获被盗手机的充电器和发票。经鉴定,被盗手机价值3999元。
在侦查讯问过程中,侦查人员告知了杨明认罪认罚的法律规定,杨明如实供述了自己在分拣工作时窃取手机包裹的事实,并表示愿意认罪认罚。侦查机关为其指派了值班律师,在值班律师的见证下,杨明向侦查人员签署了认罪认罚具结书,并赔偿东风公司3999元。侦查机关决定对杨明不报请批准逮捕,变更强制措施为取保候审。在审查起诉阶段,在值班律师的见证下,杨明向检察入员签署了认罪认罚具结书。
量刑建议为:以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6个月,缓期1年执行。本案由双河县人民检察院以被告人杨明涉嫌盗窃罪向双河县人民法院提起公诉,并建议采用速裁程序审理,经听取被告人杨明意见,法院决定采用速裁程序审理。
在第一审阶段,被告人杨明的近亲属为其委托了辩护律师。在开庭审理过程中,被告人杨明表示自愿认罪认罚,但辩护律师认为,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错误,被告人杨明依法不构成犯罪。法庭经审理认为,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清楚,罪名正确。但鉴于,辩护律师作无罪辩护,对被告人不再适用认罪认罚从宽处理,经征询公诉人和辩护律师的意见,公诉人坚持认罪认罚量刑建议,辩护人坚持自己的辩护意见。
法庭经类案检索发现,本院不久前判处的被告人贾某福盗窃案(已经生效并执行完毕),贾某系初犯、认罪态度好、有悔罪表现、被盗车辆追回并发还失主,盗窃金额为2850元。该案判决结果为:拘役5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3000元。两案盗窃金额和量刑情节相当,为维护量刑的均衡化,法院判决结果为:被告人杨明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6个月,单处罚金人民币5000元。检察院认为,第一审法院不采纳认罪认罚量刑建议,适用法律确有错误,在法定期间内提起抗诉。被告人认为,一审判决量刑过重,在法定期间内提起上诉。
第二审法院经审理认为,原审认定事实没有错误,但适用法律错误,作出改判:撤销一审判决,宣告被告人杨明无罪。第二审判决后,四川省人民检察院认为,原一审判决和二审判决均确有错误,提起再审抗诉。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再审该案,经再审审理,作出裁定:驳回抗诉,维持原判。
丨思路参考:
审判中心主义包括以下几个方面的含义:(1)实现庭审的实质化。审判程序是刑事诉讼程序的核心,未经人民法院宣告有罪,任何人不得被定罪处罚。庭审又是审判的核心。要实现审判中心主义,首先要实现以庭审为中心,改变庭审虚置化、形式化的倾向,使庭审真正成为事实查明、证据认定、适用法律的核心,发挥庭审的把关作用,使法庭审理的案件经得起法律的考验和历史的考验,实现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的统一。(2)实现审判程序对审前程序的制约。充分发挥审判程序的诉讼制约功能,使侦查程序、审查起诉程序都围绕审判程序展开和进行;充分发挥审判保障诉权、尊重人权的功能,建立健全刑事诉讼中的司法审查机制。(3)实现依法独立公正行使审判权。审判中心主义就是要求依法独立行使审判权,实现“让审理者裁判,由裁判者负责”的审判权运行机制,坚持
“无罪推定原则”“证据裁判原则”“疑罪从无原则”,严格“排除非法证据”,完善“证人出庭制度”“当庭宣判制度”等,使审判真正担负起实现司法公正的重任。
总之,推动以审判为中心的刑事诉讼制度改革,就是要坚持审判中心主义,发挥审判维护司法公正、引领社会公平正义的作用,努力让人民群众在每一个司法案件中感受到公平正义。
来源:摘自案例分析指导用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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