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考生必看!民法典新增及修改点深度解读+新旧法条对比
发布于 2021-09-04 16:03 ,所属分类:司法考试学习资料
虽然今天是周六
备战法考我们的过儿们也不能松懈
尤其是在职考生
周六是一个难能可贵的学习机会
今天小法给大家带来的是
民法典新增司法及修改点
极有可能是2021年法考命题的必考点
快来学习吧~

婚姻家庭编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是对此前发布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一、二、三》的汇总整理,其新增或修改的内容并不多。对2021年考生而言,我们需要掌握的内容与之前基本一致,但是要注意的是,因为是新的司法解释,所以考到的概率很大,应当加强此部分的学习。重点需要掌握以下内容:
1、新增:第十八条行为人以给另一方当事人或者其近亲属的生命、身体、健康、名誉、财产等方面造成损害为要挟,迫使另一方当事人违背真实意愿结婚的,可以认定为民法典第一千零五十二条所称的“胁迫”。
因受胁迫而请求撤销婚姻的,只能是受胁迫一方的婚姻关系当事人本人。
解读:明确“胁迫”“逼婚”的法定含义。

2、是否亲生的官司怎么判?
在新的司法解释当中作出了一些修改和调整。
(1)《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一、二、三》
第二条 夫妻一方向人民法院起诉请求确认亲子关系不存在,并已提供必要证据予以证明,另一方没有相反证据又拒绝做亲子鉴定的,人民法院可以推定请求确认亲子关系不存在一方的主张成立。
当事人一方起诉请求确认亲子关系,并提供必要证据予以证明,另一方没有相反证据又拒绝做亲子鉴定的,人民法院可以推定请求确认亲子关系一方的主张成立。
(2)《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
第三十九条 父或者母向人民法院起诉请求否认亲子关系,并已提供必要证据予以证明,另一方没有相反证据又拒绝做亲子鉴定的,人民法院可以认定否认亲子关系一方的主张成立。
父或者母以及成年子女起诉请求确认亲子关系,并提供必要证据予以证明,另一方没有相反证据又拒绝做亲子鉴定的,人民法院可以认定确认亲子关系一方的主张成立
3、新增:第四十条 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双方一致同意进行人工授精,所生子女应视为婚生子女,父母子女间的权利义务关系适用民法典的有关规定。
解读:明确人工授精子女的身份关系:夫妻一致同意人工授精所生子女视为婚生子女
4、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继承编的解释(一)是在《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的基础上制定的,基本上没有太大的变动,一些司法解释的法条被《民法典》吸收,一些因为不适用现阶段的状态被删除。

劳动争议
原劳动争议司法解释(一)~(4)废止,《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一)》自2021年1月1日起施行。该司法解释主要与民诉法和商法有关,在2021年法考中,必然会涉及到此部分的内容,因此在平时的学习中,要以新的司法解释内容为准。重点需要掌握以下内容:

新增司法解释重点条文示例
FengFazhexuetang
PART1
第一条:劳动者与用人单位之间发生的下列纠纷,属于劳动争议,当事人不服劳动争议仲裁机构作出的裁决,依法提起诉讼的,人民法院应予受理。
(一)劳动者与用人单位在履行劳动合同过程中发生的纠纷;
(二)劳动者与用人单位之间没有订立书面劳动合同,但已形成劳动关系后发生的纠纷;
(三)劳动者与用人单位因劳动关系是否已经解除或者终止,以及应否支付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关系经济补偿金发生的纠纷;
(四)劳动者与用人单位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关系后,请求用人单位返还其收取的劳动合同定金、保证金、抵押金、抵押物发生的纠纷,或者办理劳动者的人事档案、社会保险关系等移转手续发生的纠纷;
(五)劳动者以用人单位未为其办理社会保险手续,且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不能补办导致其无法享受社会保险待遇为由,要求用人单位赔偿损失发生的纠纷;
(六)劳动者退休后,与尚未参加社会保险统筹的原用人单位因追索养老金、医疗费、工伤保险待遇和其他社会保险待遇而发生的纠纷;
(七)劳动者因为工伤、职业病,请求用人单位依法给予工伤保险待遇发生的纠纷;
(八)劳动者依据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五条规定,要求用人单位支付加付赔偿金发生的纠纷;
(九)因企业自主进行改制发生的纠纷。

PART2
第二条:下列纠纷不属于劳动争议:
(一)劳动者请求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发放社会保险金的纠纷;
(二)劳动者与用人单位因住房制度改革产生的公有住房转让纠纷;
(三)劳动者对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的伤残等级鉴定结论或者对职业病诊断鉴定委员会的职业病诊断鉴定结论的异议纠纷;
(四)家庭或者个人与家政服务人员之间的纠纷;
(五)个体工匠与帮工、学徒之间的纠纷;
(六)农村承包经营户与受雇人之间的纠纷。

PART3
第三条:劳动争议案件由用人单位所在地或者劳动合同履行地的基层人民法院管辖。
劳动合同履行地不明确的,由用人单位所在地的基层人民法院管辖。
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奉法者学堂
今天的民法典学习就到这里了
不知道你掌握多少了呢?
建议大家收藏本文常记
毕竟民法典新增内容
是法考的必考内容!
无论法考多么艰难
小法都会永远陪着大家,
与大家一起前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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